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11月17日消息,國家體育總局游泳中心正式就于芬獎金事件做出官方説明,認定於芬一共應獲得261325.5元,而非于芬聲稱的僅執教“跳水皇后”伏明霞一人,應得的獎金數額就超過一百萬元。
公佈獎金髮放原則
游泳中心首先公佈了《教練員獎金髮放原則》,對在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亞運會和亞洲錦標賽上獲得相應名次的運動員和教練員可獲得“國家獎勵”,輸送運動員的教練員可享受到的獎金只有發放給運動員的“國家獎勵”,並不包括全運會、全國比賽、世界大學生運動會以及社會獎勵。規定中,在發放給教練員的獎金中,現任隊伍總教練或教練組組長提取獎金的10%;其餘90%由運動員的主管教練、助理教練以及原輸送單位教練,按不同比例分配。而教練員的獎金按照運動員出成績的時間往前追溯4年進行計算。
除了獎金計算有效時間外,游泳中心認為于芬對於運動員以及自己身份的認定也有問題,首先例如于芬認為勞麗詩屬於她帶的隊員,但事實上勞麗詩的人事關係在廣東隊;其次當過國家隊教練員不等同於現任國家隊教練員,于芬的身份應該屬於省市隊教練一類,待遇不能按照國家隊教練員計算。
公布於芬獎金明細
隨後游泳中心對發給於芬的獎金做了詳細説明,從2000年至今于芬可獲得的獎金可以分為四筆,一共261325.5元,包括2007年世錦賽25343元,這筆獎金至今還沒領取;2006年亞運會21469.5元,于芬本人已經領取;2000年悉尼奧運會180305元,已經由清華大學跳水隊工作人員代領,形式為銀行存摺;其餘獎金34208元,由其他四個人領取,形式為現金。
這五位代領人員中,一共有清華大學跳水隊的兩名工作人員、兩名運動員以及一名跳水教練員,其中四人已經向游泳中心證明,活期存摺以及現金已經轉交給了于芬。
針對於芬聲稱有位名叫吉勇的人,堅持稱自己從未代領過獎金一事,游泳中心表示,已經徵得吉勇本人以及司法機關鑒定,簽字領取獎金的筆跡就是屬於吉勇本人的,一共領取了13390元。
強調代領不是冒領
在説明中,游泳中心表示代領不等於冒領,而2000年悉尼奧運會180305元獎金已經打入姓名“于芬”的賬戶,但此款被一次性提取並銷戶。游泳中心在聲明中稱,每次世界大賽的獎金髮放都要晚于比賽一年左右,而這時要通知並將獎金髮放到獲獎人手中,確實遇到不少困難和問題。所以在獎金髮放過程中的確存在著代領現象,但代領不同於冒領,代領人有真實的姓名、住址和單位,都是于芬同志認識的人。
這個敘述非常明確,那就是于芬所申訴的游泳中心有人冒領,甚至貪污的事實並不存在。游泳中心隨後還列舉了五名代領人,其中四人當時來自清華大學跳水隊,有兩人是于芬所帶的運動員,另外兩人是該隊的工作人員,還有一人是當時清華大學跳水隊在同一場地訓練的跳水教練員。其中四人已經證明當時就將代領的活期存摺或者現金全部交給了于芬本人,至於于芬所提到的“吉勇”否認代領獎金問題,經過兩次向其核實有關情況,並徵得本人同意,在清華大學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下,經過司法鑒定,他在2000年前後代領的四筆共計13390元獎金清單上的簽字,係吉勇本人所為。
游泳中心主任李樺強調,這五個代領人已經承認領到錢,于芬自己卻説沒拿到錢,那麼于芬就應該去查這五個人是否存在侵佔,而從游泳中心這裡代領獎金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只是從嚴格財務手續講,今後還需要繼續改進和完善。
奧運獎金于芬已經提取
針對於芬認為2000年悉尼奧運會的獎金180305元存在疑問,留存單據上的數字與實際存入銀行的不符,游泳中心也向銀行核實了當時的存款底單,該筆獎金180305元已于2001年2月16日全部存入姓名為“于芬”的活期存摺,並非于芬所説的“16.8萬”、“13萬”或“19萬”。經過上級部門調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並銷戶,在取款底單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與游泳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時的底單是一致的。游泳中心也向所有媒體展示了存款單據以及對吉勇筆跡的鑒定證書。
解釋為何現在才公佈賬目
從於芬舉報周繼紅剋扣百萬獎金的檢舉信曝光,到游泳中心正式公佈賬目明細,時間過去了一個半月,就為什麼這麼晚才公佈賬目,游泳中心主任李樺解釋道:“游泳中心沒有向社會公佈賬目的義務,于芬的這個要求事實上是不合理的,今天公佈的也都是全部與于芬有關的賬目。拖這麼久是因為于芬舉報之後,我們需要做相關的調查和核實,要找代領人,要去銀行對賬,要申請司法鑒定,需要一段時間。”
李樺強調,游泳中心的獎金髮放都是根據《中國游泳協會關於運動員、教練員獎金分配辦法》實施的,那既然賬目這麼清楚,為什麼和于芬所強調的還有出入呢?李樺認為這就需要于芬本人進行説明,“從3月份至今于芬有三次機會來了解詳細賬目,可是不知道她為什麼還有疑問與分歧,中心也不知道于芬的根據從哪來,因為獎金的發放本身都有切實文件。”
游泳中心公佈賬目與于芬舉報周繼紅也是兩回事,因為游泳中心作為管理機構,並不是于芬所舉報的對象,所以有權利也有義務去調查,既然于芬目標指向獎金賬目,那麼游泳中心出來澄清就是有必要的。李樺解釋道。
游泳中心長期法律顧問鄧群也表示,賬目清楚之後,如果周繼紅確實存在於芬舉報的一些問題,需要由監察局移送檢察院,再由檢察院向法院起訴,監察局本身沒有司法審判裁決權。監察局如果做出初步調查周繼紅沒問題,可以向於芬通知情況。而于芬由於缺乏證據支持,甚至涉嫌侵犯名譽權與誣陷。
但被問及既然于芬舉報沒有證據,周繼紅該怎麼辦?游泳中心表示這將由周繼紅本人來決定,他們沒有權利要求周繼紅怎麼做。
游泳中心主任李樺對於芬舉報事件強硬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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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鄒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