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回顧視頻
主持人 王躍軍:
您好,歡迎收看今天的《新聞1+1》。
乘客坐飛機被拒載,於是把航空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駁回了乘客的訴訟請求,但同時也給航空公司發出了司法建議函,這是這兩天非常吸引人們眼球的事件,我們先來了解一下。
(播放短片)
蔡峰(朝陽區人民法院審判長):
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權的主張均不能成立,其提出了上訴的請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解説:
昨天下午,歷經一年多審理的范後軍訴廈航拒載侵犯其人格權的案件,即被人們稱為“中國民航黑名單第一案”,終於在人們的關注中做出一審判決。北京市朝陽法院判定原告范後軍敗訴,認定廈航沒有侵犯范後軍的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
范後軍(原告):
繼續上訴,一直打到我范後軍倒下為止。
解説:
這是昨天范後軍在領到判決書之後,接受媒體採訪時張口説的第一句話。而在法院給廈航和民航發的兩份司法建議函中可以看出,雖然法院認定廈航勝訴,但卻認為廈航在拒載事件中確實存在瑕疵。
王瑩(朝陽法院溫榆河法庭庭長):
通過對案件的審理,我們依法駁回了范後軍的有關人格尊嚴權的訴訟請求,但在案件審理當中,我們也發現,我國目前民用航空界對於黑名單事件背後所發生的立法的不完善,以及實踐做法上的不規範,我們引起了重視。
解説:
在發給民航局的第一份司法建議函中,法院建議民航局對於航空通過制定黑名單拒載乘客的行為建立上報機制,同時針對法律空白,加強立法工作。在發給廈航的第二份司法建議函中,法院認為,在我國目前尚無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做出拒載范後軍的決定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同時在實行拒載行為時,缺乏可供操作的規範,以及公開透明的告知程序。這樣的一份判決書和兩份補充性的建議函放在一起,默認了廈航在管理上存在著需要健全和改進的漏洞,更讓人們感覺到了像是一份打了補丁的判決。
對此,當記者今天聯絡到原告律師的時候,他表示早就料到會有這樣的判決結果,所以已經提前寫好了上訴狀,隨時準備上訴。由於類似案例之前在我國法律上還是空白,因此此次的判決更加吸引人們眼球。如今,雖然法院判決廈航並沒有侵犯人格權和名譽權,但這份帶著補丁的判決書讓公眾在失望中找到了一絲希望。
范後軍:
我會繼續上訴,只要還有一口氣,我就會走下去,在中國法制健全中當然會碰到很多問題,我想我的付出是值得的。
主持人:
我們今天就來關注一下航空公司拒載的事件。
今天除了演播室的特約評論員王錫鋅教授之外,同時我們還將連線原被告雙方的代理律師,他們在法庭上也經過了激烈的辯論,一會兒也將發表他們的看法。
首先我還是想請問王教授,法院做出一個判決,大家往往會覺得,做出一個是否是正確還是錯誤的決定,但是在這個事件當中,既然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是同時又給航空公司發去了司法建議函,為什麼會出現這樣一個結果?
點擊回顧視頻
王錫鋅(特約評論員):
因為這裡面事實上存在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原告的訴求,正如短片中所説,它是涉及到原告訴請法院來保護他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法院認為,航空公司的做法沒有侵害他的人格權和名譽權,因此駁回,但是這份判決後面的補丁我認為更為重要,因為補丁所涉及到的恰好是人們關注的問題,那就是一個航空公司能不能自己來設立一個拒載的黑名單。兩份司法建議函,一份是發給民航總局的,要求建立上報機制,而另一份是發給廈門航空公司的,指出了三個很重要的問題,第一,存在主觀性,第二,標準不具有操作性,第三,程序不夠透明,我們更應該關注司法建議函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
主持人:
這是您的看法,實際上在法庭當中,原被告代理律師也經過了非常激烈的辯論,我們來聽一聽他們的聲音。首先來連線一下原告范後軍的代理律師張起淮。張律師,您好。
張起淮(原告范後軍代理人、北京藍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你好,主持人。
主持人:
在一審當中我們提到侵犯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如果二審您還會堅持這樣的立場嗎?
