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行政監察方式

發佈時間:2010年02月25日 18: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2月24日電 (記者陳菲、白瀛)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開始首次審議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確了行政監察方式,規定監察機關通過執法監察、廉政監察、效能監察等方式行使監察職能,履行職責。

  監察部部長馬(馬旁加文)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做了修正案草案的説明。她説,現行行政監察法對行政監察方式未作規定。在近年來的行政監察實踐中,各級監察機關積極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執法監察、廉政監察、效能監察已經成為監察機關開展工作、履行職能的有效方式,對這些經實踐檢驗證明行之有效的行政監察方式,應當在法中予以明確。

  據此,修正案草案規定:監察機關通過執法監察、廉政監察、效能監察等方式行使監察職能,履行下列職責:(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四)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修正案草案還規定:監察機關承擔國務院確定的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等項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等職責。

責編: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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