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座依山而建,掩映在綠樹叢中的古剎名叫靈照寺,坐落在距離雲南省玉溪市10公里遠的靈照山上,距今已有700多年曆史。而這個位於玉溪市市區,被高層建築環繞的小寺廟叫大悲普度寺,它又被靈照寺的僧人們稱作歇腳寺,也就是僧人們往來于市區與十公里外的靈照寺臨時休息的寺廟。2010年1月26號上午,小巷裏的商販們一如既往地開張做生意,而這個小小的寺廟中,一起邪惡的謀殺剛剛落幕。前一晚在此歇腳的靈照寺住持釋永修也沒想到,這竟是他在塵世間度過的最後一晚。
佛門本是清修之地,寺廟中清修的僧人也都四大皆空,與世無爭。然而靈照寺主持釋永修被謀殺,卻將這清凈的佛門染上了一層陰霾。究竟是什麼人,又是因為什麼原因,製造了這起惡性事件呢?
2010年1月26日上午10點多,大悲普度寺的居士敲門叫在此留宿的靈照寺住持釋永修吃早餐,但裏面一直沒有響應。多次敲門卻絲毫沒有動靜的他感到事情不對,便報了案。
從開始勘察的時候就發現裏邊的燈是亮著的,門是反瑣的,這些情況是很異常。
然而,就在民警小心地將門打開之後,屋內的景象更是讓民警大吃一驚。
想辦法把門弄開以後,一看傻眼了,裏邊確實是躺椅上躺了一個人。椅子上的這個人呢,一看是死亡了。
命案發生在寺廟裏,經過現場辨認,死者竟然還是靈照寺的住持釋永修,這起死亡案件確實透著一股詭異。但是民警們無暇震驚,一番現場勘查之後,立刻展開了行動,追捕犯罪嫌疑人。
民警們調出寺院附近的監控錄像,仔細查看,很快便注意到了出入大悲普度寺多次的兩個年輕人。
大概9:30的時候,他們還返回到那個地方,案發現場,他們去觀察有沒有人發現這個事情,但是他們去的時候還沒有發現。但是我們通過視頻調查,這一些可疑的情況已經在我們掌握當中了。所以他們的疑點比較大。
後面我們就追著這個視頻走,到了案發時間差不多的時候,也有他們的身影出現過,在案發現場附近,就是經過那一條路嘛,它是一個巷道,巷道口有一個監控,他是必須要經過那個地方的,所以説是通過這一點來確定嫌疑人。
鎖定了犯罪嫌疑人之後,民警們調來了更大區域範圍的監控攝像,僅僅用了幾個小時的時間,便發現了犯罪嫌疑人的行蹤,最終在一個網吧將二人抓獲。
案子做了以後,他們還停留在我們本地,然後就是該幹什麼幹什麼,後面我們抓獲他們就是在上網的時候。
犯罪嫌疑人歸案後,交代了犯罪事實。二人均為靈照寺住持釋永修的俗家弟子,因為經濟拮據而起了貪念,趁釋永修熟睡時殘忍地將其殺害並搶奪了他的財物。這起謀殺案最終法院判處被告吳某死刑;瞿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到了這兒,案子算是有了個了結,罪犯也得到了應有的懲罰。寺院本該恢復原有的平靜,可令人想不到的是,兇手的正法不是結束,而是另一場風波的開始。這位女士名叫張譯雲,2010年年初,表妹的一通電話讓她徹底捲入了這場風波。
她説:“姐,你在哪?”我説我在外面啊,我在外面帶孩子玩。她説你過來一下。她叫我父親是叫三伯父,我們這兒叫三大爹,她説三大爹在醫院,我聽那個口氣挺不對的。我説在醫院,她説不用了,我們已經趕到小廟這裡了,他沒在,你直接,你到醫院,我們在後面那個太平間那裏等你。
父親?小廟?莫非剛剛被歹人所害的釋永修是張譯雲的父親?在張譯雲的住處,她給我們展示了她的獨生子女證。
這個是我母親保管的,當時辦的有點早,小時候辦的。那時候他沒在家了,我父親沒在家,然後辦了,就一直都幫我保管著。
獨生子女證上明明白白地寫著,父親辛應恒,女兒張燕雲。辛應恒是釋永修的俗家名,而張燕雲是張譯雲幼年時用的名字。
那我父親我兩歲的時候,他就基本沒怎麼在家,就跟那些他學佛的那些師傅一起住在寺院裏面。真正地離了婚以後,他才真正出家。
原來,釋永修是結了婚以後才出的家,出家時女兒張譯雲只有兩歲。僧人有子女,確實少見。但即便如此,張譯雲的出現又如何能引起之後的風波?這都要從清算釋永修的遺産説起。對於出家人來説,錢乃身外之物。按理説出家人日常花銷少,收入相應也少。釋永修到底留下了什麼樣的遺産,竟攪得空門與凡塵在接下來的兩年裏都不得安寧?