張起淮:
一定會堅持。
主持人:
為什麼?
張起淮:
因為人格尊嚴權在我國憲法38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14條中做了明確規定,現在原告本人范後軍多次受到拒載,本身就是人格尊嚴權被侵犯,並且他的名譽也受到了嚴重的社會評價的地位,貶低了他的評價,因此我們仍然堅持一審訴訟請求和案由。
主持人:
接下來再來聽一聽被告廈門航空公司的代理律師肖樹偉先生的看法。
肖律師,您好。
肖樹偉(被告廈門航空代理人、北京天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你好,我是肖樹偉律師。
主持人:
法院給航空公司發出了司法建議函,所以大家覺得航空公司在拒載方面有其隨意性,您怎麼看?
肖樹偉:
首先,從法院的判決結果來看,法院是駁回了范後軍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並且認定了廈門航空公司出於安全原因拒絕原告登機,具有合理性,並不違反法律。基於這個前提,法院最後認定廈門航空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人格權的侵犯。
點擊回顧視頻
主持人:
認為咱們廈門航空公司在拒載方面有隨意性,這一點您怎麼看?
肖樹偉:
關於這一點,我先談我的觀點。首先,廈門航空公司在處理范後軍這件事上出發點是明確的,依據是充分的,處理過程也是認真、細緻和慎重的,為什麼説出發點是明確的呢?因為當時我們在處理這件事的時候,明確講出發點是為了維護廣大乘客的人身安全。我們講證據是充分的,主要是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法律依據主要是國內的法律規定、相關的國際條約,另外還有一些同行業的慣例,事實依據應該是確鑿的。
主持人:
肖律師,您談了您的一些看法。我們還想問一下張律師,對於肖律師提到的這麼多點,您哪一點最不能認同?
張起淮:
就是我國的航空法也好、國內的旅客運輸規則也好,對所有民航局或者航空公司的拒載行為,它必須要經過它的安全檢查,在直接發現了旅客有違反航空安全的相應問題時,它才可以對他進行臨時拒載,然後交由公安機關來處理。而范後軍這個當事人從來都是在買機票時被拒賣、拒售,買了機票以後又拒絕換登機牌,或者換了登機牌又不讓上飛機。
主持人:
肖律師,張律師剛才提出了他的一些看法,我們聽了感到似乎也很有道理,您怎麼看?
肖樹偉:
我們的觀點是,從航空中心記載的情形來看,第一,可能就是臨時的安檢情況,像張律師談到,您在登機以前,航空公司可能要對您進行安全檢查,包括您所攜帶的行李物品的檢查。另外,對乘客當時的一種狀況,包括身體狀況、精神狀況,以及當時的情緒是否適合乘機,這是剛才張老師所涉及的情形。本案當中,我們對范後軍先生的處理和這個情形是有區別的,我們是基於范後軍先生在登機甚至在買票以前,他過去的所作所為,我們認為他有可能構成對航空安全的威脅。
主持人:
感謝二位律師,因為時間關係,二位律師在這裡辯論特別多。對於二位律師所提到的,王教授您怎麼看?
王錫鋅:
原被告雙方儘管在案件中爭議的問題是人格權、名譽權等等問題,但是核心的問題其實是拒載是不是有足夠的讓人明明白白的理由。這裡最主要的問題是是不是構成安全,是不是具有潛在的安全威脅,在這裡必須要注意安全威脅這個問題,乘客是很關心的,但是對於被拒絕的,被上黑名單的人來説,這也是一個非常巨大的重要的問題,因此必須謹慎。假如沒有一個明確的、可操作的標準、假如沒有一系列明明白白的事實來證明,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擔心,我們是不是會成為“李后軍”、“王后軍”等等,每個人都有可能存在潛在的安全威脅。
點擊回顧視頻
主持人:
剛才聽了兩位律師,特別是被告的代理律師強調,他説,我們認為是潛在的。原告代理律師覺得在安檢過程當中,在這個步驟上進行實施。從兩方面考慮,如果站在原告的立場上,覺得將來被擴大,我們每個人將來都會被拒載,如果站在被告的立場上,這樣做會保證我們的安全,如果從兩方面來講,誰更有道理?
