央視網消息(記者 王靜遠 視頻 彭俊):2018年,周世虹被推薦為全國政協委員,今年是他以全國政協委員身份履職的第七年。
周世虹是安徽省律師協會監事長、合肥市律師協會會長,身上有著法律人的執著。履職全國政協委員七年來,他連續多年聚焦某一問題,並從制度層面提出建議。
2021年,周世虹在全國政協會議期間提交的《商品房銷售制度弊端凸顯 購房人合法權益亟待保護》提案,被多家媒體報道後登上熱搜。此前,他連續4年對商品房銷售制度提出建議和提案。
2023年全國兩會期間,周世虹呼籲廢除“連坐”性規定,引發熱議。周世虹表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處罰,就影響其子女和親屬參軍、考公、進入重要崗位的規定,應予以摒棄。沒有任何科學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撫養人、受其影響的人等就一定會有犯罪傾向、犯罪意圖或者犯罪行為。
202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備案審查典型案例中明確規定,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只能由犯罪人本人承擔,而不能株連他人,對涉罪人員近親屬在接受教育、就業、社保等方面的權利進行限制,違反憲法規定。
今年全國兩會,周世虹接受央視網記者專訪時説,這一年他繼續關注犯罪附隨後果制度,同時也帶來了一些新的提案、建議。
談放寬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
“體檢標準應兼具人文關懷,保障慢性病患者勞動就業權利”
央視網記者:體檢是公務員招錄過程中的重要一環。您認為現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存在哪些不足?
周世虹:我國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各行各業,招聘體檢大都採用《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只要依據該標準被判定為不合格,再優秀的人才也都被拒之門外。現行體檢標準制定於2004年,于2016年修訂。
隨著科技進步和醫學水平的發展,體檢標準的滯後性日益顯現,有些疾病在當時是嚴重的、無法治愈的,在今天已經完全或基本能夠治愈,如部分惡性腫瘤等,未來惡性腫瘤將成為慢性病,事實上如今帶病生存、帶病工作已經成為常態,因此我認為確有修改和放寬的必要。
過去一年多,有許多慢性病患者給我打電話、發短信、寫郵件,希望我能為他們發聲。當一個標准將患有不影響生活和工作、能夠控制和基本控制的慢性病的群體拒之門外,等於是剝奪了他們的就業機會和權利。
如血壓體檢標準規定,收縮壓高於140mmHg,舒張壓高於90mmHg為不合格,就過於嚴苛,我國成年人高血壓患病率為23.2%,患病人數達2.45億,他們大都可以通過服藥控制病情,並不影響生活和工作;再如橋本甲狀腺炎,病情發展緩慢,有症狀的人較少,且大多數人最終發展為甲減,可以通過吃藥控制,通常不會影響正常工作;再比如,多囊腎病是一種遺傳性疾病,絕大多數患者在55歲以後才開始出現腎功能緩慢減退,部分患者終身症狀很輕,無需治療;還有,支氣管擴張在無症狀或輕症狀情況下不需要做任何治療,也被認定為不合格,等等。
作為國家層面的體檢標準,其具有強制性、示範性和引導性,應用範圍和涉及面極其廣泛,同時考慮到勞動就業權利的憲法屬性和以人為本的理念,該標準應該具有普適性,應是最低標準,而不應是選拔性標準。
央視網記者:您提到體檢標準應體現人文關懷,這種人文關懷要如何實現?
