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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5月19日電 日前,為及時、準確打擊經濟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其中,《立案追訴標準(二)》明確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關於虛開、購買增值稅發票等,《立案追訴標準(二)》做出了相關規定:
第六十一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二條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條)]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三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四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五條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六條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七條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八條 [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責編:王玉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