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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銘生:讓公益訴訟給反腐敗天網補漏

 

CCTV.com  2009年09月15日 07:4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青年報  

  即將召開的中共十七屆四中全會,被期待在制度反腐上推出新意與新舉,使事關中國發展成敗的反腐敗,能在制度層面上日趨縝密,環環相扣。在制度反腐的大背景下,中共逐漸將民眾參與反腐納入民主、法治等制度化軌道,在此基礎上進行了一系列制度探索。(中國新聞網9月14日)

  織就“反腐天網”、推行制度反腐,公益(公民)訴訟制度不可或缺。公益訴訟是指一定的機關、社會團體或公民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依法對違反法律法規,給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訴訟活動。其參與訴訟的主體與訴訟內容不一定有直接利害關係。目前,西方法治國家中的大多數國家如英國、美國、德國等都建立了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並且日趨成熟和完善。

  比如在意大利,一位市長因私動用公車送外出旅遊的妻子到港口,被意大利消費者協會聯合會告上法庭,市長被法庭以“侵吞公款”罪判6個月監禁。在日本,一位市長以“懇談會”名義宴請其他官員,結果一普通居民認為市長的招待費用過高、違反法律,對市長提起行政訴訟,最後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判令那位市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給付市財政32.8萬餘日元。從這些例子不難看出,在西方社會,無論哪個政府機關或官員,只要社會團體或公民認為他們違反法律,就可以“以個人名義”起訴,維護公共利益。

  我國憲法規定“權力屬於人民”,也規定了人民有直接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權利,但對各種損害公共利益行為,社會團體和公民又缺少有效的司法救濟途徑——現行《行政訴訟法》只在第十條和第六十四條中粗略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的監督訴訟職能,卻未涉及無直接利害關係人作為訴訟主體的問題,以致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缺乏更有效、更廣泛的保護和救濟手段。即使起訴,通常也會被法院以無直接利害關係、法無明文規定為由而不予受理或判決敗訴。比如,一個政府機關超標準購置車輛,某公民認定其違法而起訴至法院,一般法院會以“非利害關係人”而不予立案。

  公民監督的不健全,只能助長各種腐敗行為的囂張和氾濫,讓一些腐敗分子一邊揮霍納稅人的錢,一邊挑釁公眾——“我腐敗,誰奈我何?”

  正如有學者所言:“公益訴訟是人民廣泛而真實地行使民主權利來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新途徑。”不妨對《行政訴訟法》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釋,增加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特別是對其主體的規定,將最為廣泛的社會元素——公民納入行政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範圍,從而讓公益訴訟補補“反腐天網”的窟窿。

責編:張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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