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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芬獎金事件三大衝突 多種表達真相但只有一個

 

CCTV.com  2008年11月04日 08:45  進入體育論壇  來源:新浪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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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體育訊 表達的方式可以有很多種,但是真相只有一個。

  在清華跳水隊總教練于芬主動透過博客等多種方式表達的同時,一系列在她看來嚴重與真相不符的幕後故事隨之浮出水面。當與某種制度發生衝撞之時,從感情上,大家更容易偏向勢單力薄的弱者,但感情並不能蒙蔽尋求真相的雙眼。不論是加諸其身的“以不負責言論嚴重損害跳水隊形象”的責難,或是當事人以“共産黨黨員”的名義做出的保證,還是看客們一聲“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的嘆息,都無法成為真相的包裝糖紙。梳理出雙方的焦點衝突,仿佛又向真相邁進了一步,跌宕起伏的“羅生門”總有落幕的一天。

  衝突一:獎金的數額制定方法

  于芬:“我從98年到清華大學至今已經整整十年,期間我的學生幾乎每年都有獲得世界大賽、全國比賽前三名的,按照相關獎勵政策,我應得的獎金大概數百萬,但國家隊一共給過我三次獎金,總額為十五萬八千元。一個月前,我已經就此事向有關方面致函,我也等待著有關方面的調查結果。”──摘自3月14日,于芬博客文章之《我的幾點説明》;

  被曝光的檢舉信:根據獎金髮放的有關規定,教練員帶一名運動員滿四年,在該運動員離開後的兩年內應享受同等獎勵,兩年以上的按有關規定比例發放獎金。以上清華隊員從離開我到獲世界冠軍等獲獎名次的時間均未超過規定發放獎金的範圍,但是令人不解的是,幾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獎金均未發放給我。而國家隊獎金的發放慣例是由跳水隊負責人上報,游泳中心批准方能發放。那麼我近十年的獎金跳水隊負責人周繼紅到底報給誰而又最終落入了誰的手中了呢?──摘自10月23日,某網友博客文章,後經于芬本人核實內容基本屬實;

  游泳中心首次回應:對於在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亞運會和亞洲錦標賽上獲得相應名次的運動員和教練員可以獲得國家獎勵。教練員的獎金按照運動員出成績的時間向前推算四年進行計算。在四年的訓練週期內,每年的獎金比例分別為40%、30%、20%和10%。現任主管教練與助理教練的獎金分配比例為70%與30%”。我中心成立十年來,都是按照上述原則對各項大賽的獎金進行了發放,不存在剋扣教練員獎金的問題──3月14日,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主任李樺。

  游泳中心第二次回應:我中心在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髮放上是有原則、有制度、有程序的,並且是在上級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的嚴密監督下進行的,不存在違規發放獎金問題──11月3日,中國游泳協會官方網站,《體育總局游泳中心關於對於芬獎金有關問題的回應》;

  衝突二:獎金的發放領取程序

  于芬:“既然你們已經宣佈于芬應得的獎金已經按規定發放到位,那麼就請你們把于芬獎金髮放的清單以及我的簽字材料公佈出來,以正視聽。”──3月14日,于芬博客文章之《我的幾點説明》;

  國家體育總局監察局:據了解,游泳中心依據原國家體委、人事部下發的《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制定了《跳水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細則》。具體到每次獎金分配,程序是:首先由國家跳水隊和跳水部提出方案,然後由辦公室包括財務人員進行復核,最後報中心領導批准後實施。2008年1月30日,我們收到于芬反映跳水隊領隊周繼紅貪污其獎金問題的舉報信。經監察局協調,游泳中心組織人員就于芬舉報信中提及的7名運動員18筆獎金髮放情況逐一進行了核查。期間翻閱了有關財務資料,除于芬自己領取的獎金外,其他獎金由5人代為領取。核查結果表明,獎金髮放手續清楚、完備,不存在周繼紅個人侵佔獎金問題──據2008年10月27日,國家體育總局監察局負責人答新華社記者問。

  游泳中心第二次回應:由於輸送教練大多不在國家隊,所以在發放輸送教練獎金時,通常會通知其所在單位,由本人或有關人員領取,于芬同志的獎金也是依此發放──11月3日,中國游泳協會官方網站,《體育總局游泳中心關於對於芬獎金有關問題的回應》;

  衝突三:五個橫空出世的代領人

  于芬:“今年4月,紀檢部門約見過我一次。當時,給我宣讀了獎金簽收清單,請我確認哪些獎金我領過,哪些沒有領過。發現有5人代我領取獎金後,我曾當即指出,沒有委託過這5人代我領取獎金,我也沒有從這5人手中拿到過任何獎金,這5人中有的人我甚至都不認識。我請求紀檢部門就這5人為何代我領取獎金作調查,但他們把調查情況的責任推給了游泳中心。”──據10月28日,《中國青年報》文章,作者:慈鑫;

  “調查説有一個叫吉勇的代我領了好幾筆獎金,但他本人明確告訴我從來沒有代我領過任何費用和獎金。今年6月9日,他甚至已經寫下了書面的證明來説明這一點。他到游泳中心查對了,他確實看到了簽名,但只是複印件。他肯定自己沒有從游泳中心領任何錢,他懷疑是自己到游泳中心領取清華跳水隊隊員註冊證時的簽名被人盜用了。”──摘自10月29日,《成都商報》,作者:許紹連、王智;

  于芬的法律顧問王律師:只要證明于芬沒能拿到自己應得的獎金屬實,那麼便確實可能有人涉嫌刑事犯罪。結合具體的情形,可能存在以下的不同問題:第一,游泳中心被代領者欺騙,錯誤地將獎金髮放了下去,那麼這種情況下,代領人便因其欺詐行為,涉嫌詐騙犯罪;第二,代領者是受人指使將本不屬於自己的獎金領走了,一旦指使者是游泳中心內部的國家工作人員,那麼便存在著他或她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得利的問題,此時相關人員涉嫌的是貪污犯罪;第三,代領者可能也許並不存在,只是在做帳的時候拿給上面看的,如果相關獎金最終並沒有被任何人領走,仍然留在單位之內,這時應該只是違反了財務制度,一旦獎金被人以這種手段非法獲得,那麼相關領導或者責任人也同樣涉嫌貪污犯罪;第四,如果領導明知這些獎金是于芬的,卻故意將它們發放給了其他人,那麼這個領導便存在著濫用職權犯罪的嫌疑──摘自10月29日,《成都商報》,作者:許紹連、王智;

  游泳中心第二次回應:5名代領人中,其中有4人當時來自於清華大學跳水隊,另一人是當時與清華大學跳水隊在同一場地訓練的跳水教練員。經核實,其中4名代領人已證明當時就將代領的獎金交給了于芬同志,另外一人涉及到發生在2000年前後代領的四筆共計13390元的獎金,正在與本人核實──11月3日,中國游泳協會官方網站,《體育總局游泳中心關於對於芬獎金有關問題的回應》。(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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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胡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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