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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産權房的歸宿:到底轉正還是徹底清除?

發佈時間: 2012年07月14日 22: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每日經濟新聞

  錯綜複雜的利益鏈

  小産權房清理工作,在實踐層面依然困難重重,主要病根在於小産權房建設背後涉及錯綜複雜的利益鏈。

  第一,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制,目前流入市場新增的小産權房主要基於集體用地,甚至部分佔用耕地。村幹部手裏掌握著村集體用地的公章,私自賣地很容易,在不用交納土地出讓金和各種稅費情況下,小産權房的主導者——村一級或鎮一級政府可獲超額利益。

  第二,合作開發商也可按比例分成。由於不用交納土地出讓金和各種稅費,小産權房收益一般也會超過商品房開發所得的收益。

  第三,村民除自住房外也獲得了房屋開發的分紅。

  第四,相較于價格高昂的商品房,購房者購買到了便宜的房子,實現了住房夢。

  陳國強表示,小産權房並沒有被納入到城市用地的範疇,主要是利用農村集體用地,用地性質未做變更,村鎮政府、農民、購房者、租房者都是獲益方。儘管因為小産權房的“非法”身份,導致他們的利益沒有法律保障,但實踐中利益已被固化。現有的土地徵用、管理制度更多傾向於土地徵用方的利益,恰恰忽略了土地上的農民及村鎮政府的利益。如果土地徵用與管理制度給予了村鎮政府與農民合理的利益保障,小産權房就沒有生存空間。

  張大偉對此認為,小産權房形成背後的根本原因是兩種不同土地出讓制度催生出不同的房屋屬性。在這種二元化的土地制度下,農村宅基地禁止自由流轉,而城市的土地公開化招標制度無形中抬高了土地價格及相應附於土地上房屋的房價,催生了小産權房剛性需求。在這種需求的推動下,農村宅基地要流轉,唯一的途徑就是小産權房開發。

責任編輯:許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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