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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4月08日 14: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CTV.com
小劉並不是蘇州人。去年,年僅21歲的小劉之所以和女朋友一起來到蘇州打工,實在是出於無奈。
不久,女朋友離開了,小劉獨自在蘇州闖蕩,但他的打工生涯並不順利。到了今年6月13號,小劉身上只剩下兩元錢了。
這一天,小劉正在蘇州火車站附近的路邊睡覺,當他醒來的時候,發現旁邊坐著一個陌生人。
這個陌生的男子主動和小劉搭訕,在問了小劉的基本情況之後,他表示願意提供工作的機會。這對於已經露宿街頭的小劉來説,無疑是一個好消息。
當天,小劉就跟這名男子來到了一個倉庫。白天在這裡工作,晚上就在倉庫打地鋪睡覺。但據小劉告訴我們,就在當天晚上,一場讓他終身難忘的噩夢開始了。
這突如其來的情況讓小劉非常驚慌,但迫於生活的壓力,他也沒有聲張,希望事情能夠慢慢過去。但事與願違,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裏,這種情況又一再的發生。
一再的遭到侵犯讓小劉無法忍受,他決定尋求幫助。他來到了當地的一家法律援助中心,反映了自己的情況。
雖然對小劉的遭遇非常同情,但這種情況讓援助中心的律師感到相當棘手。在律師的建議下,小劉來到當地的派出所報案,但結果卻出乎他的意料。
對於小劉反映的情況,當地派出所做了記錄,但卻並沒有立案偵察。這一點讓小劉很難理解。
為什麼當地公安部門對於這種情況不予立案呢?原來,小劉反映的情況是自己受到了其他男子的性侵犯。而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強姦罪和強制猥褻婦女罪的受害人性別只能為女性,也就是説,作為一個男人,小劉從法律上來説,不能成為這兩項罪名的被害人。
這樣看來,公安機關對小劉反映的情況不予立案是合法的。但對小劉來説,這個消息無疑是雪上加霜。他再次來到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試圖用其他的方法來討一個公道。
那麼從傳統的刑事的角度,不能立案的情況下,那麼還是走民事,民事肯定是侵權。真的有證據侵權倒是可以的。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人身權利受到法律保護。陸律師所説的,通過民事訴訟來獲得賠償的方法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在這起事件當中,這條路幾乎走不通。
民事訴訟的關鍵在於證據的收集,對於20齣頭的小劉來説,突然遇到這樣的事情,他不太可能有收集證據的意識。所以在事發後,他並沒有去醫院做相關的檢查,於是要取得象精液、毛髮這樣的物證已經不可能了。那麼,在事件發生的地方,會不會有其他人知道這件事情呢?小劉的老闆對這件事情持什麼樣的態度呢?為了向當事人核實情況,也為了尋找其他的知情者,我們跟隨小劉來到了他工作過的地方。
我們沒有見到李老闆本人,只見到了一位20歲左右的女子,她自稱是這裡的新主人,不認識原來的老闆。坐在車子裏的小劉看到了我們之間的對話,在回到車子上的時候,小劉表示,他認識那個和我們説話的姑娘。
知道李老闆不在,小劉下了車,我們也再次回到了倉庫。但接下來的一幕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
這樣的情況,不要説尋找知情人,甚至連小劉是否在這裡工作過都遭到了對方的否定。情急之下,小劉開始和旁邊的幾個小夥子説話,希望能證明他的確在這裡工作過。
沒有人説認識小劉,沒有人談論小劉的遭遇,更沒有人能為他作證,試圖以民事訴訟來討回公道,還沒有開始,就已經失敗了。
身受侮辱卻無可奈何,小劉萌生極端想法。這次事件發生以後,小劉在心理上承受著巨大的壓力,這對他的生活造成了影響。
這起事件對小劉的影響還遠不止這些,面對我們的鏡頭,這個看上去文弱靦腆的大孩子流露出一些極端的想法。
小劉的遭遇並不罕見,去年2月,哈爾濱就曾經發生過一名男子因為不堪忍受同性侵犯而殺人的案件。近年來,全國各地類似的事件時有發生,大都因為沒有可以參照的法律條文而不了了之。
那麼,我國的法律為什麼對這種行為沒有相應的條文呢?專家告訴我們,其實在我國1979制定的《刑法》當中有一條流氓罪,可以適用這類行為。
1997年《刑法》修訂以後,流氓罪被其他的罪名所替代。而原本用來約束同性之間性侵犯的"其他流氓行為"的條文隨之消失,這就導致了法律上的空白。
如今,這一類同性性侵犯的事件頻繁發生,現行法律有沒有可能作出相應的調整呢?
有人提出,對強姦罪的這個對象啊,因為強姦罪是強姦婦女,那現在就是對這個對象能不能做擴大的解釋,或者在刑法條文當中進行擴大的規定,就是把這個男性也包括進去,那麼如果把男性也包括進去的話,那就意味著同性之間可能,也可能發生這種所謂的使用暴力威脅其它方法來進行強迫發生性行為的行為,也可以按照強姦罪來認定。
這看起來只是一個被害人性別的修改,但卻面臨著層層阻礙。因為要作出這樣的修改,就必須認可同性之間存在正當的性行為,而這一點無疑和我國目前的社會倫理道德存在矛盾。
儘管存在著這些障礙,但劉教授認為,無論同性間的性行為是否得到認可,公民的人身權利都應當得到尊重和保護。(播出時間2006-8-19、2006-8-20)
責編:劉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