周世虹:體檢標準作為一項由國家制定且廣泛適用的規則,應當兼具責任擔當和人文關懷。
每個人都要參與,每個人都要發展,每個人都想實現自己的夢想。現行體檢標準的實施造成大量就業人群和青年人才不能就業,給社會和家庭帶來了沉重負擔;體檢不合格群體因病無法就業,客觀上又受到社會歧視,更需要人文關懷。如果能讓他們就業,自食其力,既可減輕國家負擔,又能減輕家庭負擔。
據我了解,由於前述原因,這部分群體目前只能選擇中小微企業或者自由職業。如果這個群體是社會負擔,中小微企業都能接納、承擔,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則更沒有理由將他們拒之門外。另外,隨著社保體系的完善,這些群體無論是在機關單位還是在民營企業都有醫療保障,並沒有增加額外負擔。
我認為現行體檢標準應做到三個平衡:一是要兼顧公務員招錄需要和慢性病患者群體合法權益之間的平衡,既要達到公務員履職的健康條件,又要保護保障慢性病患者勞動就業權利;二是應與國家促進就業的法律、政策相平衡,不能一邊鼓勵、支持就業,一邊通過體檢限制就業;三是體檢標準各個條款之間也應保持平衡,體檢標準的歷次修訂都體現了科技的發展和社會文明的進步,2005年將乙肝病毒攜帶者修改為合格就是巨大進步,希望社會對不具有傳染性、不影響生活和工作的慢性病群體也能有一個平衡的對待。
(人民網 張力洋 攝)
談嚴格限制高層、超高層建築
“既要考慮商業利益,也要考慮長遠利益”
央視網記者:今年兩會您提出限制建設高層、超高層建築,您認為高層、超高層建築存在哪些隱患?
周世虹:依據我國民用建築設計規範,27米以上建築為高層建築,100米以上為超高層建築。
高層、超高層建築安全隱患和風險較大,尤其是防火災難度大,現有的消防設備難以有效發揮作用。高層建築具有“煙囪效應”,這是指在相對封閉的豎向空間內,由於氣流對流而促使煙氣和熱氣流向上流動的現象。發生火災時,煙氣可能通過樓梯間、管道井、玻璃幕墻縫隙等部位豎向蔓延。除了火災,遇到地震等緊急情況時,應急逃生和疏散難度大、效率低,發生危險的概率更大。
高層、超高層建築為了防災、防震、防風、防爆、防撞、防雷等,需要增加大量的建設成本和設施設備,維護成本高。
此外,超高層建築消耗資源巨大,影響城市生態環境,建築周邊的通風、採光、交通等環境也會受到較大影響。高層、超高層建築超過使用壽命後,如何拆除以及拆除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建築垃圾處理等等,我覺得都將成為很大的難題。
央視網記者:高層、超高層建築具有節約土地資源的優勢,完全限制的話也不實際,針對這一問題,您認為可從哪些方面改進?
周世虹:目前我國是世界上擁有超高層建築數量最多的國家和建設超高層建築速度最快的國家。2020年4月,住建部、國家發改委曾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與建築風貌管理的通知》,限制建設500米以上的高樓。2021年9月,住建部相關領導在有關會議上強調,超高層建築的成本、能耗、安全和環境等問題突出,已經背離了新發展理念,必須從源頭上進行管理。
不過,住建部等管理部門重點關注的是超高層建築,其實27米以上100米以下的高層建築,在中小城市存在的數量更大,發展速度更快,也迫切需要予以規範和嚴格限制。實際上,在縣城,是否真的需要如此高的建築?
有的開發商蓋高樓,是為了節約土地成本,增加容積率,增加利潤。但作為城市規劃者,我們除了考慮商業利益之外,更要考慮長遠利益,考慮安全風險,這是關乎我們子孫後代的問題。
因此,今年我建議立法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加強頂層設計,通過立法規範城市建築高度,嚴格限制建設高層建築,嚴格禁止建設超高層建築。
談對犯罪附隨後果制度進行立法
“建立差異化犯罪附隨後果制度體系”
央視網記者:您認為我國目前犯罪附隨後果制度存在哪些問題?
