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摺密碼猜、猜、猜

發佈時間:2010年04月08日 14: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CTV.com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有時會在無意間撿到一些別人丟失的東西。大屏幕上這位程先生,就是在無意間撿到一張存摺、一張存有十幾萬塊錢的存摺,但是就是這張存摺,卻讓他的命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那麼,這其中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呢?那張存摺又是怎樣改變了程先生的命運呢?讓我們一起來看安徽電視臺《週末斷案》欄目提供的節目《銀行密碼猜、猜、猜》

  

    他叫程劍,安徽省黃山市人,原來是黃山市國際大酒店保安部的一名保安,兩年前他撿到過一張存摺。

  

    程劍:存摺是在酒店那個停車廣場撿到的,是幾月份我不太記得了。在那裏撿到以後,我就放在家裏。

  

    存摺的儲戶叫朱衛祖,寫明有存款6000元。當他拿著這張存摺,試著到銀行去取款時發現,存摺上存有136200元。見到存摺上存有這麼多的錢,程劍不敢相信這是真的。.

  

    程劍:看到上面打了那麼多的錢,當時頭腦就發瘋了,我認為還是那個機子犯錯誤了呢。

  

    存摺上大筆的存款對程劍是一個巨大的誘惑。於是,程劍動了如何將存摺上的存款從銀行取出的念頭。程劍明白,拿著存摺去取款,必須得知道存摺上的密碼。這時,他想起了存摺的儲戶朱衛祖。經過一番打探,他了解到這張存摺上的儲戶,就是一直經常在他所在酒店的門口等待客人的出租車司機朱衛祖。

  

    朱衛祖:程劍是賓館的保安,我們車子一停下來,肯定第一看到的就是保安。就是講對他就是比較熟悉。

  

    找到儲戶之後,他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朱衛祖個人信息,開始在家中反復琢磨存摺上的密碼。2002年2月20日,程劍持配製的密碼來到徽州區中國銀行岩寺分理處,他首先填寫了一張200元的存款單。

  

    “你好,請輸入密碼。”

  

    數次輸入密碼不正確後,程劍無功而返。隨後,程劍試著在其他的營業點取款,但都沒有成功。雖然多次取款都因密碼受阻,但程劍並不死心。一次偶然的機會,他在酒店值班時,因為酒店的旅客需要租用出租車,他隨手撥通朱衛祖的手機,幫他攬客,朱衛祖的手機號碼讓他頓生聯想。2002年3月10日下午,程劍再次來到中國銀行躍進路分理處取款,當他輸進朱衛祖手機號碼的後六位數時,密碼正確,取出現金200元。從3月10日到3月12日,在短短的三天時間內,程劍本人並委託親戚用朱衛祖的名義,從儲戶為朱衛祖的存摺裏提取人民幣共計132200元,並將剩餘4000元的存摺燒燬。

  

    程劍:分了大概三批吧。分了三次把它取出來的,一共是十多萬塊錢。取出來之後,我就放在家裏。

  

    在程劍取出存摺裏的最後一筆錢時,朱衛祖還蒙在鼓裏,他並不知道自己存摺上的錢什麼時候丟失了。對於經常照顧自己生意的程劍,他依然和他保持正常的工作往來。

  

    朱衛祖:2002年3月12日,就是他取最後一筆款的時候,他打了個電話給我,國際大酒店有客人到火車站。應該是看看我知不知道卡上的錢已經被取走了一大半了。當時我還不知道。我説,謝謝,謝謝你。

  

    2002年3月13日,朱衛祖用隨身攜帶的儲蓄卡到銀行取款時,發現卡裏的錢已經被人取了十幾萬,他立即向當地派出所報案。3月14日,公安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程劍進行拘留。經過審訊,程劍承認上述事實,並退回全部贓款132200元。2002年10月25日,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檢察院向屯溪區法院提起公訴。程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存款人民幣132200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程劍撿到存摺,知道是誰丟的,但是,他不但沒有物歸原主,反而還把上面的錢取走了;開始,失主朱衛祖不知情,還對經常照顧他生意的程劍説謝謝,但是真相大白之後,朱衛祖對於一面盜取他的存款、一面又照顧他生意的程劍會是什麼態度呢?程劍又如何面對朱衛祖呢?安徽電視臺《週末斷案》欄目把這對老相識同時請到了演播室,讓我們一起來看《週末斷案》主持人對他們的採訪:

  

    主持人:你和朱師傅還挺熟的吧?

  

    程劍:應該還可以吧。平常經常照顧他生意。

  

    主持人:那你有沒有想過你把人家存摺裏這麼多錢取走了,你以後怎麼面對他?

  

    程劍:當時沒有想那麼多,要是想那麼多,就不會取這個錢了。錢的誘惑太大了。

  

    主持人:你當時把這個錢取出來以後,可能那會心情是不是也比較複雜?

