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田公司已經接受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四項要求

發佈時間:2010年03月29日 12: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浙江頻道

  昨天,商報記者從浙江省工商局得到證實,豐田公司已經接受了省工商局和省消保委提出的關於主動召回、對消費者進行適當賠償等五項要求中的四項。

  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向一汽豐田提出的五項要求包括:一是明確召回的時間表,加快浙江RAV4問題汽車召回的處理進度;二是為消費者提供上門召回服務;三是在召回維修階段影響車主使用的,應該提供同型號車輛供車主使用;四是車輛尚未交付的,應當允許解除預約,全額退還訂金;五是對於自動返廠召回的消費者應該提供交通補貼、誤工補貼以及一定的經濟賠償。

  豐田公司接受了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制定時間表、上門召回、提供代步車和允許全額退還訂金等前四項要求。但對於最後一項要求,豐田公司並沒有接受。3月22日,在浙江省工商局與一汽豐田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松木秀明進行大約5個小時的閉門談判後,豐田方面答應其中四個要求,但對賠償問題雙方還未達成一致。

  對於不賠償的理由,豐田公司的依據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部委制定的《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沒有規定民事賠償。

  省工商局表示,2000年出臺的《浙江“三包”商品目錄》明確規定,汽車屬於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為“一年或1.5萬公里”。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實行“三包”的大件商品,應當由經營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上門服務或者負責運送;經營者要求消費者運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費、誤工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的,作為地方立法有權細化民事權利。因此,對民事賠償作出具體規定與部門規章並不衝突。《召回規定》是針對消除産品缺陷作出的規定,至於産品缺陷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是由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配套法規調整的。

  目前杭州豐田汽車召回的進展究竟如何呢?杭州龍通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部的工作人員介紹,維修只需加一塊墊片,20分鐘就可以修好,現在他們還沒有提供上門維修的服務。該公司銷售部的工作人員介紹,車輛未交付的,客戶如果不放心可以申請退還訂金,如果以後還想購買,也可以享受優先購買,但只限于召回車型。

  杭州金豐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表示,因為人手有限,車主如果實在沒有空的話,他們會提供上門維修服務,未拿到車輛的RAV4車主也可以申請退還訂金。 (新華網浙江頻道-每日商報 張睿 張哲)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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