周世虹:犯罪附隨後果是指犯過罪的人及其親屬、特定社會關係人因其刑罰或者刑罰處罰記錄所産生的權利或者資格限制、禁止或者剝奪等後果。
目前,我國犯罪附隨後果的立法,除刑法第37條之一和第188條規定的從業禁止規定和前科報告制度外,涉及到犯罪人本人附隨後果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有388件。
規定的犯罪附隨後果主要有八類,即職業禁止、如實報告義務、禁止或者限制考試資格資質、限制落戶、限制信譽或榮譽獲得、排除社會保障、限制收養、限制簽發護照和出入境等。
有160多部法律法規對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進行就業、職業限制,其中限制國家機關職業資格26種、企事業單位職業限制19種,包括不能擔任法官、警察、仲裁員、企業高管等,甚至不能擔任拍賣師、房産經紀人、出租車司機和快遞員等。
在適用範圍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犯罪附隨後果不僅適用於犯罪人本人,對於犯罪人親屬及其特定社會關係人在就業、上學、入伍及其他社會活動中也有限制,比如公務員招錄、參軍入伍等領域。
之前有一個河南農民給我打電話,説他的兒子讀的是士官學校,去年畢業後報考部隊,結果政審沒通過,因為他爺爺(農民的父親)曾經被派出所關了幾小時。士官學校畢業後,如果不進部隊,很多工作都不能選擇,當不了兵,就只能當保安,無其他路可走。
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中有犯罪附隨後果規定外,政府機構、工青婦、企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等都有對有犯罪記錄的人及其親屬和特定社會關係人設定工作、生活限制,犯罪附隨後果分散規定於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行業、團體、組織文件之中,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自行設定招聘條件,不招收有犯罪記錄的人。
對犯罪人本人設置犯罪附隨後果是有必要的,這體現了法律的威懾性。然而,目前我國犯罪附隨後果設定主體多、種類多,現實中,由於各類主體均有權作出限制規定,一定程度上,造成犯罪附隨後果被濫用,變相剝奪了犯罪人本人及其親屬、特定關係人的勞動就業權利和個人發展權利,社會影響巨大。如此一來,既不利於犯罪人回歸社會,也有違罪責自負原則,同時也變相要求犯罪人之外的人為犯罪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央視網記者:去年您的相關提案在網絡上引發熱議。在此基礎上,今年您針對犯罪附隨後果的完善,又提出了哪些新的建議?
周世虹:去年報道發出後,這一群體非常多人給我寫信,這是我當政協委員這麼多年來,第一次因為提案收到這麼多來信,這也從側面説明相關社會需求是巨大的。
202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其發佈的備案審查典型案例中明確規定,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只能由犯罪人本人承擔,而不能株連他人,對涉罪人員近親屬進行權利限制違反憲法規定;支持有關部門在全國範圍內開展自查自糾,防止避免出現類似情況等。
2024年1月,“法工委就涉罪人員近親屬受限制規範進行合憲性審查”被列為中國人民大學公法研究中心發佈的“2023年度中國十大憲法事例”之一。
然而,關於犯罪附隨後果制度,目前仍需要以法律條文予以規制。因此,今年全國兩會,我建議要對犯罪附隨後果進行立法。
其一,全國人大應儘快啟動對犯罪附隨後果進行立法。對於涉及行為人相關權利尤其是憲法權利的限制和剝奪,應當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立法;對犯罪附隨後果的概念、範圍、類型及相關制度進行統一規範,以實現犯罪附隨後果法律化、體系化;明確禁止各級黨政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行業組織擅自設立犯罪附隨後果。
其二,要建立輕罪前科消滅制度。對輕罪規定前科消滅期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前科消滅,無需履行前科報告義務,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不得對其實施任何犯罪附隨後果。
其三,建立差異化犯罪附隨後果制度體系。具體來説,對於重罪設置犯罪附隨後果。對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刑罰執行完畢後,僅對與其犯罪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的工作、特定職業設置限制;對判處拘役以下刑罰的微罪不適用前科報告制度,司法機關不得公開或接受犯罪記錄查詢。對於過失犯罪設置輕於故意犯罪的附隨後果,職業限制僅限于其犯罪行為所涉及的職業。針對上述所有的犯罪附隨後果均設置一定的期限,並建立權利恢復及權利救濟制度;達到一定期限,不再作出限制。
其四,對犯罪人親屬及其特定社會關係人一般不設置犯罪附隨後果,僅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等特殊犯罪設置職業限制。
編輯:黃佐春責任編輯:李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