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手裏拿的是一份傳真,説到這傳真,它的用途大家都知道,無論是個人、公司還是政府機構,都常常用它來進行文書傳遞、信息交流,但最近,在網絡上出現了一個“舉報傳真騙子”的帖吧,據貼吧裏的人稱,有人專門給陌生人發傳真來騙錢,而收到傳真的人,竟然還會乖乖地匯款給他,這,是真的嗎?
江蘇徐州的這位李志剛先生稱,自己正是傳真詐騙的受害者。
李志剛:就是我感覺這裡面他設了一個圈套。
什麼樣的圈套,能讓人收到傳真就乖乖地款匯給對方呢?這得從李志剛為公司購買設備説起。2011年8月,李志剛所在的徐州奧泰電子有限公司需要採購四台乾燥機,他通過網上搜索,聯絡上了一位姓蔡的先生。
李志剛:從屏幕下方蹦出來一個小方框,方框上頭就是銷售乾燥機。
從廣告宣傳上看,蔡先生是浙江慈溪的個體經銷商,産品銷售價格比同類明顯偏低,李志剛決定就從他那裏訂貨。很快,雙方談妥了價格,並約定,貨到徐州之後,李志剛即向蔡先生賬戶匯入貨款7600元。
李志剛:9月3號的中午,貨到了。
驗完貨,下一步就該李志剛給對方付貨款了,正好,在收到貨物一小時以後,李志剛接到了一份對方發來的傳真。
李志剛:下午1點鐘,我們收到了對方叫蔡先生發來的傳真,上面(寫著)農行還有儲蓄銀行(帳號)。
於是,李志剛按照事先約定,將7600元貨款打進了蔡先生的農行帳戶。
貨收了,款也匯出去了,李志剛以為,這筆生意就算結束了。可事情沒那麼簡單,就在李志剛給蔡先生匯款之後不到2個小時,他又收到了一份傳真,還是催他付貨款,對方還是蔡先生。是李志剛匯給蔡先生的錢還沒有到賬嗎?不,後來的這位蔡先生説,他與前面那位蔡先生根本不是同一個人。怎麼會這樣?這兩位蔡先生,到底誰是真正供貨給李志剛的人,李志剛已經把貨款打給了第一位蔡先生,跟第二位蔡先生又該如何交涉呢?
面對眼前的問題,李志剛覺得,關鍵是要弄清楚這兩位蔡先生究竟是不是同一個人。為此,李志剛必須仔細回憶兩個人之間的全部交易經過。
(黑落黑起)
李志剛回憶,收到第一個蔡先生的傳真是在9月3號,也就是收到貨物的同一天。這就是第一份傳真,上面有兩個信息,一是收款人姓名----蔡傑,二是兩個銀行帳號。收到貨那天是週六,銀行不辦理對公業務。兩天后,也就是9月5號,李志剛一上班就把款匯了出去。
星期一早上,我們8:30,就按照他發來的傳真,就把款子打到他的個人卡裏面去了。
李志剛在銀行辦理的,是即時到帳的匯款業務,辦完他馬上給蔡先生去電話,核實錢是否到帳。
他説我沒有收到,我説你再等一等,又過了半小時,對方來電話,還是沒有收到了。
是銀行系統出了問題嗎?李志剛趕緊打電話向銀行諮詢,得到的答覆是,銀行系統一切正常。
當時我感覺到要出現偏差了,要出問題。
錢匯到哪兒去了呢?蔡先生那邊提出,要當場發傳真核對匯款信息,於是,9月5號,李志剛又收到了一份蔡先生發來的傳真,這就是第二份傳真,上面也是兩個信息,收款人姓名----蔡永華和一個收款帳號。這份傳真上的收款人姓名和銀行帳號,顯然都與第一份傳真截然不同,李志剛覺得很奇怪,忙問蔡先生是怎麼回事?
