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試題引發的官司

發佈時間:2010年04月08日 14: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CTV.com

  

今年的高考已經結束,全國各地考生的分數也都紛紛出來了,這其中,是有人歡喜有人憂啊。按理説,每年的高考,這擔憂、焦急的往往都是參加高考的學生或者考生的老師或家長,不過,今天我們給您介紹的這個故事的主人公,可不是上面我提到的三個身份中的任何一個,可是這個人卻為了一道高考試題,可不比那些學生、家長、老師操的心少啊,沒少著急上火,甚至還為此鬧上了法庭!

何  平:(吉林漫畫作者)恰恰就是他們這樣工作態度,才導致走到今天這樣的地步。

何平這個年輕人,是吉林市一名普通的漫畫作家。他此時要質疑的對像是教育部考試中心,原因就是何平覺得自己的一幅漫畫被教育部考試中心選用,並且成為了2007年的全國高考試卷中的內容。

何  平:(吉林漫畫作者)當然是非常高興的,從千百萬的作品中選中了我的作品成為高考試題,這是往我的臉上貼金的事情。但是沒有我的署名,還把的作品改動了,這不是把金子貼在別人臉上嗎。同時也是讓我高興不起來。

2007年全國高考語文試卷的作文題是根據漫畫《摔了一跤》寫一篇文章。當考試結束後,何平偶然看到新聞媒體對這個考題的報道時,他一下子怔住了!原來,這幅名為《摔了一跤》的漫畫正是自己在兩年前創作的作品,不過畫中的有些細節略有出入。

何  平:(吉林漫畫作者)當然有區別,他從人物的佈局一看就是照我的那個進行篡改的。

現在您看到的這幅漫畫就是何平在2005年年初創作的《摔了一跤》。當年3月5號發表在《諷刺與幽默》雜誌上,隨後在《漫畫大王》雜誌上發表並且獲得了漫畫比賽優秀獎。而在何平看來,2007年全國高考試卷選用的這幅漫畫除了文字內容和部分細節有所改動,在漫畫構思、結構、諸多細節上都和他的作品《摔了一跤》如出一轍。

何  平:(吉林漫畫作者)他的這個是小孩坐在地上,我的是一個老人坐在地上,是無意中踩到一個西瓜皮摔倒的。

看到自己兩年前創作的漫畫卻成為了高考試題,這讓何平的心情很是複雜。一方面,他覺得,自己的作品能被教育部採用,作為高考試題,這是件多光榮的事啊!可是轉念一想,又覺得有些不太對勁了!您教育部採用我的作品沒關係,可是事先怎麼著也得和我這個原作者商量一下吧。可是,教育部非但沒有經過自己的同意,居然還偷梁換柱,修改了自己的漫畫,而且連個最起碼的通知都沒有。這樣的做法讓何平非常生氣。看著自己被改得面目全非的漫畫,何平心裏特別不是滋味,這不是明擺著侵犯自己的著作權嗎?這何平啊思來想去,是越想越覺得委屈啊!最後,他決定一定要找教育部去討個説法。

隨後,何平馬上寫信給教育部考試中心,希望能得到他們的回應。

何平:(吉林漫畫作者)事後呢給我一個交代啊,也有一個説法,但是事情都過了半年,仍然是沒有音信。

何平並沒有等到教育部考試中心給他的回復,而尤其讓他自己無法接受的是,出現在高考試卷中的這幅漫畫並沒有他的署名。

其實,對於事先並未通知何平採用其作品的做法,教育部考試中心也有著自己的考慮。因為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高考作為國家一項選拔人才的制度,允許適度進入他人的合法權利。因為高考的保密程度高,為了保證題目不被洩露,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性,是不可能事先向原作者徵求意見的。所以説,考試中心考前沒有聯絡作者,也是情有可原的。可是事前不方便通知作者,不代表就可以不通知作者,就可以隨意使用他人的作品。在作品上為作者署名這是對作者創作的一種最起碼的尊重。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裏也提到了:“署名權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換句話説,就是指著作權人有權在自己創作的作品上註明自己的名字、名稱的權利。可是何平呢,最後在試卷上居然連個名字都沒有,這讓他心裏可是有點不平衡了!在屢次聯絡教育部考試中心無果的情況下,何平最終做出了一個無奈的決定!

何平:(吉林漫畫作者)開始我是想進行協商,但是他們沒有給我明確的答覆。所以我只好有上訴的想法。

2007年9月,何平正式起訴教育部考試中心侵犯著作權。何平要求教育部考試中心在全國性報紙上刊登道歉聲明,並支付稿酬和賠償金1萬元。

2007年高考考生:這是法律賦予他們個人的權利,應當被尊重。

何平:(吉林漫畫作者)錯在你先,你用人家的作品那不是順情順理的嗎。法律賦予權利我們有這個義務。


自己的作品“烙印”在素有“中國第一考”之稱的高考試卷上。可是驚喜最終卻意外的轉化成一場上訴。這位吉林市的普通漫畫作家何平以個人的名義狀告教育部考試中心。此事一發生,就成為了眾多媒體關注的焦點。然而隨後發生的事情,更是讓教育部甚至何平本人都始料未及。

讓何平沒有想到的是,起訴教育部考試中心侵犯著作權並不是他一個人的行為,而在2007年早些時候,同樣有人在堅持訴訟。

何平:我會畫成螞蟻和大象,螞蟻敢於挑戰大象,螞蟻代表我,大象代表對方。

何平起訴後,全國其他地區的漫畫作者也和他聯絡,表示他們的作品也曾和《摔了一跤》命運相同。而關於知識産權保護的話題,也再次成為熱點。甚至有媒體,用一句流行的語言形容何平:“他不是一個人在戰鬥”。