王錫鋅:
我覺得這兩方面其實根本沒有分歧,真正的是安全到底應該用什麼樣的標準來判斷。如果你説潛在威脅,我僅僅看到你可能是心情不好,或者過去有不良的記錄,過去跟領導吵過架,我可能認為你潛在威脅,這種潛在威脅事實上是過分主觀化、隨意化,甚至是情緒化的,這就是法院在司法建議函裏面説的主觀性。
另外一方面,如果我們真正為了保證乘客的安全,這時候就必須要看,你是不是攜帶了影響航空器安全的威脅的物品,你是不是存在拒絕配合安全檢查的行為,你是不是有足夠的事實來證明存在潛在威脅,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潛在威脅,航空公司擅自的濫用或者擴大潛在威脅的標準,本身就是一個巨大的潛在威脅。
主持人:
實際上還可以把其他與這個沒有關係的,和他本身利益相關的人員劃到這個名單當中來。
王錫鋅:
是,個案過去可能發生過,有的時候可能乘客和航空公司發生爭議,航空公司不滿,結果把所有的乘客都列入黑名單,這時候主觀化和隨意化的標準,應該説拒絕了或者剝奪了乘客運輸的權利,而航空公司卻僅僅把它放在安全這樣一個大籮筐中,這顯然是很不合理的。
主持人:
我們今天就來關注航空公司拒載乘客的事件,稍候我們將繼續。
主持人:
范後軍之所以被拒載,是由於廈門航空公司把他稱為潛在的威脅分子,我們再來了解一下范後軍的遭遇。
點擊回顧視頻
(播放短片)
解説:
“潛在的危險分子,且存在過激言行和性格缺陷等。”這是判決書中引用的原告對於廈航涉嫌侵犯自己名譽權的一段表述,而民用航空局在給法院的回函中也表示,“廈航有權拒絕運輸其認為對其運輸航空器構成潛在威脅的人員”。如今,面對法院的審判結果,原告范後軍向我們表達了他的看法。
范後軍:
(我)對這個結果不服,如果是正常的,你要是重大嫌疑犯或者是在逃案犯,這樣的條件下,你説是具有潛在危險我認同,如果説一個正常公民的話,我們之間的一些矛盾糾紛,把你當成潛在危險,我不認同這樣的。
記者:
最終想要取得一個什麼結果?
范後軍:
享受一個正常公民的權利,自由乘坐廈航航班的(權利)。
記者:
那你現在坐廈航的飛機還有沒有限制?
范後軍:
有限制,就是通過自動櫃員機我是辦不了的,只能通過人工電腦裏面辦票,而且我要經過層層請示,只要我的名字乘坐廈航航班的話,都要請示當班的值機主任,然後再請示廈航,有可能耽誤少則十分鐘,多則一個來小時。
解説
其實就在之前幾次在廈航購買機票,遭到廈航的拒載之後,去年9月11日,范後軍第六次選擇在北京購買了廈航的機票,而這一次儘管廈航允許他登機,但是登機的整個過程讓范後軍心裏感到很不舒服。
范後軍:
情況是一開始是,也就跟往常一樣的,不讓登機,就讓我把票退了,蓋了章、簽了字,説系統百分之百不接收,記者跟律師都看到了。然後他後面(北京站領導)接到電話,説(廈航)總經理特批的,僅此一次,他就用人工的(方式)手寫了一份(登記牌),蓋上廈航的公章,然後他接到老總的批示,然後他就去安檢去請示,説這樣可以通行。
解説:
據了解,儘管被允許登機,但是出於各種考慮,廈航同時為這次航班增派了三名空中警察護航,而最後,范後軍還是放棄了乘坐此次航班。正是這次經歷,讓范後軍認為自己是上了廈航的黑名單,被認為是危險分子,而相反的態度,廈門航空公司覺得范後軍的做法是無理取鬧。現在,法院的判決已經出來,但似乎對此事件的爭論還遠沒有停止,拒絕范後軍乘坐廈航的標準是什麼,究竟又有誰來確定,這些答案似乎應該更加清晰。
主持人:
王教授,從剛才這個片子當中我們看到,不管怎麼説,按照范後軍的説法,現在是上了廈航的黑名單了,廈航稱之為“潛在的威脅分子”,像所謂“潛在的威脅分子”應該不應該有這種説法,或者應不應該鑒定出有這樣的人。
王錫鋅:
從保障航空安全,包括航空器的安全和乘客的安全這些角度,當然所謂的黑名單或者拒載某些人,這是可能的。因此在這個意義上,我們用了所謂“潛在威脅”。我們可以看一個PPT,其實“潛在威脅”在聯合國《防止對民用航空非法干擾行為的保安手冊》裏面講到。但我們知道,潛在威脅是一個高度主觀化的概念,因此,如果要判定潛在威脅,就一定要有一些具體的、可操作的標準,並且要有一些相應的事實去認定,所以潛在威脅應該有,但是操作標準更加重要。
點擊回顧視頻
主持人:
“潛在威脅分子”國際上也有這樣的慣例,誰來確定“潛在威脅分子”,是航空公司還是其他什麼樣的部門?
