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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有公眾參與、徵求民意和科學論證的程序,就不會出現在商戶店面門口設攤位的荒唐事情”
對於江西弋陽的做法,北京大學法學院姜明安教授認為,通過拍賣授權佔道經營的行為可以認為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也可認為是一種行政措施。
姜明安表示,如果作為行政許可行為,省級政府的規章只能設定臨時性許可,其實施權只能是相應法律、法規或規章授權的主體。
如果《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10條設定的是一種臨時性許可(早已過了臨時期),那該條款規定的許可主體乃是市容環境衛生、公安、城建等行政機關,而非城管。在許可內容方面,該辦法沒有對市政道路和人行道設經營攤位規定任何限制性條件,更沒有對許可對象確定任何要求。姜明安表示,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對行政決策的要求,設定行政許可必須通過一定途徑和形式(如座談會、聽證會或互聯網等)徵求民意。
姜教授説,“顯然,江西弋陽城管的行為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的。”
姜教授認為,如果江西弋陽城管的上述行為只是一個解決下崗工人、城市無業人員等困難群體生計的行政措施,那麼該行政措施的確定主體應屬於弋陽縣政府而不屬於城管,其確定程序同樣應遵循公眾參與、徵求民意和科學論證的程序。該措施必須規定對市政道路和人行道設經營攤位的明確限制性條件,對安置對象的明確要求,如果一個攤位有多個符合條件的人申請,可按申請先後順序或抽籤決定,而決不能搞招投標和拍賣,就像分配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不能搞招投標和拍賣一樣。
“有公眾參與、徵求民意和科學論證的程序,就不會出現在商戶店面門口設攤位,商戶自己已經租了門面,還要自己掏錢租人行通道一類荒唐事情。”姜教授説。
責編: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