他説我不叫蔡傑,我叫蔡永華。
既然叫蔡永華,第一份傳真上為什麼寫著蔡傑呢。沒想到這時候蔡先生説,9月3號那天,他根本沒有給李志剛發過傳真。
李志剛:2-7我説怎麼可能!是你提供的傳真!但對方説不認識這個人,他一口咬定不認識蔡傑。
對方連9月3號那份傳真都不承認,可在李志剛的記憶中,9月3號收到傳真,9月4號那天,自己還就傳真的內容與對方核對過。
李志剛:2-7我記得,9月4號早上10點多鐘,是他老婆打來的電話。她説貨收到了嗎?收到了。又説傳真收到了嗎?我説收到了,我説叫蔡傑,對。
李志剛説,電話中他提到了蔡傑這個名字,當時對方並沒説有什麼不對。而在此之前,他與蔡先生之間,從來沒有互通過姓名。
李志剛:當時始終(稱呼他)蔡老闆,他喊我也是叫李老闆。包括他老婆也是叫李老闆。
9月3號收到傳真,看到寫著蔡傑的名字,李志剛理所當然地認為他就是蔡先生。而9月4號那個電話,更讓他確信了這一點。在李志剛看來,這個蔡傑就算不是發貨給自己的那個蔡老闆,也一定與他有千絲萬縷的聯絡。
李志剛:3-2又姓蔡,他要是蒙的話,肯定是王、張,肯定是對不上。而且這個時間段卡得很緊。時間巧合在中午我們收到貨,下午1點03我們就收到他的傳真了,就是這個蔡傑對我們這種交易,他是很了解的,第三個人第四個人不可能知道。
拿著9月3號和9月5號收到的兩份傳真,李志剛進行認真比對,試圖從中找出某種關聯,他發現,在兩份傳真上,都沒有留下發出傳真那一方的號碼。
回憶完全部交易過程,李志剛覺得,所謂兩個不同的蔡先生,其實就是一個人,他是想用兩份傳真,來騙自己重復打款,李志剛想,幸好自己及時識破。事情進展到這兒,李志剛並沒有損失,可他為什麼説自己是傳真詐騙案的受害者呢?原來,那個被李志剛當作騙子的蔡永華竟然反過來把他給告了。
採訪中記者根據李志剛提供的聯絡方式,打通了蔡永華的電話,試圖當面與他溝通,但蔡永華説他正在生病住院,不方便接受採訪。
蔡永華:我要休息了,我現在病了在修養期間了,住院兩個月。
但提起李志剛那筆貨款,電話裏,蔡永華和妻子情緒都很激動。
蔡永華妻子:那個李志剛在撒謊//他在胡説八道
蔡永華:他説什麼蔡傑的亂七八糟的隨便起個名字,都不一樣説的,跟那全部不符合的
蔡永華夫婦説,他們根本不認識一個叫蔡傑的人,他們甚至還懷疑,蔡傑這個人,很可能是李志剛刻意安排的,李志剛把公司的貨款打給這個人,然後與他合夥演了一場監守自盜的把戲。等蔡永華催款的時候,他就以錢已經打給了蔡傑來抵賴。
蔡永華:很明顯的這很簡單的事情,他打給誰了,叫他把本人找出來就可以了。
蔡永華夫婦説,他們之所以懷疑是李志剛自己做了手腳,是因為李志剛在一個關鍵問題上説了謊。
老婆:當時那個李志剛買乾燥機的時候,就是他打電話,就是先給打給我的,他就第一句他就説那蔡永華老闆在不在。
蔡永華妻子的意思是,李志剛早就知道蔡永華的名字,而且,在他們銷售乾燥機的網頁上也清楚地寫著聯絡人蔡永華及其聯絡方式。當記者就這個問題向李志剛求證時,李志剛是這樣解釋的。
李志剛:(2011年)8月份他上面挂的確實是蔡先生,如果説當時他是蔡永華,這個信息我們會第一時間得到一個核實,因為我做了這麼多年的採購,憑這一點經驗,我不會説盲目地把款打給他。
李志剛和蔡永華互相指責對方是騙子。蔡永華已經起訴,李志剛忙請來律師商量對策,律師建議,李志剛以受到傳真詐騙為由報警,只有通過警方才能搞清楚,蔡傑和蔡永華究竟有沒有關係。可是,警方立案也需要證據,兩份傳真上信息簡單,只有蔡傑、蔡永華兩個名字和幾個銀行帳號,説明不了什麼問題,李志剛該如何證明自己的確受騙了呢?
