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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2010年以來沒有漲價
近年來鹽價一直在漲是不爭的事實。到底哪個環節在漲價?
按照《食鹽價格管理辦法》規定,食鹽價格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或調整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和小包裝費用標準。
出廠價和批發價上漲了嗎?北京律師董正偉前不久致函國家發改委,請求公開2010至2013年食鹽出廠價、批發價格調整信息和定價依據。
12月15日,董正偉收到了國家發改委的回函:“2010至2013年發改委沒有調整過食鹽出廠和批發價,期間價格執行的是2009年出臺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提高食鹽出廠(場)價格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零售調價:限定利潤率沒有落實
查閱《通知》發現,每噸碘鹽批發價格(含稅)沒有超過700元的。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規定,食鹽零售價和批發價差率應控制在20%以內,小包裝成本費用利潤率控制在15%以內。
董正偉給記者算了一筆賬:以批發價700元每噸的上限計算,食鹽的零售價應該是700×(1+20%+15%)÷1000=0.945元/公斤,也就是0.473元/斤。而現實情況是,400克包裝的食鹽零售價格最低已在1.3至1.8元左右了,每公斤的價格在3至4元左右,比政府定價高出3到4倍。
國家發改委2009年《通知》,曾明確表示“適當提高食鹽出廠(場)價格,相應提高産區批發價格,零售價格不提高”,“各地食鹽零售價格一律維持現行水平不得提高,也不準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變相提高。因出廠(場)和産區批發價格提高導致流通成本增加,由鹽業經銷企業通過進一步提升管理手段和經營效率,壓縮經營成本予以消化”。
從目前的食鹽零售價格看,省級物價部門沒有執行《通知》關於不漲價的規定。董正偉分析,“零售價如此脫離政府定價,價格主管部門卻長期放任不管,這是什麼行為?我認為,價格主管部門對食鹽市場監管不利,屬於失職瀆職行為,而其核心,就是缺乏競爭的食鹽專營壟斷體制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