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東莞支行3官員私分3300萬國資獲緩刑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21日 08: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2000年12月31日,東莞人行轉讓東莞證券公司30%的股權獲得轉讓金3250.20萬元作為賬外資金留存。2002年7月1日,東莞人行用3064.44萬元給205名員工購買商業保險,行級領導29萬餘元,科長24萬餘元,副科長22萬餘元、科員及離退休人員10萬餘元,新進人員4.8萬餘元。

  2001年1月,東莞證券公司從小金庫提取320萬元,分給東莞人行行級領導每人10萬元,副科級以上中層幹部、東莞證券公司領導成員每人5萬元。

  本報訊 (記者鄭偉庭 通訊員陳雲飛、韋磊) 2000年至2002年間, 中國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東莞人行)借下屬合資公司東莞證券公司改制之機,違反國家規定,在該行時任領導班子方達文、何錦成、吳灼均、鄧玄泰、劉秋耀、黃巨文一致決定後,以購買商業保險、發福利等形式將國有資産3300多萬元私分。

  2007年8月,東莞市檢察院反貪局接到省檢察院交辦線索後全力初查,8個月後立案調查。2009年1月東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已追繳1100多萬元

  法院判決書稱,涉案私分的國有資産合共33844400元,已追繳11167263.98元。其餘欠款將繼續予以追繳。方達文、吳灼均、劉秋耀三人犯私分國有資産罪和受賄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2000年12月31日,東莞人行根據上級要求與經濟實體脫鉤的文件精神,將以其下屬的城信電腦公司、金銀珠寶公司名義持有的東莞證券公司30%的股權轉讓給東莞商業銀行,所得股權轉讓金3250.20萬元作為賬外資金留存。

  2002年7月,東莞人行以振華珠寶行的名義用3064.44萬元給205名員工購買商業保險,行級領導29萬餘元,科長24萬餘元,副科長22萬餘元、科員及離退休人員10萬餘元,新進人員4.8萬餘元。2005年保險合同到期退保。方達文得款304217.28元。吳灼均得款304894.51元。劉秋耀得款304607.07萬元。

  2000年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要求,東莞人行與東莞證券公司實行徹底脫鉤,方達文指使東莞證券公司經理何炎坤,調用該公司通過截留證券業務手續費所形成的一筆賬外資金,在脫鉤之前分發給人行行級領導每人10萬元,副科級以上中層幹部、東莞證券公司領導成員每人5萬元。2001年1月,何炎坤吩咐財務總監從東莞證券小金庫中提取320萬元,分別轉入上述人員提供的東莞證券保證金賬戶。其中方達文、吳灼均、劉秋耀各分得10萬元。

  春節中秋節大肆受賄

  法院查明,在1996年至2000年間,方達文、吳灼均、劉秋耀等人利用其擔任東莞人行行長、副行長及行級領導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何炎坤等人代表東莞證券公司以荔枝節、中秋節、元旦、春節慰問的名義賄送的現金。其中方達文、吳灼均分別收受賄賂32萬元,劉秋耀收受賄賂12萬元。

  收受賄賂期間,三人對東莞證券公司的外匯業務、人事任免、網點設置、業務檢查、安全保衛等工作給予關照。2001年初,國家開放外匯業務市場,東莞證券公司未達到外匯資本金要求,沒有新的外匯許可證,按規定必須停止代理B股業務。方達文等人幫助東莞證券公司爭取在沒有新的外匯許可證情況下代理B股業務,並且快速申請辦理到新的外匯業務許可證。

  相關新聞:205人“受惠” 3主犯獲刑

  東莞市檢察院首度公開“東莞人行6處座貪國資3300萬”一案細節

  核心提示

  原中國人民銀行東莞市支行行長、副行長、調研員在內的6名官員,在2000年至2002年期間利用下屬公司東莞證券公司改制的機會,以購買商業保險、發福利等形式將國有資産3300萬元進行私分。

  昨日,東莞市人民檢察院首度公開該案細節。通報稱,“受惠”的竟達200余人之多。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認定方達文等人犯有私分國有資産罪和受賄罪,3主犯均被判刑。

  文/記者唐紅傑 通訊員石亞明

  3主犯獲刑罰

  方達文:原東莞人行行長,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沒收個人財産3萬元。

  吳灼均:原東莞人行副行長,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沒收財産人民幣3.5萬元。

  劉秋耀:原東莞人行總稽核,被判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沒收財産人民幣1萬元。

  檢察院:

  以私分總額追究

  直接負責人刑事責任

  昨日,檢察院通報稱,目前有不少領導幹部認為,給單位員工發放福利和自己貪污是兩碼事,是給大家謀利益,最終只能是法不責眾。在檢察機關調查過程中,方達文等人也表示,在上世紀90年代歷史背景下,各地人民銀行都辦有自己的實體。所辦實體賺錢後就是創收,自己賺的錢發給員工沒什麼關係。

  對於這種想法,東莞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李來盛説,這種想法是認識的誤區,儘管有些領導自己分得的很少,有的甚至自己不分,把錢都分給了員工,“但私分國有資産的犯罪,看的並不是領導自己分了多少,而是私分總額有多少,檢察院是以私分出去的全部數額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

  6處座的兩宗罪

  貪污:私分3000多萬 205人“受惠”

  東莞市檢察院查明,東莞證券(有限)公司是中國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下稱“東莞人行”)于1988年6月籌建的經濟實體,並一直由東莞人行控股和管理。

  2000年12月31日,東莞人行將以其下屬的誠信電腦公司、金銀珠寶公司名義持有的東莞證券公司30%股權轉讓給東莞市商業銀行,所得股權轉讓金3250萬元作為賬外資金留存。

  1999年8月至2002年6月間,原東莞人行行長方達文、原副行長吳灼均、原總稽核劉秋耀以及何錦成、鄧玄泰、黃巨文(後3人另案處理)等領導班子成員多次召開會議研究員工福利,提議按照職務、工齡、行齡、學歷等綜合計算確定等級,以購買商業保險的形式對東莞人行全體員工(含離退休人員)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與會人員一致同意。

  2002年7月1日,東莞人行以該行自辦實體東莞市振華珠寶行的名義,為205名員工投保,保額分別為方達文、吳灼均、劉秋耀等行級領導29萬餘元,科長24萬餘元,副科長22萬餘元,科員及退休人員10萬餘元,新進人員4.8萬餘元,保費總額為2064.44萬元。

  另外,2000年年底,東莞人行與東莞證券公司徹底脫鉤,方達文指使東莞證券公司經理,使用該公司資金計320萬元,在脫鉤前發給方達文、吳灼均、劉秋耀3位行級領導每人10萬元,副科級以上中層幹部、東莞證券公司領導每人5萬元。最終共50多人參與了本次分配。

  受賄:多次受賄過節費近百萬元

  檢察院查明,1996年至2000年間,方達文、吳灼均、劉秋耀等人利用其職務便利,多次收受東莞證券公司以荔枝節、中秋節、元旦、春節慰問的名義送來的現金。其中,方達文、吳灼均分別收受賄賂各32萬元,劉秋耀收受賄賂12萬元。收受賄賂期間,方達文等對東莞證券公司的外匯業務、人事任免、網點設置等工作給予了關照。

  檢察院還查證,2001年初,國家開放外匯業務市場,東莞證券公司未達到外匯資本金要求,沒有新的外匯許可證,按規定必須停止代理B股業務。在方達文等人的協調下,東莞證券公司快速申請辦理到新的外匯業務許可證。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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