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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天津5月28日電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8日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米鳳君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米鳳君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2月至2008年2月,米鳳君利用擔任中共吉林省長春市委副書記、長春市市長、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長春市委書記、長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28萬餘元。案發後,大部分贓款贓物已退繳。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米鳳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鋻於米鳳君在被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較好,退繳大部分贓款贓物,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編:許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