律師分析,首先那位蔡先生銷售的乾燥機,價格低得有些離譜。
李志剛代理人:産品超乎正常的價格,或者是超乎正常人的接受能力,你可能才能往我這個裏面走,這是第一步。
而且在交易過程中,蔡先生還單方面變更了付款方式。開始雙方約定的是貨到之後,由物流公司代收貨款,如果是那樣,就不會出現後面的問題了。可當雙方談妥一切,只等發貨的時候,蔡先生卻突然提出,要改變付款方式。
李志剛代理人:八月底的時候,蔡先生突然來了一個電話,要求改變這個付款方式,説貨到(徐州物流)以後,你先把款打到我的卡上去,然後我再通知物流公司放貨。
李律師分析,變更付款方式這個行為,顯然是別有用心的。
代理人:6他想詐騙,我們把錢打過去了,打到蔡傑那兒,他不通知物流公司放貨,那麼貨又退回去了。
可9月3號那天,物流公司沒有接到蔡先生通知,就把貨直接送到了李志剛。
李志剛:物流公司下午打電話來,他説我們操作失誤,本來是見到對方通知再發給你貨,我們把貨發給你了。
在李律師看來,如果不是物流公司失誤,在沒有得到通知的情況下把貨發給了李志剛,李志剛很有可能會錢貨兩空。因為從兩個人的交易過程律師發現,蔡先生其實一直都在刻意隱瞞著自己的真實姓名。
代理人:就是發貨單上沒有發貨人,如果有明確發貨人的話,中午我們收到了這個發貨單,下午一點多鐘以蔡傑名義打過來的傳真,我們是不會給他打款的,因為兩個人不一樣,到財務那兒,財務也不會同意的,所説我們認為他連發貨人都不寫,他典型就是故意的,就是叫你麻痹大意,趁你一時疏忽了詐騙成功了。
蔡永華和李志剛究竟誰在説謊?有三種可能,一種可能是,蔡永華那邊出了問題,他利用蔡傑這個名字發傳真,誘使李志剛重復打款。第二種可能是,李志剛這邊出了問題,他夥同蔡傑演了一齣監守自盜的把戲。還有第三種可能就是,李志剛和蔡永華都是受害者,蔡傑與他們都不相干。(停頓)真相到底是什麼呢?
焦點集中在一個問題上,那就是蔡傑的真實身份是什麼?接到李志剛報警之後,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公安分局大廟派出所的民警迅速展開了調查。
民警:我們開始迅速在網上來查詢這個蔡永華,還有這個蔡傑,他們之間到底是不是同一個人。
根據蔡永華和蔡傑發給李志剛的銀行賬號,警方分別查到了兩人的身份信息。
我們通過身份證上的蔡傑和蔡永華一看不是同一個人。
那麼他們兩人之間有沒有可能存在連帶關係呢?
通過他們兩個人的身份證比對,我們發現一個是上海人,一個是河南人,顯然他們不是老鄉。然後我們又進一步對他們之間的親屬關係進行比較,發現了他們之間的親屬之間也沒有什麼關聯性。
警方通過身份信息對比並沒有看出蔡傑和蔡永華二人之間有什麼關聯,但即使這樣,也不能完全排除蔡永華和蔡傑相識的可能性。為了進一步核實情況,民警與蔡永華取得了聯絡,沒想到,他還真來了。
民警:一般的詐騙犯,他自己心裏有鬼,他首先不敢出現,即使出現了,然後與我們交談的過程當中,就會出現很多的漏洞,或者是我們在問他一些問題的時候,他就會故意去躲避,這個蔡永華表現不一樣,他反應很真實。
警方又對李志剛與蔡傑之間是否存在連帶關係進行排查,也基本排除了他與蔡傑合夥詐騙對方的可能,那麼,蔡傑究竟是誰?他又是如何獲知李志剛的傳真號碼,以及李志剛與蔡永華之間何時發貨、何時打款等等交易細節的呢?
