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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官方説明與劉健簽訂合同細節 稱仲裁違規不公

發佈時間:2014年04月18日 17:12 | 進入體育論壇 | 來源:央視網體育綜合 |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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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8日,青島中能俱樂部對劉健一案裁決結果進行申訴。中能方面公佈了與劉健簽訂合同的細節,並對足協仲裁委員會的公平公正性,仲裁過程是否合規進行質疑。全文如下:

  我司青島中能足球俱樂部與隊員劉健工作合同糾紛案件已經由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足協仲裁委”)作出裁決,裁決青島中能足球俱樂部與隊員劉健的工作合同於2013年12月31日到期終止。我司在尊重仲裁裁決的前提下,就仲裁程序、裁決內容,尚有如下問題需要反映,懇請各位領導予以關注:

  一、關於裁決內容的問題

  (一)足協仲裁委未對我司提出的仲裁反請求作出裁判,屬於“漏裁”。劉健于2014年1月7日向足協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請求裁決確認雙方工作合同已經屆滿終止。而後,我司亦向足協仲裁委提出仲裁反請求,要求劉健與我司繼續履行工作合同至2017年。然而,足協仲裁委最終作出的裁決書僅對劉健的仲裁請求作出了裁判,對我司提出的仲裁反請求只字未提。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司認為足協仲裁委屬於“漏裁”,應當予以糾正。

  (二)劉健未舉證證明雙方于2013年10月28日簽訂的工作合同係偽造,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責任,即認定該份工作合同真實有效。在劉健向足協仲裁委提交終止期限至2014年1月1日的兩份合同後,我司也隨即向足協仲裁委提交了雙方于2013年10月28日簽訂的期限至2017年的工作合同。雖然劉健聲稱該合同係偽造,但始終未能提出切實有力的證據證明。即便足協仲裁委在未經我司參與的情況自主鑒定認為合同第一頁簽字存有瑕疵,但是,合同第二、三、四、五頁的簽字經簽訂係真實有效,據此也不能否定雙方于2013年10月28日續簽工作合同的事實。同時,根據足協規則,該合同的有效期至短應為一年,即于2014年年底到期。在劉健未能提出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根據足協仲裁規則的規定,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即認定2013年10月28日簽訂的工作合同真實有效。

  (三)退一步講,在拋開2013年10月28日簽訂的工作合同的情況下,雙方工作合同也不應當於2013年10月31日終止。雙方于2012年1月1日簽訂的工作合同明確約定,該合同期限至2014年1月1日,且如果聯賽尚未開始,合同應當續延至聯賽結束。因此,在拋開2013年10月28日簽訂的工作合同的情況下,僅依據2012年1月1日簽訂的這份工作合同的約定,雙方合同也應當於2014年聯賽結束之時終止。

  二、關於鑒定程序的問題

  (一)足協仲裁委的鑒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足協仲裁委在組織鑒定之時,併為通知我司與劉健協商確定鑒定機構,同時,在其指定鑒定機構、採集鑒定樣本的過程中,也始終未通知我司,嚴重侵害了我司對鑒定程序的參與權、知情權、監督權。同時,據我司了解,足協仲裁委僅採集劉健仲裁申請書上的簽字作為鑒定樣本,而如何確定申請書上的簽字係劉健本人所書並未提及。在鑒定程序存在如此重大瑕疵的情況下,足協仲裁委仍然認可其鑒定意見,令我司倍感遺憾。

  (二)足協仲裁委單方剝奪我司申請補充鑒定的權利。在接收鑒定意見書後,我司即在2014年4月10日向足協仲裁委提出了補充鑒定申請,且根據足協仲裁委的要求向其送達了書面申請。然而,足協仲裁委在未對我司補充鑒定申請作出答覆的情況下,即冒然作出了仲裁裁決,此舉變相剝奪了我司申請補充簽訂的權利。

  三、關於裁決保密性、公正性的問題

  足協仲裁委在與案件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溝通過程中,多次要求各方人員對案件內容予以嚴格保密。然而,在我司接到裁決書之前,即2014年4月10日,利害關係人廣州恒大足球俱樂部主教練裏皮在接受媒體採訪過程中即明確表示“劉健是我們的一員”,同時,某網記者(係恒大跟隊記者)也率先在網絡上爆出裁決內容。我司有理由認為廣州恒大足球俱樂部先於我司獲悉裁決內容,並違背足協要求,將其公之於眾。而足協仲裁庭事先告知廣州恒大足球俱樂部裁決內容的行為,也嚴重有損本案的公正性。

  綜上所述,我司有理由認為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重大程序瑕疵,且裁決內容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我司希望有關部門領導予以關注,還我司以公道,還足球以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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