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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敏:規範公務員離職行為 就是規範權力本身

 

CCTV.com  2009年09月11日 07:5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長江日報  

  上海將對公務員退休或辭職後的從業行為做出規範,副處級以上幹部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社會仲介機構等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或其他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活動。

  公務員是寶貴的社會財富,他們大多具有豐富的行政實務歷練,擁有豐富的人際和信息資源,若退休或辭職後不能在自己熟悉的領域內從業,可能是對這種人力資源的閒置與浪費。公務員也有著與其他群體平等的就業權利,當然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公務員“再就業”需要在自身權利、避免利益衝突以及公眾期望之間尋求某種平衡。因此,上海對公務員離職後從業行為的規定,既是限制與禁止,也是一種規範與調適。

  事實上,不管是國家法律比如《公務員法》,還是執政黨的文件,對公務員離職後的行為均已有明確規定。對比來看,上海的規定與已有的法律、文件並沒有太多不同,比如時間限制和兩個“不得”,就寫入了2005年頒行的《公務員法》。上海重申規範,試圖遏制失范行為的努力值得肯定,但是制度不斷疊加的現實作用力有多大,仍然有待觀察。有時候,我們並不缺法規和制度,缺的是嚴格執行、嚴格按法規制度辦事。

  從報道來看,上海作出此番規定的原因在於,有些人利用原來的職務影響拿高薪,少數人利用原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謀取利益,“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但公務員離職後的從業行為不守“規矩”的壞處遠不止於此,還可能造成市場競爭不平等,擾亂經濟秩序,滋生腐敗;某些公務員還可能通過離職後的社會職務途徑,將在職時撈取的非法收入“洗白”。因此,公務員離職後從業行為的無序與混亂,其惡劣程度不會比在職時的行為無序小;規範離職從業行為,與規範在職行政行為一樣重要。

  在某種程度上説,公務員離職從業行為的失范,表明了權力的隱性效應,揭示出權力的隱秘運作狀況。離職的領導幹部乃至一般公務員,之所以常常得到社會資本的青睞,無非是因為他們曾浸淫于權力之中,掌握了可資利用的權力資源與人脈。我們常説的權力與資本的合謀,其中就應該包括權力與資本間接的、仲介性的結合,這個仲介往往就是離職的公務員。

  在職時的貪腐行為與不在職的失范行為,歸根結底都指向同一個方向,那就是權力本身必須得到制衡和監督。權力不受規約,其尋租和牟利衝動,並不分在職與離職。規範離職後的行為,就是規範權力運行本身。

  但是,在現實中,這兩者似乎缺少同等的重視。對在職公務員的權力濫用,社會措辭往往雷霆萬鈞,所謂問責不僅指向失責的行為,也指向失責的主體。而對離職公職人員,在《公務員法》裏,擁有處罰權的是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工商部門,處罰措施則是“責令限期改正”,以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一方面,這沒有把離職公務員的行為看作是權力失范的自然延伸、權力不受制約的一種現實表現;另一方面,這種處罰只是針對行為,行為主體卻沒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上海本次規定的詳細內容尚沒有公佈,我們還不知道其處罰措施的具體情況,是否對以上缺失有所糾正。有一點值得關注的是,上海發文的是該市紀委、監察局聯合公務員局。這是不是説當地已經意識到,對公務員離職行為的規範,不僅僅是公務員管理部門、工商部門的事情,也是紀律監察部門的事,注入了權力腐敗、監督權力的認識內容。無論如何,這可能會是規範公務員離職後從業行為的新動向。

責編:張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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