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去向
8月27日晚,浙江寧波市,兩撥人在一KTV場所內發生矛盾,一方持刀將另一方一人捅傷,傷者不治身亡。警方鎖定疑犯為32歲的重慶籍男子陽兵及其三名同伴。 30日12時許,江蘇南京警方接寧波警方通報,陽兵等4名犯罪嫌疑人乘坐的皖D21897客車可能途經南京,希望南京警方予以協查。 12時30分,南京長江三橋收費站收費員發現嫌疑車輛,並迅速通知警方。南京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指示先對車輛進行檢查。收費員告知司機裴師傅,刷卡機壞了,需要等待。40分鐘過去,收費員仍稱沒修好。 13時許,警方登車檢查,其間,疑犯陽兵在車上突然持刀劫持一名9歲小女孩,並將一名男性乘客李某控制在車尾,與警方形成對峙。警方一方面調集談判專家、特警、刑偵、交警等警力趕赴現場開展工作,另一方面迅速疏散完車上其他乘客。狙擊手也埋伏在暗處,將槍口對準車窗。 14時20分,經警方勸説,3名嫌犯主動下車投案,劫持人質的疑犯陽兵仍與警方對峙。由於陽兵挾持著兩名人質,而且又在車廂後面,只有一面面對著民警,加上車廂內通道狹窄,不利於民警在車廂內將嫌疑人制服。經過會商,特警隊員奉命在情況危急時刻開槍射擊嫌犯。 14時50分左右,眾人聽到一聲沉悶的槍聲。人質李某被警方開槍誤傷,擊中臉頰,隨後,被警察攙扶下車。 15時15分,在緊張對峙了近兩小時後,陽兵突然情緒激動,揮舞著手中的利刃意圖傷害人質,狙擊手果斷開槍,擊中陽兵頸部。小女孩被解救,由於受到驚嚇,女孩哭聲不斷,但並沒有受傷。隨後,身著綠衣的陽兵被警方制服,送上警車。
一開始,兩名交警登上大巴,要求客車司機將車靠邊停,要進行“例行檢查”。隨後,一輛警車趕到,4名特警持衝鋒槍衝上大巴,要求乘客出示身份證檢查。檢查完所有乘客身份證後,特警讓乘客全部下車。乘客快要下完時,一名穿粉紅色上衣的婦女瘋狂衝下車,跪在警察面前哭訴:“我的女兒還在車上,被一個男的拿刀逼著,不讓下車,快救救她!”
車上,陽兵左手摟著小女孩,右手持水果刀對著女孩喉嚨,吼道:“你們誰也不準過來。”在陽兵所在的倒數第3排靠窗座位上,一名未及下車的男子也成了人質。數十輛警車趕到現場,許多警察穿著防彈背心,背著微型衝鋒槍。車內,幾名便衣警察與陽兵艱難地談判;車外,狙擊手埋伏在30米外的一堵墻後,將槍口對準大巴車的後窗。由於大巴車窗玻璃顏色偏暗,還拉著半幅窗簾,因此很難瞄準。
經過談判專家的耐心勸説,陽某沒有回心轉意的意思,他的三名同夥,經勸説,願意下車投案。此時,談判專家繼續在車上勸説陽某繳械投案,無奈陽某依然無動於衷,繼續劫持著人質與警方對峙。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專家提出給陽某送水,但是陽某不允許民警靠近,只允許對方將水扔到臨近的座位上,防範意識很強。
人質之一李先生臉頰被子彈穿透,顴骨受損,牙齒脫落,于江蘇省人民醫院外科ICU病房接受治療,現傷情有所好轉。 據自稱是李先生姐夫的吳先生稱,子彈由左側面頰打入,由右側面頰穿出。李某面部骨折,現已經由鋼板固定,數顆牙齒脫落。李某的喉嚨插了一根呼吸管,不能説話,但意識清醒。 吳先生稱南京警方已向家屬承認,李某的傷是警方開槍誤傷所致,並表示李某治療産生的費用由警方支付。對此説法,南京警方未予回應。
警方與劫匪對峙約100分鐘後,第一次開槍。這顆子彈並未打中劫犯,卻打在了人質李某臉上。 專家認為,公安機關處置劫持人質行動中,確保人質安全、避免激怒劫持人,是最起碼的要求。警方誤傷人質,是典型的失敗行動,並很可能因此激怒劫犯,危害第二名人質生命安全。 而警方出動了談判專家,本是為了安撫劫匪的情緒,防止其鋌而走險。但另一邊卻是狙擊手失敗的槍聲在激怒劫匪,這樣的矛盾讓南京警方情何以堪?
警方第一次開槍時,狙擊手與劫犯間隔著大巴的玻璃。這一槍穿過玻璃後,並沒有擊中劫犯,而是打在了人質臉上。 專家稱,隔著玻璃對目標進行打擊,要慎之又慎。原因在於,子彈在穿過玻璃後,飛行軌跡會發生不同程度的偏轉。理論上,隔著玻璃對目標進行打擊,可由兩名狙擊手配合。第一人先開一槍,擊碎玻璃,緊接著,第二人開槍,透過第一槍造成的彈孔,對目標進行射擊。一般來講,警方可採取其他方式將玻璃搖下、取下或者擊碎,再由狙擊手進行射擊。
根據南京警方通報,客車經過南京長江三橋收費站時,其上載有四名命案嫌疑犯的消息,南京警方早在1小時前已經掌握。而據媒體報道,警方出現在現場時,有警員身穿防彈背心、手持衝鋒槍。 既然四人到來在警方的預料之中,為何警察查車時不能採取隱蔽行動,以防驚動犯罪嫌疑人?
南京警方通報稱,8月30日“12時許,南京警方接寧波警方的相關通報”。而據媒體報道,當日12時30分,大巴抵達南京長江第三大橋收費站北出口,這時並不見有警察。至少40分鐘後,才有交警、特警陸續出現。以此計算,警方在得知客車過境消息70分鐘後才出現在現場。這種應急處置的效率就值得質疑。
特警在第一次開槍失敗後,過了半小時再次開槍,僅僅只是擦傷劫匪的脖頸,從電視畫面上可以看出,被擒獲的劫匪意識清醒、行動自主,其行動能力並未被摧毀或壓制,如果他真想殺人質,完全可以在槍聲過後再次動手。狙擊手再次開槍,僅僅只是擦傷劫匪的脖頸,被擒獲的劫匪意識清醒、行動自主,行動能力並未被摧毀或壓制,如果不是其他警察撲上去,劫匪完全有機會行兇作惡。
每一個警察其實都應該明白,面對暴徒劫持人質這種具有諸多不可控因素的高危場面,警察首先必須想到人質的安全,其全部工作的核心和評價標準,也是人質的安全。任何解救行動,都不應抱僥倖的心理,更不能把保證人質的安全寄希望於劫匪的仁慈或膽怯。在確保人質安全的前提下,警察暫時的委屈甚至順應歹徒要求讓其暫時逃離,都是可以而且應當接受的代價。在人質的安全和公共安全面前,其他一切因素,都應該也必須讓位。 我們希望,中國警察應當深刻檢討南京警方這次失敗的解救人質行動,從公安工作觀念、危機應對心態、談判技巧、開槍時機和能力等多方面進行深度反思,校正不合適的甚至是錯誤的觀念,避免在今後的類似行動中再犯同樣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