釋永修遇害後,玉溪市紅塔區民族宗教事務管理局調整了靈照寺佛教管理委員會結構,並組織了對釋永修財産的清理工作。
當時我們通過清産核資,是會計師事務所,清理以後的永修的存款是有320多萬。
320多萬元?這可不是個小數目,為什麼一個出家幾十年的僧人能存有這麼多錢?我們稍後再討論。單就這筆錢的歸屬,就足以成為爭論的焦點,甚至引來了一場官司。一般來説,僧人一旦出家,便無牽無挂,身後財産理應歸寺廟所有。但釋永修的情況實在特殊,張譯雲的存在讓事情變得複雜起來。
張譯雲認為,自己是父親的親生女兒,血緣關係無法改變,所以她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産。
我父親他雖然説是僧人,或者是其他什麼有其它信仰的人,他都是我父親,我們之間這個血緣關係是斷不了的。那他現在離世了,我作為他的女兒,我就應該享有他的遺物的這種擁有權。
雖然早在張譯雲四歲時,釋永修就已經離婚出家,但在張譯雲認為,父親這個角色從未離開過。在釋永修出家的這些年裏,二人一直還都保持著聯絡。
反正每年的話,他都會回去幾次,帶點那些新鮮水果啊,帶什麼去回家去看我。
張譯雲認為,儘管父親出家為僧,但父女的感情無法徹底割捨,釋永修心裏也很掛念著自己。甚至原本在昆明出家的釋永修,為了能離女兒近一些,在張譯雲上初中時,回到了玉溪,進入了靈照寺。
到了他回了玉溪以後,我們見面的次數就更頻繁了,我上學基本星期六、星期天只要沒事。我那時候沒有電話。就他讓我寫信什麼的,就讓人託人帶信給我,就是帶口訊,説他在哪哪,讓我去見他。
張譯雲還告訴記者,在進入靈照寺之後,父女間的聯絡就更加密切了,並且時常在自己經濟困難時給予幫助。
因為我畢業了以後,他還是覺得他也有責任,我沒考上大學,然後也沒有正式工作,就自己就做一點小生意,在我母親和我繼父家這邊幫助下,我們也算是自食其力,然後他也在幫助我。
張譯雲甚至還一直保存著父親留給孫子出生時的禮物。
我生孩子的時候,他也是很高興的。他就覺得因為我是他這個世界上唯一的血緣他也比較喜歡男孩子,然後到我生完孩子第二天,他就帶了一件那種小衣服,那種招財童子穿的那種小紅衣服。拿來給我兒子穿,他就覺得他很高興。
作為遺産繼承,如果這樣的狀況發生在普通家庭,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死者親屬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繼承死者遺産。但是,由於釋永修是出家人,從法律上來講,他的財産是不是還應由子女繼承呢?