這種傳真詐騙真的是很少見,也是我辦案過程中第一次遇到,我們也在外圍進行搜索,然後看看到底這種案件在我們全國發生的多不多,然後通過搜索我們也發現了,網上還真的有這麼一個叫做蔡傑的傳真詐騙的這麼一個騙子,而且投訴他,包括舉報他的這種帖子數量還不少。
辦案民警分析,這個蔡傑應該是一個專門從事傳真詐騙的嫌疑人。傳真往來與短信、電子郵件、QQ聊天等等通信方式相比,有一個很大的特點,那就是,只要發傳真的一方刻意隱藏發出號碼,就不會留下任何通訊痕跡。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了這一個特點實施詐騙。那麼蔡傑又是如何獲知李志剛與蔡永華之間的交易信息的呢?從蔡傑行騙主要依賴網絡和傳真這個特點,警方分析,他很可能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在蔡永華留下的傳真號碼上做了手腳,通過在蔡永華的傳真線路上植入病毒,而獲取與之交易的買家信息。
民警:這個蔡永華本身也在網頁上也把他的傳真號碼留在了網頁上面,這就給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機,我們分析是一般這種傳真詐騙的這些人,他會通過一些木馬軟體或者是其他手段,在互聯網上挂到他(賣家)這個傳真上面,一旦只要是這個傳真向他出售的買家發佈傳真的時候,他的帳號和他的名字都會隨之發出去。
警方基本排除了李志剛和蔡永華詐騙的嫌疑,把調查重點鎖定到了蔡傑身上,通過蔡傑的身份信息,警方找到了他在上海的家,但蔡傑家人説,他幾年前就離開了家,現在誰也沒有他的音訊。蔡傑的下落,警方還在進一步追查之中。(停頓)這蔡傑一時找不到,蔡永華起訴李志剛要那7600元貨款的官司卻沒法停下來,那麼法院會支持哪一方呢?
法庭上,雙方最大的爭議還是在兩份傳真上。李志剛的代理律師認為,蔡永華説9月3號那份傳真不是他發的,就意味著直到那一天,蔡永華還沒有給李志剛發出過接收貨款的銀行信息,而9月3號李志剛都已經收到貨了,難道蔡永華還不著急讓他付貨款嗎?
李志剛代理人:從正常的買賣雙方的心理來講,作為賣方來講,要求我買方履行義務的時候,他最著急什麼,你打款給我,對吧?那麼要想買方及時打款給賣方,首先賣方要及時將自己的帳號,姓名全稱什麼什麼的要告知買方。
李律師的這個質疑,記者在對蔡永華電話採訪時,也提出來過。
記者:您是8月30號給他發的貨,那麼你為什麼沒有在8月30號或者9月1號或者更早的時間把你的那個名字還有號什麼的?
蔡永華:那帳號已經給他了,(8月)31號已經給過他一次了。
記者:那是用什麼形式給他的?
