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轉會政策
到期前半年就可簽約
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之前,如果一傢俱樂部希望簽下在其他俱樂部合同到期的球員,還是需要支出一筆得到對方接受的轉會費。不過隨著歐盟在1995年底通過了“博斯曼法案”,歐洲足壇開始實施球員在合同到期後可以自由轉會的規定,而且在他們合同到期的六個月前,就可以提前和未來的東家進行談判乃至簽約。
在那之後,巴西也在2001年開始推行具有類似規定的“貝利法案”,因此當小羅在那一年夏天投奔巴黎聖日爾曼時,他原先所在的格雷米奧俱樂部不得不在合同即將到期前低價放人。
■國內轉會政策
到期30個月後才自由
目前在國內足壇的轉會市場上,所依據的是2007年底出臺的《中國足協運動員身份及轉會規定》。根據該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內容:“三十個月以上未參加任何俱樂部比賽或從未隸屬於任何俱樂部的運動員,應在屬地會員協會註冊為‘自由人’。”此後還在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自由人’轉會不支付轉會費。”在這種特殊情況下,俱樂部可以不必為引進球員而支付轉會費。否則的話,即使對方與原俱樂部的合同已經到期,轉會費仍然是一筆無法回避的支出。
■鑽空子大猜想
先“出口”後“內銷”
從2008年1月1日開始,隨著國際足聯出臺新規弱化了“國際轉會證明”這一文件的作用,等於是取消了原俱樂部和中國足協對於轉會運作的否決權,也就給海外俱樂部留下了可乘之機。從理論上來説,甚至存在著海內外俱樂部進行串通的可能性,比如當國內俱樂部看中一名合同到期的中超球員時,可以先由海外俱樂部以零身價將其簽下,然後以免費或者低價方式將其出售給國內俱樂部,從而令後者可以省下一大筆本來要付給球員原先所在俱樂部的轉會費。
責編:姜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