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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5日,徐大雯(後左一)在法院接受媒體採訪。新華社記者 陳飛 攝
新華網上海5月24日電(記者楊金志)侵犯已故導演謝晉名譽權的宋祖德、劉信達在法院通告的限令下,24日來到上海市靜安區法院,提交了向謝晉遺孀徐大雯的致歉聲明,繳納15萬元賠償費用,並承諾在20天內于指定網站、媒體刊登致歉聲明。
24日中午12時15分許,宋祖德、劉信達來到上海市靜安區法院,提交手寫的《道歉聲明》稱:“我們是(2010)靜執字第341號案件被執行人宋祖德、劉信達,今就侵犯已故著名導演謝晉老師名譽權一事,作出如下致歉聲明:由於我們虛構事實、以假亂真,詆毀了謝晉老師和徐大雯老師的名譽,在社會上造成極大的不良影響,並使徐大雯老師的身心遭受重大打擊,我們深感內疚,現真誠地向謝晉老師和徐大雯老師表示最深刻的歉意,懇請取得徐大雯老師的原諒。我們保證以後遵紀守法、謹言慎行,不再作出類似的侵權行為。”
24日當天,宋、劉二人還帶來了15萬元現金作為執行款,向法院交納。此前,法院已經從劉信達賬戶中執行11萬餘元款項。目前,相關執行費用還缺3萬餘元,主要是法院執行費、公告費等費用,宋、劉二人承諾將在7天內主動將餘款劃到法院賬戶。徐大雯代理律師富敏榮表示,由於對方態度比較誠懇,申請執行人放棄了要求支付滯納金的要求。
與此同時,宋、劉二人提出可否改變道歉方式,不在網站和媒體刊登道歉聲明,而是當面向徐大雯女士道歉。經律師電話徵詢徐大雯意見,徐大雯表示不願變更道歉方式,也不願面見他們。由此,法院要求宋、劉二人在20天內,連續十天在5家網站、5家報紙刊登致歉聲明。
2008年10月謝晉逝世後,宋祖德、劉信達多次在網絡博客上發文,捏造事實誹謗謝晉。2009年12月,上海市靜安區法院一審判定宋、劉二人侵犯謝晉名譽權,要求他們公開道歉,並賠償謝晉遺孀徐大雯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近29萬元。後上海市二中院對宋、劉二人上訴維持原判。今年5月,靜安區法院發佈執行公告,限定宋祖德于5月24日13時到法院報到,否則將強制執行。
責編:許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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