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羊補牢。在周海濱和馮蕭霆揭竿而起挑戰國內轉會制度之後,痛定思痛的中國足協和俱樂部也不得不開始尋求對策。2月7日,足協將召開中超聯賽工作會議,修改現行轉會規則將成為會議的主要內容。當初,足協規定球員即便合同期滿,也仍屬於俱樂部資産,30個月後才能徹底自由。 這才導致各個俱樂部並不急於與合同期滿的球員續約,導致了馮瀟霆和周海濱的事件發生。如今看來,這一條款在國際轉會上顯然是形同虛設。而且,從現在的情況來看,僅僅依靠足協修改轉會規則是不夠的,在國際轉會制度和《新勞動合同法》的內外夾擊下,中國足協需要做的工作還有很多,一旦處理不好,將會引起更大的亂子。
儘管足協負責轉會工作的足協官員認為周海濱事件惟一的解決辦法就是通過多方調解,“如果國際足聯來詢問,那麼足協會跟對方解釋,中國足球有自己的特殊情況,並不能完全和國際足聯的規定接軌。”但很顯然,中國的特殊情況不應該成為束縛足球發展的緣由。事實上,在周海濱和馮蕭霆風波之後,與球員簽訂長約也並非萬無一失,設置高昂毀約金同樣不能掉以輕心,因為根據“FIFA17條”的規定,轉會規定中有“合同保護期”一説。按照其中的規定,28歲以下的球員合同保護期為3年,28歲以上的球員保護期只有2年,只要保護期一過,球員只要買斷剩餘合同,自由轉投新東家,買斷費用約等於剩餘合同的薪水數額。以周海濱為例,此前他在魯能的年薪為近200萬,即使魯能與他簽有長約,新東家現在只需要掏出600萬,或者在此合同執行了4年後掏出400萬人民幣,就可以買斷周海濱。
而除了此前一直被中國足球所屏蔽的國際足聯轉會制度,國內球員轉會還有一把揮向足協和俱樂部的大刀,那就是《新勞動合同法》。如果國內球員自由轉會失敗,按照將《新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以合同到期後不能自由擇業將中國足協和俱樂部告上法庭,同樣勝算不小。按照《新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只要球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東家,就可以在任何時候結束合同。如果足球界遵守此法,即使中國球員合同尚未到期,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俱樂部,就可以在轉會窗開放時自由離開。
因此,在國際足聯轉會規則和《新勞動合同法》的內外夾擊之下,原本就漏洞百齣的國內轉會規則瞬間成了“紙枷鎖”。這意味著,除了要將國內轉會制度與國際足聯的規則接軌,中國足協還需要跟相關部門提前交涉,以足球和體育的特殊性來協商,從而做到特殊問題特殊對待。畢竟,球員想走就走,中國足球將會成為球員“過家家”的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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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