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 > 評論頻道 > 國內

潘洪其:不動産登記能否協調“以人查房”?

發佈時間: 2014年01月12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北京青年報 |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

  今日社評 本報評論員 潘洪其

  “不動産統一登記使“以人查房”更為便利。為保護公民不動産信息和個人隱私,需要為“以人查房”設置限定條件,但如果設置條件過於嚴苛,以至於“以人查房”幾乎成為不可能,這就走向另一個極端了。”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徐德明昨天在2014年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上説,國土資源部將協調有關部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快組建不動産登記局。據悉,今年我國將出臺不動産統一登記條例,逐步以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為基礎,整合推進不動産統一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和查詢服務系統建設,推進信息共享。

  不動産是指實物形態的土地和附著于土地上的附屬物。我國的不動産類型主要包括土地、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添附於土地和建(構)築物的物,不動産中的房屋,是我國多數居民佔比最大、分量最重的私有財産。物權法實施以來,各界呼籲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以保護公民的不動産信息和個人隱私,保護公民合法持有和交易不動産的權利。今年我國出臺不動産統一登記條例,著手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其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將是搭建不動産統一登記和查詢服務平臺,形成全國個人住房信息網絡,這意味著“以人查房”將在技術上成為現實。

  近兩年,多地曝出“房叔”、“房妹”、“房姐”擁有十幾套、幾十套住房,公眾反映強烈。這些“房叔”、“房妹”大多是公職人員和官員,他們為購置房産運作鉅額資金,有的還辦理多個身份證或戶口,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情節和影響十分惡劣。“房叔”、“房妹”等被查處後,洩露“房叔”、“房妹”房産信息的一些職能部門工作人員也受到處理,各地紛紛制定內部管理措施,對“以人查房”的條件、範圍、用途等作出嚴格限制。此後,房産信息遭曝光的案例少之又少,可見嚴控“以人查房”,的確有助於保護公民的不動産信息和個人隱私。

  不動産統一登記和查詢服務平臺建成後,“以人查房”在技術上更為便利,這也與保護公民不動産信息和個人隱私構成了一對矛盾。保護公民不動産信息和個人隱私,對“以人查房”設置嚴格的限定條件,是一個基本的前提,但現在一些地方設置的條件過於嚴苛,以至於“以人查房”幾乎成為不可能,這就走向另一個極端了。

  為糾正這種偏向,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和查詢服務平臺,一方面要為查詢普通居民的不動産信息(特別是個人查詢他人信息)設定嚴格條件;另一方面,對兩類查詢居民不動産信息的情況則應當放寬條件。一種情況是,居民查詢自己名下不動産的信息,只要未發現其可能用於非法目的,職能部門就應當滿足其查詢需要。現在不少地方規定,居民只有為一個目的——因購房享受稅費優惠、貸款利率優惠,需要提交自己名下已有房産的信息——才能向房管部門申請查詢自己名下房産的信息,其他任何情況都不能申請查詢。居民有合理查詢、使用自己的不動産信息的權利,不動産統一登記需要充分保障這種權利,如果任意而過度限制這種權利,職能部門就涉嫌濫用權力。

  第二種情況,對查詢公職人員和官員名下不動産的信息也應適當放寬條件。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從長遠看,實行官員收入、財産等個人事項公開制度將是大勢所趨,而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將是實行官員個人事項公開制度的一個基礎條件。有關職能部門是查詢、公開官員不動産信息的權力主體,負責相關工作的實施與監管,但是,當某個官員或某部分官員的不動産信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大公共事件,有關部門就有權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查詢並公開相關官員的不動産信息,職能部門應當滿足這種申請和訴求。這樣做旨在保障公眾對公權力運行的知情權、監督權,與保障官員一般情況下以公民身份享有的個人信息權、隱私權並不矛盾。

  不動産統一登記既要保障公民的不動産信息權利,也要協調好“以人查房”涉及的各種複雜關係,如何在兩者之間達成適當的平衡,是我國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不可回避的重大課題。

channelId 1 1 1

搜索更多 不動産登記 以人查房 的新聞

860010-1102010100
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