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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調控措施回顧 |
要點 |
2011.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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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將自己的産權房抵押給金融機構,以定期取得一定數額養老金或接受老年公寓服務的一種養老方式。 |
2011.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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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商業銀行陸續上調房貸利率,主要受貨幣政策緊縮的影響,開發商、購房者都面臨申貸壓力。 |
2011.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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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上午發佈放鬆限購令的通知,當晚即通知暫緩執行。 |
2011.09.28 |
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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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提出到"十二五"期末,全國保障房的覆蓋面要達到20%,該意見涉及到保障房建設的重點、扶持政策、保障房質量以及分配製度等方面。 |
2011.08.04 |
央行、銀監會:認真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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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項目,凡是符合相關條件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信貸風險管理的有關要求,直接發放貸款給予支持。 |
2011.07.01 |
財政部、住建部:多渠道籌措資金確保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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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儘快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各地要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擺在優先突出位置,加大政府籌資力度,確保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資本金及時足額到位。 |
2011.06.14 |
財政部、住建部:切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加快預算執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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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地方公共預算用於保障房的資金規模;加強對公積金收益和土地出讓收益用於保障房的管理。 |
2011.06.09 |
發改委: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企業債券應優先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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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和其他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保障性住房項目融資。 |
2011.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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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中央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把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作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途徑,發揮中央企業的骨幹和&&作用。 |
2011.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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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普通商品住宅的用地量將高於前兩年的平均水平,同時要繼續完善招拍挂制度,改變過去完全依靠價高者得的方式,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來控制地價。 |
201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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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明文規定,5月1日起商品房將實行明碼標價,一房一價,代收代辦收費和物業服務收費,經營者不得加收任何未標明的費用。商品房可自行降價、打折銷售,但漲價必須重新申報備案。 |
201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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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要求70%供地用於保障性和中小套型住房、開展房地産用地突出問題專項檢查、開發商拿地須先繳20%保證金。 |
2011.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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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徵收對象為本市居民新購房且屬於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購房,重慶徵收對像是獨棟別墅高檔公寓,以及無工作戶口無投資人員所購二套房。 |
2011.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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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限購範圍、加大限購力度,首次要求地方出臺房價控制目標,並對各地政策落實進行督查,創歷年樓市調控規模之最。 |
2011.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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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確保2011年1000萬套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大力推進閒置土地整治清理,加大違法違規房地産用地信息公開和查處力度。 |
2010.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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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國土部聯合評估地方政府在確保土地供應、建設保障性住房以及清理閒置土地等方面所採取的措施,為2011年土地供應計劃做準備。 |
2010.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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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聯合下發: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比例不低於30%,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得低於20%。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1.1倍。同時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
2010.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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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四部委3日再次發出通知,全面叫停第三套住房公積金貸款,並將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提至五成。 |
2010.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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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因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閒置一年以上的企業,在結案和問題查處整改到位前,禁止競買人及其控股股東參加土地競買活動。 |
201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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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房地産價格統計調查制度方法,努力規範房地産價格統計調查過程和行為,不斷改進房地産價格統計調查工作,國家統計局城市司在認真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住宅銷售價格統計調查方案》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便進一步完善。 |
201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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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和銀監會組成四個聯合檢查組,奔赴北京、上海、深圳、三亞等八個城市,對這些城市商業銀行二套房貸政策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專項實地檢查。 |
2010.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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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經濟論壇2010年新領軍者年會(夏季達沃斯論壇)13日在天津開幕,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出席開幕式並致辭。溫家寶總理在講話中特別提到:住房問題既是經濟問題,更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民生問題,穩定房價和提供住房保障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我們要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完善土地、財稅、金融政策,加快建立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抑制投機性需求,引導市場增加普通商品房的供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發展公共租賃住房,促進形成合理的住房供給結構,滿足多層次的住房需求。 |
2010.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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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解決中國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外來務工人員可申請公租房,公租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承租人拖欠租金直接扣工資。 |
2010.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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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數,應依據擬購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員名下實際擁有的成套住房數量進行認定。 |
2010.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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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民政部、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廉租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各地區要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房源。 |
2010.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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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房貸政策是以房屋數量來認定是否為第二套、第三套,同時,認定範圍以家庭為單位。這與此前執行的二套房認定標準出現了根本性的變化。 |
2010.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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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 VIP 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 |
2010.04.19 |
住建部:商品住房嚴格實行購房實名制,開發商未獲預售許可不得收取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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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房嚴格實行購房實名制,認購後不得擅自更改購房者姓名。今後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 VIP 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 |
2010.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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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貸款首付50%,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應大幅度提高;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可暫停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 |
2010.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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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購買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 |
2010.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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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13日召開電視電話會議,要求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其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是 下一階段工作的重點,同時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 |
2010.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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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11日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增加風險意識,不對投機投資購房貸款,如無法判斷,則應大 幅度提高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加大差別化信貸政策執行力度。 |
2010.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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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資委要求,除已確定的16家以房地産為主業的央企外,78家不以房地産為主業的央企正在加快 調整重組,在完成自有土地開發和已實施項目後要退出房地産業務。 |
2010.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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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發通知:一、加快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二、促進住房建設用地有效供應;三、切實加強房 地産用地監管;四、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 ;五、開展房地産用地突出問題專項檢查。 |
2010.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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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産、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産、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
2010.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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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0年2月25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 點。 |
201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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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貸款利率嚴格按照風險定價。 |
200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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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 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 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
2009.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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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土部等五部委出臺《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確開發商以後拿地時,"分期 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特殊項目可以約定在兩年內全部繳清,首次繳款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土地出讓款的50%"。 |
2009.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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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提四措施遏制房價:一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給;二是繼續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 費,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三要加強市場監管;四要繼續大規模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
2009.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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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決定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徵免時限由2年恢復到5年,其他住房消費政策繼續實施。 |
2009.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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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經濟會議指出,增加普通商品房供給,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購房需求,加大農村危房改造支持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