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衛生局公佈截止到目前,市衛生局共接到舉報商業賄賂電話22個、信件87封,接待群眾來訪3起。同時衛生局強調“紅包”不屬於商業賄賂,不在打擊商業賄賂及其收繳賬戶範圍內。但對於這些舉報,市衛生局會一查到底。 (8月10日北京娛樂信報)
記得今年兩會期間在談到醫生收受“紅包”時,鐘南山連用4個“極為醜惡”,將收受紅包解釋為改善醫患關係之説反駁得體無完膚,可見這位醫學院士的愛憎分明。“紅包”應該納入商業賄賂,治理“紅包”不能瞻前顧後,投鼠忌器,必須開良方,下猛藥,動手術。
其一:醫生為患者治病是一種有償服務,服務的檔次、項目、價格等等都是公布於眾的。而“紅包”的出現,擾亂了醫療秩序,侵犯了公共利益,使患者對醫院有霧裏看花,深不可測之感,對醫院、醫生的信任度轉移到了“紅包”的份量上,久而久之,醫風日下,積痼逾重。因而,絕不能允許紅包的存在而導致醫療資源配置上的不均衡,甚至出現“有病無錢莫進門”的現象。送不送“紅包”,有沒有能力送“紅包”,一旦成為衡量患者能否得到救治的一個“潛規則”,勢必對貧困家庭的就醫造成一定的壓力。
其二:在公立醫院佔絕對主導地位的醫療市場,仍有相當一部分醫護人員享受著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待遇,他們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企業僱員。在醫療事業單位尚未有重大改革措施之前,對醫療從業人員的監管應該等同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就像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一樣,接受國家工作人員各種規章制度的約束。否則,就是對教育、科研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一種不公平。
其三: 這塊隱形收入雖然見不了陽光,數額卻相當驚人,既不受國家稅收政策的調節,又沒有專門的制度約束,任其氾濫成災,勢必導致醫療行業與社會之間、行業內部不同部門之間、醫生與醫生之間的個人收入上的差距。
“紅包”入法的最大難點就是標準難以界定,這需要通過詳細的論證和立法予以解決。通常説,禮尚往來僅限于“禮”,即一定數額之內的禮品,而超過規定的數額,則夠著立案標準,按商業賄賂進行偵查。這裡還有一個“一次性收受”和“累加收受”的問題,都需要立法時充分考慮到操作性而予以明確。總之,僅僅將“是否收受紅包”行為作為衡量醫生職業道德的一個標準是遠遠不夠的,要構建一個持久和諧的醫患關係,營造一個純凈的醫療環境,“紅包”必須納入商業賄賂並予以嚴查重處。(作者:潤無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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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