蔡永華:那是傳真。
可對於蔡永華説8月31號還發過傳真這件事,李志剛堅決否認。
李志剛:3號(和3號前)我們沒有接到任何的傳真,只有蔡傑這個傳真。
李志剛和蔡永華之間究竟有過幾份傳真,我們已經不得而知,而蔡永華的代理人則認為,只要李志剛拿不出蔡永華行騙的確鑿證據,這筆款他就該付。
蔡代理人:你購買了蔡永華的貨物,你為什麼給蔡傑匯款?這個問題只有你自己知道,與蔡永華無關,蔡永華也不需要知道,你説他是合夥詐騙,這個疑罪從無,這個沒有證據,沒有結論的話,這個不能採信。
然而,在李志剛一方看來,他們不是沒有證據,而是蔡永華一方刻意隱瞞了那些證據。
代理人:你發的這個傳真沒有顯示號碼,我説你給我提供你9月5號這個電話,你發傳真那個電話的通信記錄,如果我一旦查出來9月3號在你那個機子上,時間點,你給我發過傳真,時間點正好又是蔡傑發的(同一時間),那麼毫無疑問你就是和蔡傑是同夥的。他就得提供,(可是)因為咱們是民事訴訟,我主張我舉證,我舉不了證,我要求他舉證,他又拒絕,當時法庭沒有堅持。
雖然無法證明蔡永華與蔡傑合夥詐騙,但李志剛認為,自己有證據證明收到過蔡傑的傳真,並且已經將貨款支付給了他,因此,沒有理由再給蔡永華付一次貨款。對此,法院會作出怎樣的判決呢?
蔡永華向李志剛討要貨款一案,對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來説,雖然是一個小的民事糾紛,但因為涉及刑事詐騙,為慎重起見,法官也進行了多次庭審調查。
法官:當時通過審理的過程中就考慮到是不是原告和蔡傑之間,是不是有串通來侵害被告利益的情況?但是通過和公安機關交流溝通,再通過從網上查詢一些情況呢,後來我們又發現了蔡傑,在網上用同樣的手段和其他的人也發傳真。我們又分析了認為,這個原告沒有和蔡傑之間串通,被告講的也是事實。
法官説,在這種情況下,就只能根據雙方的證據作出判決。
法官: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貨款是否支付,被告認為他付貨款了,他要承擔舉證責任,但是被告舉證了是付給了蔡傑了,被告沒有證據證明是受原告委託,或者是原告的指派,蔡傑來收這個貨款,因此--56從本案證據來講,他是處於劣勢的。作為這種案件,當原被告證據都窮盡的時候,法院斷案是依據法律事實,誰舉的證據佔優勢,誰就取得勝訴權。4所以這個案子應該是判決被告付全款的。
但是,考慮到李志剛已經支付過一次貨款,法官盡力進行調解,最後,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李志剛所在的公司支付給蔡永華5000元貨款。雖然接受了調解,但原本7600元的貨款只能拿回5千,蔡永華還是感到很委屈。
蔡永華:我本身虧了很多,跟我老婆天天吵架,我又不偷,也不搶,我自己貸款投資的做生意,也剛做沒多長時間。
而李志剛説,公司已經支付過7600元貨款給蔡傑,這一次要再付5000元給蔡永華,就得他自己掏腰包,因此他同樣也感到十分委屈。法官提示,如果通過公安機關證實蔡永華與蔡傑是合夥詐騙,李志剛仍有向他們追償損失的權利。
法官:就是本案被告認為確實付了貨款了,而且他認為是付給原告了,又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他可以採取其他的途徑來救濟,認為蔡傑是一種犯罪行為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來進行調查,偵查,然後最後確定到底是蔡傑和蔡永華之間有沒有法律上的關係。
同樣地,法官還説,如果案件偵破後,結果是李志剛參與了詐騙,蔡永華也有權利向他和蔡傑追討自己的損失。
案件以李志剛向蔡永華支付5000元貨款而告終,這個結果,雙方都很不樂意接受,李志剛説,自己教訓深刻,最大的教訓就在於,在交易過程中,他連對方姓名這樣重要的信息都沒有核實過,那麼,在這種通過網絡、傳真等方式進行溝通的交易活動中,我們應該注意些什麼,才能有效地規避風險呢?採訪結束時,本案的主審法官作出了這樣的提示。
法官:通過這個案件審理,我們提醒公民在通過網絡購物的過程當中,先通過網絡交流以後,就盡可能的簽訂書面的合同,如果不能簽訂書面合同的,盡可能地讓對方提供身份信息,比如通過傳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讓對方提供身份證、公司代碼等信息,以免給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機。
來源:央視網
更新時間:2012年11月16日 20:56
視頻簡介:[經濟與法]傳真詐騙(201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