  

    程劍:特別緊張的那種。也是特別複雜的。

  

    主持人:朱師傅,我知道很多人都有這個習慣。用手機號碼、電話號碼什麼的作銀行卡或者是存摺的密碼。但是您是開出租的,可能很多人都知道您的手機號碼。你不覺得這樣做不安 全嗎?

  

    朱衛祖:現在才發現應該説是不安全的。但是原來我也沒存過錢,我平時也算是比較大意的,記憶力也不是很好,就想用手機號碼尾數算了吧。

  

    主持人:你當時這麼多錢有沒有什麼具體的打算?

  

    朱衛祖:本身存摺上顯示出來的是6000塊錢,2002年3月份以前的。前不久,陸陸續續地從銀行貸款幾萬,然後從親戚朋友那借了幾萬,一起湊足了這個數額,然後到上海去買車子的。其中還有一部分是給小孩看耳朵的。

  

    主持人:小孩耳朵怎麼了?

  

    朱衛祖:耳朵聽力有障礙,要給他買助聽器的。

  

    主持人:一張存摺裏頭存這麼多錢,你什麼時候丟了,丟了多長時間才發現?

  

    朱衛祖:不知道。到了上海以後,需要取錢的時候,才發現卡上沒有錢了。

  

    主持人:當時是用卡。你是除了存摺之外還有張卡。

  

    朱衛祖:對,卡折一起的。用卡取錢的時候,發現卡上沒錢了。當時聯想到存摺肯定是丟掉了。

  

    主持人:你當時什麼感覺?

  

    朱衛祖:肯定著急。急急忙忙就從上海返回屯溪。

  

    主持人:程劍,你當時知道朱師傅家裏這個情況嗎?

  

    程劍:我不知道,我一點都不知道。

  

    主持人:那你現在知道了心裏有什麼感覺?

  

    程劍:心裏更感覺到對不起他。那天記者採訪的時候,我就聽記者跟我講了,講他兒子的那個耳朵。這個我是不知道的。一點都不知道。

  

    主持人:那你(朱衛祖)現在已經知道是誰把你存摺上的錢取走了,你在面對他的時候有什麼感覺?

  

    朱衛祖:面對他只是看一眼,然後沒什麼話説。看一眼,就走了。

  

    主持人:那你覺得程劍這種行為在你看來,構成犯罪嗎?

  

    朱衛祖:撿到存摺取款算不算犯罪我也不知道,我也沒有諮詢過。我只能説應該是很不道德的行為。

  

    主持人:到現在你也只認為它是道義上的譴責。

  

    朱衛祖:最起碼是不道義的。十幾萬塊錢也不是個小數目,對我來説。

  

    失主朱先生只是認為,撿到存摺不還是不道德的行為,那麼程劍的行為僅僅是不道德嗎?會不會構成犯罪呢?我們聽一下演播室觀眾和專家們的討論

  

    觀眾:我認為它還是構成犯罪的。常規上去理解呢,大家認為撿到東西不給別人是一種違反道義的行為。實際上,撿到別人東西應該還給別人,這不僅僅是我們倡導的一種風俗,更重要的也是一種法律的規定。當然就剛才放的片子來看,他撿到了存摺以後,並且採取了秘密的方式竊取別人的密碼,再把銀行的錢取出來,我認為這可能就構成了盜竊罪。

  

    韓玉勝:撿東西不可能構成犯罪。就像我們説,我在路邊撿到一個遺棄的嬰兒,這你不能説我犯罪。但是以後我把這個小孩賣了,這就是犯罪了。比如我撿到了一份別人丟失的機密文件,這都不是犯罪。但是我把這個機密文件給很多人都看了,這個就是犯罪。所以罪和非罪之間,並沒有一個不可逾越的鴻溝。當你第一個行為做出之後,那麼下一個行為就決定了你的行為性質。所以我覺得在這個案子當中,實際並不在於他撿的行為本身。因為撿是無罪的。

  

    主持人:韓教授,剛才我們現場也有觀眾提到這麼一個疑問。如果我撿到的不是一張存摺,而是十幾萬塊錢現金。如果撿到的是一筆錢不還,這個和撿到存摺不還性質上是相同的嗎?

  

    韓玉勝:不一樣。存摺只是財物的一種證明,而不是財物本身。我這個存摺必須要通過到銀行去對換的方式,才能拿到錢;而現金或者其它的這些財物,撿到了就是它。比如説我撿到十萬塊錢,我沒有交,我就自己留下了。那這裡面可能又會有不同的情況。一種就是作為遺失這十萬塊錢的人,他知道丟在什麼地方了,這個對他來講叫遺忘。當他去要,你拒不退出,拒不交還,這時候你構成了侵佔罪;如果説沒有人知道,就是丟的人不知道丟在哪兒,我們把它稱為叫遺失物。那麼這個遺失物對於失主來説,他不知道在什麼地方,所以他不可能去找你。

  

    主持人:像朱師傅這樣比較馬虎,可能丟了很長時間以後才發現。

  

    韓玉勝:對,錢都被人取差不多了才發現。所以這種情況,如果作為遺失物我撿到,撿到它不是犯罪,那我佔有了也不是犯罪。

  

    撿到存摺本身不構成犯罪,但是對存摺的不同處置卻有可能導致犯罪。那麼,程劍的行為到底犯了什麼罪呢?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有三種觀點,一種説是盜竊罪,另一種説是侵佔罪,還有一種説詐騙罪,那麼究竟是哪一種呢?我們看一下演播室裏的討論

  

    主持人:認為程劍他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的,請舉手。

  

    主持人:你覺得他犯盜竊罪的理由是什麼?