何平:當今社會是法制社會政府的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必須得依法行政,你不能打著為公利益的幌子可以脫離法律的約束,把這種行為淩駕在法律之上。

而這個時候,何平也得到了另外的消息。原來,高考作文題目配發漫畫的傳統由來已久。早在1983年,作為高考作文題目之一的《挖井》,配圖就出自黑龍江漫畫作者張新華的作品《挖井》。當時教育部考試中心幾乎原封不動地使用了張新華的作品,沒有署作者名,之後也沒有給張新華任何回復。在1996年的高考試卷中,廣東漫畫家作品《截錯了》也被選用,同樣沒有署名。

南昌大學教授:署名應當是在高考一結束就對全社會公佈。這個也是維護作者署名權,也維護了考試的嚴肅性。

在社會各界一浪高過一浪探討聲中,先後有很多家媒體致電教育部考試中心,希望能從中得到他們的相關解釋,但最終未能如願。而這一事件又將怎樣發展下去,也讓很多人都拭目以待。一直到2007年11月8日,事情終於有了新一步的進展。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何平一方與教育部考試中心一方在幾個關鍵問題上進行了激烈地辯論。而爭論最大的,還是關於高考試卷上使用的這幅漫畫與原告何平享有著作權的漫畫的關係,到底是修改而來還是演繹而來。

據法院庭審的記錄,教育部考試中心的代理律師在庭審中表示,考試中心在高考作文中使用的漫畫,是以何平漫畫的主要特徵為基礎,增加新的創作要素和構思創作完成的,屬於由何平漫畫演繹而來的新作品。畫面思想表達與原作不同,命題人只是做了一些借鑒,已經形成了相對獨立於原作的新作品。

南昌大學教授:到底是抄襲還是借鑒,這個是技術鑒定的問題,最終需要相關的機關來做出鑒定,個人認為,教育部門到現在也沒有否定試題裏面的漫畫和作品漫畫有相關性。

羅琪:(贛州漫畫作家)不管怎麼説,你還是按照原來作品思路來的。你藝術再創作高考前是保密這個可以理解,高考後是不是應當給作者一點回復。

對於教育部考試中心的解釋,何平卻有著完全相反的看法。他指出,高考試卷上的這幅漫畫在構圖和佈局上與其創作的漫畫具有極大的相似性,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漫畫改編的。

真是“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聽著雙方的辯駁,我們還真一時難以定奪孰是孰非。那麼教育部考試中心到底是否算是篡改了原作,那是技術鑒定的事,咱説了也不算。可是,有一點我們還是能説清楚的。那就是,既然教育部説是借鑒,肯定還是吸取了原作的一些內容和思想,現在人家原作者找上門來,您是不是應當給作者一個相應的解釋呢?即使這幅漫畫真的是您原創的,是何平冤枉了您,那您也應該給作者一句回復啊!避而不見,置之不理,實在不是解決問題的好方法。在法庭上,何平除了認定教育部考試中心侵犯了他的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和署名權外,他還覺得,既然教育部考試中心使用了自己的作品,那就該支付自己一些報酬,説白了,就是要給自己一些作品使用費。

然而考試中心則認為,高考是國家選拔人才的公共事業,編纂高考試卷是一種公務行為,而非商業行為。我國《著作權法》中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十二種情形下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其中包括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何平:我認為這是教育高考中心認為是政府行為,是為公共利益服務,但是不能因為佔了公字你就可以侵害別人權益。

南昌大學教授:我個人覺得這個不是公權和私權的關係,而是國家機關行使公共權益的時候,對個人的權益也必須得到維護。這是你的法律義務,不因為有公權,而踐踏私權。本質上公權是為私權而存在的。

何平漫畫事件受到了社會各界的一致關注,而更深遠的一點就是:在試卷類採用漫畫、文章是否可以不署名,如何鑒定作品是否侵權,這些在我國《著作權法》目前尚沒有這方面規定,在法律上屬於空白。而這場官司本身具有標本意義。

其實啊,我們心裏都清楚,何平狀告教育部考試中心,絕對不僅僅是為了討要那一點點的報酬和經濟賠償,歸根結底啊,還是咽不下這口氣!何平曾經説過,如果是在20年前,他的漫畫作品能被教育部考試中心選用作為高考試題,那是莫大的榮幸,不要説向教育部談使用費了,能被使用本身就已是對自己很高的獎賞了。然而20年後,在法律意識逐漸增強的今天,當何平發現自己的漫畫作品被用在高考語文試卷上之後,除了感到榮幸外,他還要追回屬於自己的名譽。
圍繞著高考試題而引發的侵權官司,到這裡就告一個段落了。教育部考試中心這次雖然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但是通過此事得到的教訓卻是深刻的。我國從1977年恢復高考以來一直到今年,已經走過了31個春夏秋冬,經歷了31次的高考。其實,在這31年來,我國的高考制度還是在一步步地完善、健全的。而針對考試的相關法律法規也相繼出臺。2005年,《國家教育考試法》的草案也已擬定完成,其中對於考試的命題組織、命題人員的資格、命題的方式、試題管理等問題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命題者和原作者的著作權。保護作者的著作權和知識産權,這個道理我們每個人都懂。但是保護的真正涵義,我們是否都能夠真正的理解呢?依靠法律來保護創作者的合法權益,這是底線,而在那些法律觸碰不到的地方呢?我們又依靠什麼去保護?我想,也許真正的保護,更應該是一種態度,一種源自於對每一位作者和他們創作成果的尊重的態度。

 

 

責編: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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