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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裴曉蘭)昨天,安徽籍上訪女子李蕊蕊于聚源賓館被強姦一案,在市二中院終審宣判。針對檢方抗訴意見,該院指出一審判決確實在援引法條方面出現錯誤,但鋻於對實體判決不産生實質影響,直接糾正。據此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強姦犯徐建終審獲刑8年。
二中院在判決中查明,一審法院認定徐建強姦李蕊蕊,並給李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事實是正確的。徐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對於檢方的抗訴意見、徐建的上訴意見以及李蕊蕊關於民事部分的上訴意見,判決均未採納。據此,被當眾強姦的李蕊蕊獲得2300.9元賠償。
對於徐建稱自己不是在公共場所強姦及自己係犯罪中止的上訴理由,法院認為與事實和證據不符,不予採納和支持。對於李蕊蕊的律師李瑩提出的民事賠償部分的上訴意見,法院認為,李蕊蕊要求賠償的心理治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並非物質損失,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之內,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二中院最終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徐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案件爭議聚焦
>>檢方意見:當眾強姦應重判
豐臺檢察院的抗訴理由和市檢二分院的審查意見,均認為一審適用法律錯誤,對徐建量刑畸輕。
豐臺檢察院指出,徐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應依法認定其屬於強姦罪的情節加重,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進行判罰;其行為社會危害性嚴重,並非因積極悔罪而自首,而是在輿論壓力下被迫自首,依法不應減輕處罰。
>>終審判決 自動投案可輕罰
徐建犯罪以後能夠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係自首,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一審法院考慮徐建係自首並結合具體案情,對徐建依法減輕處罰,量刑並無不當,對檢方的抗訴理由和審查意見,法院均不予支持。
不過,一審法院確實在援引法條方面出現錯誤,但鋻於對實體判決不産生實質影響,法院直接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 兩審判決有變化
一審判決時,豐臺法院引用的是《刑法》236條第1款對徐建進行判罰,該條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檢方抗訴時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按《刑法》第236條第3款第3項之規定予以處罰,即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此次二中院的終審判決,糾正一審判決錯誤,依照的是《刑法》第236條第3款第3項。
■案情回放
去年8月3日晚,安徽阜陽界首市的李蕊蕊進京上訪時,被界首市駐京辦相關負責人帶至河南省桐柏縣駐京信訪工作聯絡處所租用的豐台區聚源賓館房間。次日淩晨2時許,在多名人員在屋內住宿的情況下,李蕊蕊遭桐柏縣駐京辦聘請的看管人員徐建暴力強姦。8月11日,徐建在原籍向警方投案。
去年12月11日,豐臺法院一審以強姦罪判處徐建有期徒刑8年,賠償李蕊蕊2300.9元損失。宣判後,徐建和李蕊蕊提起上訴,豐臺檢察院亦于12月18日提起抗訴,指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對徐建量刑畸輕。
後李蕊蕊嫁給一名同鄉,男方並不知道她受辱一事。
責編:許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