  

    觀眾:因為這個存摺都是有名有姓的,而且放在一個銀行裏面。銀行,可以説是一個公共的一個大家庭的保險櫃。你去通過去修改它的密碼而取到的錢,就等於你去盜竊它這個保險櫃的密碼。所以我認為他是盜竊罪。

  

    韓玉勝:我覺得定盜竊罪不合適。因為我們講盜竊罪,應該是一種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我們講的秘密竊取的對像是特定的,必須是他人的財物。存摺本身並不屬於財物的範疇,它只是財物的一個證明,還不是財物本身。這個存摺又是他撿到的,不是他竊取的。所以這個就成了盜竊,我覺得這個看法是不對的。

  

    主持人:認為程劍犯的是侵佔財産罪的,請舉手。

  

    主持人:為什麼認為他是侵佔財産罪?

  

    觀眾:因為他存摺是撿來的,盜竊罪還談不上。十多萬吧,數額特別巨大的這筆財産,應該構成了非法侵佔罪,我認為。

  

    觀眾:可能跟他以前受的教育,或者他所處的那種環境,以及他的心理承受能力都有關。對有的人來説,十幾萬,他心裏承受不了。我感覺就是説,他這個就是説佔有人家十幾萬,我覺得應該是非法侵佔。

  

    韓玉勝:定侵佔罪不對,我覺得原因就在於剛剛我們講到了,我們《刑法》上對於侵佔罪有嚴格的界定。一個是對他人的保管物不交還,還有一個是對別人的遺忘物還有埋藏物拒不交出。程劍的情況又不符合我們《刑法》所規定的侵佔罪的這些條件。所以他不應該按侵佔罪來定。

  

    主持人:認為構成詐騙罪的舉手。

  

    主持人:就您一位。

  

    觀眾:我認為他是構成詐騙罪的。一個疑點就是,他想通過打電話,用手機竊取密碼的過程中,他有一種欺騙行為。所以我認為是欺騙罪。

  

    韓玉勝:詐騙罪呢它是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來騙取他人財物,這種把它叫做詐騙罪,程劍在這裡面偷配密碼的行為實際對銀行來講,他是用一種隱瞞真相的方式,就是隱瞞了自己並不是存摺所有人的真相。隱瞞了自己並不應當擁有這筆財産的真相,而去把這筆錢騙到了自己的手裏。最後以詐騙罪認定他,我覺得認定應該是準確的。

  

    主持人:那麼關於這個案子,最終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判決結果,我們還是先來了解一下。

  

    2002年11月28日,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程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0000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程劍不服,向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2003年4月29日,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 撤銷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

  

    二、 被告人程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10000元。

  

    (演播室)

  

    (連線)

  

    二審和一審相比結果差距很大,改判的原因是什麼呢?我們連線安徽電視臺《週末斷案》的記者劉志道

  

    1、 一審是判10年,二審判3年,改判的原因是什麼?

  

    2、 二審判決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緩刑是出於什麼考慮?

  

    3、 程劍是否正處在緩刑期?以什麼為生?

  

    我們再説朱先生,剛才他也説,我平常記性也不太好,設別的密碼我也記不住,所以我就用手機的後6位數字作了密碼。但是呢,事實證明不安全,這十幾萬塊錢就這麼丟了。那麼,設置密碼應該注意什麼呢?

  

    韓玉勝:我相信我們所有的人,大家都會用自己比較熟悉的、容易記住的一個號碼來設自己的密碼。比如説出生的年月日,比如説家裏的電話號碼,有的甚至用樓和門牌的號碼。是不是可以採取一種變通的方式?比如説我去存錢,我不用我自己的,比如出生年月、手機號碼或者是住的地方的號碼。不用這個。我用我孩子的,或者用我夫人的。如果朱師傅用的是,比如説是用他夫人的手機的後六位數,我看恐怕他就想不到,也猜不到了。

  

    給存摺加密,就是給自己的財富築起了一道防火墻,不給別人以可乘之機。但是防賊容易防己難,錢的誘惑太大了,面對誘惑,程劍也正是一念之差做出了糊塗事。看來,我們在為自己的財富加密的時候,也應該為自己的思想加一道防火墻,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錢,偷來的、搶來的、騙來的、撿來的,都不如自己用汗水換來的。

  

責編: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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