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繡《貴妃醉酒》被訴侵權引出非遺傳承難題

發佈時間:2009年12月21日 10: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雙面繡《貓》是蘇繡的代表作品之一。 戴查攝

  蘇繡《貴妃醉酒》被訴侵權引出非遺傳承難題:傳統創作理念與現有法律頻頻“衝撞”

  非遺知識産權困境亟待專門立法破解

  “四大名繡”之首的蘇繡被譽為我國非物質文化的一朵“奇葩”。歷經2600多年的發展,蘇繡的針法從常用的十多種增加到了目前的四五十種,加上精妙的繡像配色、細膩的線條,不少名畫家的作品在蘇州繡娘們精湛的技藝下,神奇地展現出“別無二致”的璀璨光芒。

  然而,在蘇繡日益發展並逐步走向世界的今天,江蘇省蘇州市發生的一起案件,卻因為當事人雙方對“蘇繡”技藝的知識産權概念的不同解讀,而引發了一次不小的“地震”。

  記者近日在蘇州市採訪時了解到,蘇繡、評彈等傳統文化的傳承發展,一方面的確面臨著諸多知識産權保護的問題,另一方面也顯露出我國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在傳統文化傳承中的“盲點”。

  《貴妃醉酒》起紛爭

  “刺繡”侵了“繪畫”的權?

  這起引發震動的著作權糾紛案的原告是上海京粹藝術品有限公司,被告則是在蘇繡業內享有盛譽的蘇州市古吳繡皇工藝有限公司以及該公司在北京的專櫃地———貴友大廈。原告認為,後者侵犯了其對著名畫家劉令華創作的油畫《貴妃醉酒》享有的專有使用權。

  京粹公司訴稱,2008年7月30日,京粹公司委託代理人來到北京貴友大廈金源店古吳繡皇專櫃,發現該店銷售尺寸不同的兩幅《貴妃醉酒》刺繡産品,價格分別為人民幣23680元、20680元。京粹公司認為,古吳繡皇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以藝術和市場價值極高的劉令華名作《貴妃醉酒》美術作品為底稿,生産、銷售《貴妃醉酒》刺繡産品,侵犯了京粹公司的專有使用權。貴友大廈公司未盡認真審查管理義務,明知古吳繡皇公司存在侵權行為而仍然提供場地並予以協助,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此,京粹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古吳繡皇公司、貴友大廈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即停止生産、銷售《貴妃醉酒》刺繡産品的行為,古吳繡皇公司賠償京粹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以及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開支人民幣3600元,貴友大廈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9年5月15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對此案公開開庭審理。法庭上,古吳繡皇公司負責人沈德龍辯稱:原告在貴友大廈發現的《貴妃醉酒》刺繡産品,質量低劣,用線最粗達到16絲,最細也不少於8絲,決非古吳繡皇公司生産。古吳繡皇公司在刺繡行業頗具影響力,在進行刺繡再創作時對知識産權問題“循規蹈矩”,絕不會生産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作品。此外,被告認為,涉案産品係北京雅博嘉尚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銷售,古吳繡皇公司非生産商和銷售商,要求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駁回京粹公司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畫家劉令華與原告京粹公司在2006年7月簽訂了著作權專有使用許可協議,原告由此獲得在2012年2月以前在全球範圍內使用該油畫《貴妃醉酒》的權利。雙方同時還在協議中約定,原告可以對侵權第三人直接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主張權利。

  而在蘇州市中院起訴的這起案件,也在刺繡業內乃至於知識産權審判領域引發了一場不小的“地震”。

  “這起案件‘拋出’了一個看似簡單實際上卻十分嚴肅的話題:在刺繡等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傳承發展中,如何對所謂的著作權侵權問題進行明確合理的界定?”蘇州市中院知識産權庭庭長、該案審判長朱劼純對記者説。

  眾所週知,繡娘完成一幅蘇繡作品,需要付出一般工藝作品難以達到的“艱辛”,尤其是一些以名畫作為底稿的作品,往往需要花上數百天的時間。朱劼純告訴記者,用“針線”表現和用“水墨顏料”表現,整個過程完全是“另一番天地”。從刺繡本身來看,雖然完成後的作品“看似”和原作完全相同,實則是“相距千里”。繡娘為此付出的勞動,自有其“二次創作”而獨享智力成果的一面,當然也同時具備著知識産權的各種特性。

  而據記者了解,刺繡和繪畫,在幾千年的傳承和發展中,也早已成為一對“共存共榮”的聯合體。從繡製程序上來説,無論是師傅手把手的傳承,還是理論成果研究共識來看,“選稿”的來源無外乎專為刺繡而作的畫稿,以及名家的作品包括國畫、油畫、照片等途徑。

  在選稿後,繡娘還要根據畫稿的內容和題材,考慮繡種、針法和選用哪一種質地的底料進行上稿。在整個繡制過程中,不僅要求刺繡者具備一定的藝術修養,懂得一些基本繪畫原理,同時還要求刺繡者具有耐心細緻、一絲不茍的勞動態度和持之以恒、刻苦鑽研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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