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新媒體廣告軟文戳中監管軟肋

深改時評 > 來源:北京青年報 2018年10月22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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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往往很吸引人,文字也很優美,看著看著才發現其實是賣東西的廣告軟文。”近年來,新媒體廣告軟文氾濫,這些軟文有一些在文末標注有“推廣”字樣,有一些卻並未註明,很容易對讀者産生誤導,不僅引起了受眾反感,更重要的是造成大量“帶病”“帶毒”廣告隱藏其中。

  《一大清早女兒對媽媽説了一句話,媽媽瞬間落淚!》,這看似是一篇暖新聞,實則是推銷北極甜蝦的軟文。同樣,《致愛人:我想從容地度過這一生》也無關風花雪月,而是賣香皂的廣告。眼下在互聯網新媒體上,許多從暖文到廣告的反轉讓人猝不及防。這些廣告軟文大都將標題做成情感風、勵志風,從現代社會、生活話題切入引發讀者共鳴,當人們一步步被帶入文章的意境中,不失時機地推出廣告産品。

  廣告軟文其本質就是廣告。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不過,兩年多時間過去了,新媒體廣告軟文不標明“廣告”的問題仍十分普遍。今年3月,相關調查機構對2012名受訪者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97%的受訪者遇到過閱讀一篇新媒體文章,直到最後才發現是廣告軟文的情況;對於這種廣告軟文,56.1%的受訪者表示反感。  

  根據《廣告法》,廣告違反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佈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在現實中,很少有新媒體平臺因此受到處罰。法律被束之高閣的背後,折射出傳統監管對於新媒體廣告軟文的力不從心。  

  首先,與傳統主流媒體相比,互聯網的信息浩如煙海,大大增加了有關部門的監管難度。加之,新媒體廣告軟文的創作更加靈活,推廣更為隱蔽,植入廣告幾乎天衣無縫,很難被察覺。廣大受眾在發現是廣告後,或一笑置之或不屑一顧,很少向有關部門舉報,愈發讓一些新媒體平臺有恃無恐。

  其次,新媒體廣告軟文的定性本身,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爭議。比如,運動類公號分享一雙跑鞋的體驗感,旅遊公號發佈旅遊攻略推薦景點、酒店,美食公號對當地餐廳、名吃進行分享……這些很難認定為是內容還是廣告。  

  新媒體廣告軟文戳中監管軟肋,所帶來的不僅僅是受眾反感的問題,更造成違法廣告的氾濫,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不少違法廣告混雜在新聞資訊中,很容易讓讀者以為是真實的新聞信息。前不久,一則出現在多個網媒上的彩票“新聞”《95後奇女子,躺家10天,只用100元存款,刷出20萬收入》,文章中提供非法彩票網站的聯絡方式,不少彩民上當受騙。  

  新媒體廣告軟文不是法外之地,監管亟待升級換代堵塞漏洞。一方面,有關方面應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將所有“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軟文都列入廣告範疇,增強基層執法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運用大數據技術進行監控,在新媒體平臺增加違法廣告“一鍵舉報”功能,實現對新媒體廣告的全天候全方位監管。此外,提高對發佈互聯網虛假廣告行為的懲處力度,將涉事新媒體平臺納入徵信黑名單,倒逼其自覺守法愛惜羽毛,不做違法廣告的推手。

編輯:劉波 責任編輯:張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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