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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 網絡莫成法外之地

發佈時間: 2014年12月01日 16: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中國教育報 |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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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網絡立法不單單是對網絡運營機構的行為監管,更應搭建一個全局性的立體監管框架。除了學校、社會、司法之外,更為重要的是要將父母的監管責任納入到設計中。

  ■劉濤

  近日,中國少先隊事業發展中心等機構聯合發佈了《青少年藍皮書:中國未成年人互聯網運用報告(2013—2014)》。報告指出,近八成未成年人曾遭遇網絡不良信息侵害。在不良信息中,59%以上來源於廣告,以不雅圖片、廣告推銷以及騷擾信息的形式呈現,這對未成年人的心智發育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然而,令人遺憾的是,近八成父母對孩子上網情況沒有任何監控。

  網絡創設了一個巨大的消費空間,這是一個經由資本與政治驅動的“秀場”。即便是成年人,在由慾望澆灌的虛幻時空裏也難以抵擋各種誘惑,更何況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社會化過程尚未完成,因此需要更多的社會監管和保護。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從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四個維度來關注未成年人的健康與安全,然而,值得警惕的是,網絡世界仍是司法監管的“真空地帶”。

  在國外,通過立法來保護未成年人的網絡使用安全,已經是一種普遍的社會治理方式。美國早在1998年就出臺了《兒童網絡保護法》和《兒童網絡隱私保護法》;德國于2002年出臺了《少年媒體保護國家合同》;法國、瑞典、巴西等國家也先後對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修訂,專門就網絡上製作、販賣、傳播暴力與色情內容進行定罪量刑。 

  未成年人需要的不是“安全小貼士”,而是一個安全的網絡公共空間。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更多地停留在“善意提醒”和“理性呼籲”層面,由於責任主體和懲治措施極度模糊,這無疑降低了法律應有的社會威嚴與執行效力。須知,法律要落地,根本上要解決責任主體的認定與懲治問題。

  在許多國家,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侵害完全是“零容忍”,司法機構窮盡一切途徑解決網絡立法的“落地”問題。日本國會于2008年通過《完善青少年網絡利用環境法》,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電信運營商、內容生産商、監護人等都給出了明確的責任要求和處罰辦法。而且,為了保證司法監管落到實處,日本專門成立了“凈化青少年網絡環境,整頓違法有害信息”對策推進會議,作為處置這類問題的最高機構。

  除了對責任主體的明確界定,網絡立法還應該保障並創設一個開放的、透明的公共監督渠道。美國的網絡監管專門設置了一個舉報反饋系統,除了政府機構的直接監管,也鼓勵個人進行不同形式的舉報。在歐洲許多國家,如果向未成年人推送色情郵件,將直接面臨刑事處罰。巴西于2003年對《青少年保護法》進行了修訂,將在網上進行淫穢色情活動定為“淫穢罪”。

  如何對“不良信息”進行司法解釋,在技術操作上必然涉及到網絡信息的“分級”問題。不能離開受眾框架來談“不良信息”,同樣不能出於為未成年人考慮而對其他人的信息權益構成誤傷,這便需要在遊戲、影視、小説、社區的“進入門檻”上進行限制,尤其在未成年人的身份審核上要慎之又慎。

  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侵害,還涉及到一個需要正面審視的信息倫理問題。許多網絡遊戲全然不顧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遊戲規則設計上缺少必要的“提醒”和“退出”設置,讓孩子們深陷其中不能自拔;許多企業借助大數據技術收集未成年人的消費數據,通過極為隱蔽的編碼策略進行廣告生産,然後對未成年人進行暴力推送……因此,網絡立法不能忽視這些指向信息倫理的“灰色地帶”和“軟暴力”問題。

  其實,網絡立法不單單是對網絡運營機構的行為監管,更應搭建一個全局性的立體監管框架。除了學校、社會、司法之外,更為重要的是要將父母的監管責任納入到立法的設計結構中。許多青少年之所以沉溺于網絡,並在人格心理上出現各種偏差,根本上是因為父母陪伴的缺失。在美國,《兒童網絡保護法》明確規定,未滿14歲的孩子必須全天候處在監護之中。

  據報道,由團中央&&起草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已經納入國務院“2014立法計劃”。時不我待,但願中國在未成年人的網絡立法上能夠真正邁出這一步,在“落地”問題上發揮其應有的“後發優勢”。

  (作者係暨南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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