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6月27日 07:00 來源:
中國青年報北京6月26日電 正在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進行三審的物權法草案中的一些規定,在更新人們舊有的權利觀念和意識的同時,也與國人傳統的道德觀念産生碰撞,草案中有些規定引起廣泛的討論、爭議。
草案三審稿中規定,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這表明,物權法草案首次從法律角度提出,拾金不昧者可以獲得保管費等必要的費用或報酬。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二次審議時,曾有媒體發出質疑:拾金不昧在法律層面和經濟補償挂鉤,是否意味著拾金不昧變味?這是不是對傳統道德的背叛?
這一條,在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審議中,也發生了觀點的碰撞。李梅芳認為,這條規定應該去掉,“本來是道德常理的事情,不必搞得這麼複雜”。吳基傳委員説,要把道德的規範和法律的規範加以區別,屬法律規範的加以明確,同時要提倡社會公德。
犯罪分子偷來的贓物拿到公開市場買賣,買受人並不知情,對他的財産權利如何處分?草案三次審議稿中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在今天的分組審議中,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王利明説,這一制度在各國都存在。講的是如果你把別人的東西借來了,又賣給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根本不知道出賣方是無權處分的,第三人完全就是善意的;如果第三人是從公開的市場買的,並且手續健全,他就是沒有過錯的。
“如果買受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是有權利賣這個東西的,因此支付了價錢就買了,後來有一天説買受人沒有權利佔有這個財産,突然就被拿走了,這樣大家就都不敢買東西了。”
由此也出現了一個法律上兩難的問題:法律究竟是保護原所有人的所有權,還是保護交易的安全?
王利明委員説,目前各國的法律都採取優先保護善意的買受人,目的是保護交易安全,以體現社會利益,這關係到整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他説,我國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面比較小,因為我們歷來不承認贓物可以善意取得,凡是偷的、搶的,都是追贓一追到底。
“犯罪分子偷來的贓物拿到公開市場買賣,買受人並不知情。如果一追到底就拿走了,不給買受人任何補償,對於買受人也不公平。因此,很多人呼籲對於這點要開個小口子。”
王利明委員説,主要看這個贓物是否是在公開市場上買的,如果是私下買別人偷的東西,就不受保護。如果是在公開市場和通過拍賣得到的,應該要給予一定的保護,這不是保護盜竊犯和搶劫犯的利益,而是保護買受人的利益。 記者 崔麗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