就説我們國家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它規定宗教信仰可以改變一個人的這種血緣關係,以及他的其他一些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也就説信不信仰宗教是你的自由,信不信仰宗教與你的其它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都沒有區別。
張譯雲的代理律師羅俊認為,出家人也是普通人,適用於大眾的法律也應該適用於出家人。
我們國家它有兩種繼承,一個是遺囑繼承,一個是法定繼承。只要他們有這種血緣關係,有這種身份關係,那麼他就可以得到相應的繼承權。
另外,犯罪嫌疑人被捕之後,公安局把死者釋永修的遺物交還親屬身份的張譯雲,也讓她覺得自己有對父親遺産的繼承權。
他讓我簽了一個單子,他説這些就是從搶劫犯手裏追回來的贓物,我父親身上搶走的,是屬於他自己個人的東西,他就把那些還給我。
張譯雲與釋永修的父女關係是毋庸置疑的,在料理完後事後,張譯雲向紅塔區民宗局提出請求,自己理應繼承釋永修留下的、個人名義的存款320多萬元。張譯雲的這個請求立刻引來了靈照寺的強烈反對。
釋延流是靈照寺住持釋永修的大弟子。在他看來,儘管張譯雲是師傅的女兒,但和師傅留下的存款絲毫沒有關係。
因為這是功德錢,又不是我師傅辦公司留下來的財産,這個是功德款。出家人一切衣缽都是歸寺院場所所有的。跟世俗人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在靈照寺一方看來,住持釋永修留下的財産和張譯雲沒有任何關係。靈照寺一方的代理律師強調,釋永修首先是一個出家人,在遵守國家法律的同時,也要遵守佛家千百年流傳下來的叢林規制。那麼什麼是叢林規制呢?
佛教來講,就説一切亡比丘物,皆屬四方僧,這個是佛教方面的這個(規定),就是説從東漢時期來的我國的佛教方面的規定,它也就是一個習慣,就是叢林規制。就是説這個應該屬於,就在他圓寂以後,所有的這些財産都應該歸寺廟裏面,這個是叢林規制。
也就是説,僧人一旦出了家,就不再擁有私人財産,這就是叢林規制對僧人財産的約束。除此之外,對於出家人與寺廟的關係,李律師也有自己的看法。
還有一個就是説作為出家的這個僧人,就是説他出家以後,他是生在寺院,死入塔院。也就是生存的時候,就是説這一個他在寺院裏面,就是生、養、死、葬,都是由寺廟來對他供給的。比如説他生病的時候,或者是圓寂的時候那麼也是由寺廟來出相應的錢物,或者是對他的生病期間,或者是到他老的時候撫養,也是一個撫養關係,就是説也是寺院對他進行的。就跟他的那個俗家的這個親屬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雙方各執一詞,僵持不下,張譯雲多次來到民宗局要求繼承父親的財産,民宗局的多次調解,張譯雲都沒有接受。2012年1月6日,張譯雲一紙訴狀將靈照寺佛教管理委員會告上了法庭。法院接受審理此案後,對釋永修的財産進行了再次審計,結果卻令人出乎意料。
法院對釋永修的財産再次清算之後,發現釋永修個人名下存款竟高達474萬餘元,比之前的數目多出了一百多萬元。同時,法院在清理遺物時還發現,釋永修生前還擁有債權20余萬元。一個寺廟的住持有如此鉅款,它究竟是從何而來呢?
