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案”判決將對中國懲治行賄犯罪帶來深遠影響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20日 20: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5月20日電(記者查文曄 王建華 劉歡)中國家電連鎖銷售巨頭國美電器前董事局主席黃光裕本週二被判有期徒刑14年,罰沒個人財産8億元,其中,因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政法分析人士表示,法院對黃光裕“單位行賄罪”的判決,顯示中國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有利於全方位治理腐敗。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間,黃光裕作為國美公司和鵬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給該兩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給予相懷珠等5名國家工作人員的款物折合人民幣456萬餘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黃光裕為給國美公司、鵬房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

  法學專家稱,對黃光裕“單位行賄罪”的判決,在中國反腐敗治理中有重大意義。長期以來,中國在查處商業賄賂案件的過程中,往往將受賄人列為從重懲處對象,對行賄者予以從輕處罰或免於追究刑事責任。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黎宏表示,行賄和受賄的社會危害是一樣的這一觀點已成為法學界的共識,“沒有行賄,就沒有受賄,”這兩者實際是一體兩面的關係。

  黎宏坦言,現行刑法對行賄罪與受賄罪的處罰力度差別很大,從而形成一種“怪圈”——只處罰受賄,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行賄,這不利於懲治和遏制腐敗行為。

  現行刑法第390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根據情節輕重不同,可處以從5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最高無期徒刑的刑罰。但該條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而刑法對單位行賄罪的處罰規定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黎宏認為,刑法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消滅犯罪現象,而不是單純地處罰人。如果對於受賄犯罪的結構前提——行賄不能予以嚴懲,腐敗現象還是無法消滅。

  中國近期出臺了一系列措施重拳治理行賄犯罪。5月上旬,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大查辦嚴重行賄犯罪力度的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大查辦嚴重行賄犯罪的力度。

  記者注意到,通知中將“為非法逃避稅收、辦理違法貸款、公司企業違規上市,向稅務機關、銀行等金融機構、證券監管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列為重點查處的八種行賄犯罪之一。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家通過行賄政府官員從而獲得審批、稅收等方面的鉅額利益的案件屢有發生,日前宣判的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原副司長郭京毅案、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案都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教授任鐵纓説,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顯然注意到了這個現象和趨勢,並加大了查辦力度。

  在今年1月召開的十七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賀國強指出,今年紀檢機關的工作重點包括:在堅決懲處受賄行為的同時,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有行賄記錄的單位和個人,在市場準入、經營資質、貸款審批、投標資格等方面加以嚴格限制。

  任鐵纓指出,加大對行賄案件的查辦力度不僅是黨內紀檢工作的重點,而且已經上升到國家層面。在今年兩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工作報告中披露,去年全國檢察機關“對3194名行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最高檢首次在工作報告中披露查處行賄人數字,引起外界關注。

  此外,中國各地檢察機關從2006年起建立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在規定領域有行賄犯罪記錄的人將被列入檔案,不可刪除或更改。工程招標單位可以查詢這些檔案,從而將有行賄紀錄的人排除在招標範圍外。根據曹建明報告中透露,去年檢察機關已經向工程招標單位等提供查詢48238次。

  “‘黃光裕案’將對治理行賄犯罪帶來深遠影響。”任鐵纓説。

責編:許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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