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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芬三疑問回擊中心三證據 關鍵事實上嚴重衝突

 

CCTV.com  2008年11月18日 15:39  進入體育論壇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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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牽涉于芬與國家跳水隊領隊周繼紅、國家游泳運動管理中心的“獎金門”,昨天有了重要進展。昨天下午,國家游泳運動管理中心主任李樺、副主任李維波、跳水部副部長雷鳴,在游泳中心法律顧問鄧群律師陪同下,在國家體育總局西院辦公樓會議室向媒體出示了大量證據,中心主任李樺不僅詳細解釋了游泳中心獎金分配的依據與辦法,還説明了于芬教練應得獎金的數額和領取情況,其中特別是出具了兩份于芬獎金髮放依據的詳細表格、吉勇筆跡的司法鑒定書以及銀行為一筆十八萬餘元獎金繫於芬教練領取的證明,成為昨天舉證的重中之重。

  第一證據 兩份表格

  在國家游泳運動管理中心昨天提供的眾多文字性説明材料的最後,為配合文字材料的理解,游泳中心提供了《國家獎勵獎金標準一覽》和《于芬同志獎金髮放一覽》兩份表格。在《國家獎勵獎金標準一覽》中,分為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和2006年7月1日至今兩個時間段,對國家跳水隊參加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亞洲錦標賽以及亞運會獲得前八名的獎勵進行了具體説明。從中能看到不同級別賽事以及不同年代,國家跳水隊獲得獎金的變動情況。

  在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時間段內,各賽事獎金明顯不如第二時間段多,最高為悉尼奧運會,第一名可以獲得十五萬獎金。而從《于芬同志獎金髮放一覽》可知,前表所提到的每項賽事的名次獎金,比如悉尼奧運會冠軍的十五萬獎金,運動員可得其中一半,另一半為若干教練員分享。從《于芬同志獎金髮放一覽》中看到,自1998年世錦賽至2007年世錦賽期間,于芬教練所帶的包括郭晶晶、伏明霞等10位運動員每人、每項能發放國家獎勵賽事的成績、運動員獎數額、教練員獎數額、比賽時間、向前推算四年的教練員獎金分發有效時限以及實發于芬教練的獎金數額和簽領情況。在表格的右下角,印有261325.6元的應發總額和235982.5元的實發總額。對於其中的差距,國家游泳中心副主任李濰波表示,表格中提到的2007年游泳世錦賽獎金25343元,在今年5月通知于芬教練後,她至今仍舊沒有領取。

  第二證據 司法鑒定

  在今年10月下旬于芬提交給國家體育總局監察局的檢舉信內容曝光後,于芬曾提到今年4月總局監察局在向她宣讀獎金髮放清單時,其中有五人代領了她的獎金,但獎金並沒交到她的手上,並指出已聯絡到其中一位名為“吉勇”的代領人,吉勇出具書面證明,表示他沒代領過獎金。隨後國家游泳中心發表聲明,五位代領人中的四位已寫下書面證明,表示代領獎金已轉交于芬。

  那麼這位吉勇到底是誰?昨天國家游泳運動管理中心律師鄧群介紹了吉勇的身份。“吉勇為清華大學體育部聘用的司機。”鄧群説,“關於吉勇否認代領一事,游泳中心非常重視,多次通過清華大學與吉勇核實。在清華大學配合下,並徵求了吉勇本人的意見,對他同一時期的筆跡進行了司法鑒定,提取了他領取工資的單據,與他同期代領獎金的單據進行比對,筆跡司法鑒定結果證明,代領獎金上的簽字確為吉勇所簽,也就是説,吉勇代領的行為成立。”跳水部副部長雷鳴隨後補充:“社會上曾一度流傳吉勇的簽名是複印到獎金髮放清單上的,還説吉勇曾到中心財務進行過核實。我可以負責任地説,不是他來,而是我帶著清單複印件過去的,我不可能帶原件過去,上面他的簽名當然是複印的,不過提供司法鑒定的筆跡是真跡。”

  第三證據 銀行存單

  昨天在新聞發佈會現場,國家游泳運動管理中心律師鄧群通過投影儀,展示了存入日期為2001年2月16日的交通銀行儲蓄存款憑條,憑條上開戶名為于芬,並附有一身份證號碼,在金額處填寫為180305元。

  游泳中心主任李樺説:“于芬對2000年悉尼奧運會的獎金180305元存在疑問,認為我們留存單據上的數字與實際存入銀行的不符。通過向銀行核實當時我中心的存款底單,該筆獎金180305元已于2001年2月16日全部存入姓名為‘于芬’的活期存款,並非于芬通知所説的‘16.8萬’、‘13萬’或‘19萬’。經上級部門調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並銷戶,在取款底單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與我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時的底單是一致的。”

  針對游泳中心三大證據

  于芬拋回 三點質疑

  在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昨天下午召開新聞發佈會,對前國家跳水隊副總教練、現清華大學跳水隊總教練于芬的獎金問題作出説明,並向媒體公佈了于芬領取獎金的清單後,晚上于芬對游泳中心的説明迅即做出回應。

  針對游泳中心的説法,于芬與代理律師提出三點疑問:第一,游泳中心在獎金清單上列舉了一筆180305元的獎金,並稱該獎金是以活期存摺的方式交給於芬,存款單位為交通銀行北京分行,但于芬表示,迄今為止自己只從游泳中心拿到過一張銀行卡,卡上僅有13萬餘元,且開戶銀行為招商銀行武漢分行;第二,對於吉勇簽名的司法鑒定,必須在當事雙方都在場並認定的情況下,用於筆跡鑒定的取材才有效,吉勇一直以來都向於芬表示,自己沒有為于芬代領獎金;第三,對於于芬的實名舉報,國家體育總局監察局至今沒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給於芬書面回復,這為于芬動用法律手段為自己維護權益製造了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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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胡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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