也沒有什麼吃驚的,這些錢都是那些老闆,還有那些信眾一分一厘地積攢起來。因為出家人也是沒有什麼經濟來源,都是靠進款。大概收入,就是功德箱,還有進功德款,那些,還有小賣部,還有食堂。
寺廟的所有存款都以釋永修的個人名義分散存在各個銀行,為什麼沒有存在寺廟的公共賬戶上?這個疑惑在釋延流看來,對於師傅將善款存入個人賬戶這件事已經習慣了,經常來幫忙打理財務的居士張和雲也不認為釋永修這屬於公款私存。
比如説這個功德箱的,有一部分有收據,後來就沒開收據了,這個就是我們知道,因為我給他點錢我知道,交給他多少,交交以後都沒開單,他自己拿去存了。
寺院雖然不是盈利場所,但平時的功德款和來自社會的捐贈不少,所以釋永修這400多萬的存款也不足為怪。釋延流表示,師傅生前生活節儉,甚至還有點摳門。雖然他把善款存入了個人賬戶,但釋延流從未對師傅的品格産生過懷疑。
我覺得他自己存也是他自己為寺院保管,他也不會自己用在什麼地方。這是功德錢,他也不會亂用的,他是為了寺院保管一下而已。
按照寺院的説法,釋永修賬戶裏的錢大多是信眾的捐贈和小賣部的盈利,並不是釋永修的個人收入,只不過是存在了釋永修的個人賬戶而已。可對於這一説法,張譯雲卻不認同。談話中,她提到了靈照寺的另一個賬戶,這是什麼賬戶?存的又是什麼錢呢?
因為我父親他在去世前一個月,他還在用他們的公家賬戶在支付那個什麼大宗款,那就説明其實他們這個款項,他還是分得很清楚的,他有一個對公賬戶,是用於靈照寺裏邊日常的這種公共設施,或者是公款來往的。
張譯雲始終認為,寺廟收到的善款就應該存到那個對公賬戶中。而釋永修個人賬戶中的錢,就應該屬於釋永修個人。因此,所謂的公款私存,靈照寺方面並沒有充分的證據。相反,對公賬戶的使用情況,也都有憑據來佐證。
(個人賬戶)寫了他的名字,他個人名字,那時候還清理出他們對公賬戶,而且他那個是清理出來的單子也有賬本,也有那些東西。我就覺得他還是會把自己的存款應該是存到他自己名下的,還是屬於他自己的。
張譯雲提到的對公賬戶真的存在嗎?如果靈照寺真的設立過這樣一個賬戶,那麼釋永修為什麼沒有把善款存在這個賬戶中呢?
現任靈照寺佛教管理委員會主任張和雲也曾經對這個問題産生過疑問。
我説為什麼不存在公戶上,他就告訴我,他説因為他不識字,銀行的一套存錢的時候,因為要填寫進賬單,進賬單就是每一個幣種,有多少張,金額有多少必須填上去。還有就是公戶上取錢就必須要用支票。才能取出來,支票他就做不了,他填不了。他説用這個,用他自己的名字存,他就方便一點。
雖然張和雲有時會來靈照寺幫忙打理日常事務,但靈照寺的財務管理在住持釋永修去世前,還是掌握在釋永修自己手中。
後邊他出了事,才我們臨時成立了管委會,就是管經濟這些,現在是有。到現在還沒有取消管委會,還存在,他出事以後才成立的。
不僅僅是操作簡便的緣故,釋永修將靈照寺的收入存入個人賬戶,在紅塔區民宗局負責人看來,也存在著歷史原因。
1996年前,由於一些體制機制的問題,我們這些宗教活動場所,要到銀行開設這個集體賬戶,是開不了的。所以1996年前,我們的基本上都是以誰是管委會主任,誰是住持,就是以他個人的名義,把功德款等等一些存到銀行去,因為他是法人,也就代表了這些資産是屬於管委會的,屬於廣大信教群眾的。
如此看來,釋永修個人賬戶裏之所以存有400多萬元,開始是因為寺廟無法在銀行開設集體賬戶,後來是因為個人賬戶使用較為簡便。可即便靈照寺提供了大量銀行入賬單,這些單據也不能充分有力地證明賬戶裏的錢就是公款。那麼這些錢究竟是不是屬於靈照寺呢?這時,現任靈照寺佛教管理委員會主任張和雲拿出了一份釋永修生前簽訂的合同和圖紙,這份合同和幾張圖紙又跟這400多萬的存款歸屬有什麼關係?
