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反思趙作海案不能止于個案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10日 06: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舒聖祥

  河南高級人民法院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係一起錯案,再審判決撤銷省法院復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決,宣告趙作海無罪,立即派人趕赴監獄,釋放趙作海,並安排好其出獄後的生活。至此,又一起讓法治蒙羞的驚人錯案,被續寫上了司法錯案史。

  無論從哪個方面看,河南趙作海案都堪稱5年前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兩者具有驚人的相似點:都是因為“被害人”神奇“復活”而使冤案大白天下,都是在已經服刑11年後被宣告無罪。

  就事而論,我傾向於認為並不存在一個擁有主觀故意的冤案製造者。從公安局到檢察院再到法院,沒準大家當時都認為自己是在依法行事,是昭雪了慘死的冤魂、伸張了正義。而越是這樣,事情越發可怕,因為“無意製造冤案”要遠比“故意製造冤案”幾率更高。而這也決定了,我們反思和總結不能總是局限于個案,而必須上升到機制的層面,著眼于整體性的改革。

  趙作海案尚有許多焦點問題需要調查,而公眾認為唯一不需調查的就是刑訊逼供的存在。因為沒有一個人會無故承認自己殺人,更不可能把並不存在的殺人細節交代得符合案情需要。而當地公安局負責人卻不認為這個案子存在刑訊逼供,這固然有推卸責任之嫌;但是,卻也有另一種情況,那就是在公眾眼裏的刑訊逼供,在一些幹警眼裏卻是從來如是的常態。更何況,一個通行的遊戲規則是:在破案、公訴、審判活動中,榮譽和利益皆屬個人,固然與辦案當事人緊密相關;責任與過失卻是集體的,無需任何具體當事人為此擔責。佘祥林案件,公眾至今不甚清楚負責辦案的是哪些警察哪些檢察官和哪些法官,趙作海案“枉法不究”的端倪也已顯露。

  “被害人”復活這種案件,在整個錯案史中的比例肯定不高。某種意義上,只要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只要不是“為了破案而破案”,在當今如此發達的鑒定技術之下,“被害人”復活冤案原本不可能發生。然而,如此低概率的錯案居然也能時有發生,足見不法與枉法的情形值得警醒。這也警示我們,錯案糾錯絕對不能止于個案,否則,佘祥林既然不是最後一個,趙作海也不會是。

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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