王錫鋅:
我覺得航空公司不應當具有這樣的權力去確定誰是具有“潛在威脅的人”或者“潛在威脅分子”。為什麼這樣講呢?第一,一旦一個人被貼上這樣一個標簽,毫無疑問他不僅僅不能坐這個航空公司的飛機,事實上如果他真的有潛在威脅,可能他所有的航空器都不能乘坐。所以由一家航空公司來定,這顯然是不合適的。第二,在這個案件當中,范後軍就是跟廈航發生爭議,結果因為這個導致了後面一系列行為,當然這些成了廈航認為范後軍是具有“潛在威脅的人”的一些證據,這裡面如果由廈航決定范後軍是潛在威脅的人,其實也是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程序上也不合適。
主持人:
他不確定誰確定?
王錫鋅:
現在講國際慣例,在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應該是安全、安保、公安等等部門,也就是司法部門來確定,至少要和航空管理部門聯合確定。
主持人:
按照國際慣例,我們也看到相關的報道,航空公司認為,對自己的航空器存在威脅的,他就有權拒絕,這不是説航空公司本身就可以做到這一點嗎?
王錫鋅:
但是我們必須看這個保安手冊,再看PPT,我們的理解,現在經營人可以拒載,但是我覺得,我們其實更應該關注的是,必須授權。那麼請問,航空公司廈航得到了誰的授權,法律有沒有給它授權?沒有,民用航空總局有沒有給它授權?沒有,安全和保衛部門有沒有給它授權,沒有,所以要強調你有沒有權來定,如果沒有權,那麼你這樣定可能在資格上就存在問題。
主持人:
如果有授權了,我來確定它是一個“潛在威脅分子”,標準是什麼,怎麼來確定?
王錫鋅:
這是最重要的問題,因為我剛才説“潛在威脅的人”或者“潛在威脅分子”,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它相當於給人打上一個標簽,會剝奪一個人的出行的權利、運輸的權利。標準如何定,當然不可能逐條列舉,但是至少需要一些可以初步判定的標準,比如有的人被認為是恐怖分子,或者已經有嚴重的威脅公共安全的記錄,也就是説必須要有初步的證據,不然沒有標準你可以隨意發揮。就像我剛才提到,在2007年春秋航空公司和旅客因為航班誤點造成爭議,結果旅客就統統被列為黑名單上的人,被拒載了。如果是這樣,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擔憂,我們以後看到航班誤點還敢不敢去據理力爭,捍衛我們的權利。我説得難聽一點,開個玩笑説,今天我們在這裡評論廈航,我們會不會有可能被列為“潛在的威脅分子”?
主持人:
也許廈航會把你列為VIP。
王錫鋅:
我覺得如果特這樣做的話,我寧可放棄VIP,給出一些具體的標準,對所有的乘客、對大家都有一個明明白白的道理,如果要黑,黑得明明白白,那就可以。
責編:劉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