這是一份一家建築公司承建靈照寺大雄寶殿的建築施工合同,在這份合同上明確顯示的訂立時間是在釋永修去世前不久。合同上確實有釋永修的簽名,施工方案也都寫得很明確。張和雲告訴記者:釋永修生前就已經有修建新大雄寶殿的打算,而這錢,就打算從這400多萬存款裏出。
他還告訴我,他説你放心,他説老居士,反正我們這個錢,他説師傅是要用來建大殿的,要建大雄寶殿的。我説夠不夠了?他説還差一點。他當時告訴我,他説還差一點。後來我們又跟他説了幾個,跟他在一起的時候,我們跟他説,你快動手吧,因為寺院裏邊不要把錢攢夠了以後再來做。只要動工的時候有錢,給人家打預付款就行了,他一邊做,一邊要回來些錢。他才説,他説行,做了,後來他就開始準備圖紙了,還有跟人家施工隊就開始在交談了,就開始動(工)了。
大雄寶殿還沒動工,釋永修就遇害了。整個寺院除了釋永修的存款,似乎也沒有別的經濟來源可以用作修建大雄寶殿的款項。一邊是傷心欲絕的女兒,一邊是等待修繕的寺廟,法律又該如何判決呢?2012年9月20日,持續了近一年的案件,終於有了最終審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法院駁回了原告張譯雲的訴訟請求。對於案子存在的兩個爭議焦點,主審法官也給出了判決依據。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兩點。第一是張譯雲是否具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第二是釋永修名下的存款及債權的歸屬如何來認定。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合議庭認為,在前面一個刑事案件當中,已經經過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個生效判決,確認了張譯雲是釋永修的女兒。所以被告雖然對此提出異議,但是不能夠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所以,我們還是認定,張譯雲是釋永修的女兒,她作為原告來起訴主體是適合的。
儘管張譯雲與釋永修的父女關係得到了法庭的認可,但釋永修名下的財産卻不歸張譯雲所有。
根據物權法還有民法通則的規定及相關的精神,在對於財産所有權的認定要考慮它的來源。釋永修從1988年起就開始在靈照寺生活,現在原告方不能夠提交任何證據證實他名下的這些存款的來源。被告提交的證據能夠綜合地證實這些款項是來源於信徒的佈施、社會力量的捐贈,還有寺院賣香火和素齋的收入。所以,我們認為僧人在出家以後,就是在寺院生活期間,他或者是寺院接受的捐贈、佈施以及通過宗教活動取得的收入都應該認定是屬寺院所有,而不應該認定屬僧人個人所有。
2012年初,針對宗教場所財務管理問題,國家宗教事務局出臺了專門的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對宗教場所的財務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
它這個主要的內容首先是就是説推動這個宗教場所建立這種管理組織和管理制度。管理組織呢,比如説我們要求場所要有民主管理組織,你比如説它的主要的負責人,吸收信徒和社會上的相關人士,組成組織,同時我們要求它要成立這種財務管理小組,而且要求這個財務管理小組的負責人和這個會計出納這三個人之間,不能互相兼任,那麼要尤其是有血緣關係、親屬關係的,這個三代以內的這種親屬關係的都要回避,這個要求是比較嚴格的。那麼第二個是要求這個建立這種財務管理制度要上墻,這個制度公佈指定好了以後,要把它張貼在場所的公開的這個場所。就是説大家都知道這個制度是什麼。那麼再第三一個呢,就是説要有這個要求這個有合格的財會人員。
靈照寺主持釋永修的被害是個意外,但由此引發的僧人財産歸屬問題也的確不容忽視。國家民族宗教事務局這個管理辦法的出臺,也讓寺廟的管理有了規範發展的依據,更能讓清凈的佛門能夠真正地成為清修之地。
來源:央視網
更新時間:2013年01月14日 22:34
視頻簡介:本節目主要內容:在玉溪市區被高層建築環繞的小寺廟名叫靈照寺,是出門行走的僧人歇腳的地方。但是,本是清修的地方卻發生了一起兇殺案。當兇殺案了結的時候,主持的遺産問題卻又引起了另外一場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