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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4月23日《南方都市報》報道,2013年以來,廣州市已有6名處級以上官員辭去公職後進入企業擔任高管。對公開信息的梳理髮現,最近8年來(即2007年至2014年初),廣州市有11位處級以上官員“下海”。其中,有8人出自城建系統(曾長期在國土、規劃、建設部門任職或分管城建工作),7人選擇進入房企任職。一位獵頭公司人士介紹,不少地産公司直言需要有政府背景的人才,“他們有自己穩定的渠道,從不會公開招聘。”
在這個人盡其才、追求發展的新時代,官員下海本早就不應該被圍觀和非議,這一現象具有積極意義。可眾所週知,因為官員掌握著相當的公權力和人脈資源,其行為是否能擺脫權力的“期權化”魔咒,自然而然成為官員下海後始終會成為爭議話題的重要原因。
所以,官員離職後去哪“高就”,就不得不接受民眾監督。而廣州市“城建係”11年來8名處級以上官員下海後落腳房企,就很給人瓜田李下的感覺。我國《公務員法》早就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繫領導成員的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在我國,城建系統與房地産行業的關聯度世人皆知,近年更有一些城建官員與房地産企業沆瀣一氣、共同涉案的諸多案例為證。相關系統的官員下海直接去了房企任職,這顯然違反了《公務員法》的明文規定,令人揣測頗多,當屬正常。
正如一些專家所建議的,官員辭職下海首先要嚴格實行“回避制”。辭職後的公務員不能在自己的直系親屬擔任重要公職的地方經商,從源頭上堵死“官商勾結”。其次要明確“下海”的年限。公務員即便辭職,也應依照法律規定,在必要的年限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以此規避權力“期權化”。否則,官員辭職下海易成貪官洗錢“暗道”。
下海官員去哪“高就”了,這是個大問題。要切實實行官員辭職下海前的任期審計制度,不能寫一張辭呈就讓其輕鬆走人,組織人事、審計等部門應對其任期做個監審總結。當然,官員下海更要推行公示制,將下海公務員的姓名、職務、年齡、去向等信息公開,接受公眾的“陽光監督”。而對那些明顯違反《公務員法》規定,在禁止年限內下海去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的違法行為,一旦發現,應由相關部門介入調查,照樣追究其相關責任,使《公務員法》免於淪為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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