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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溫州4月4日電(記者李飛雲 通訊員 高歡) 來自湖北的少女鄒雙琴在溫州打工期間患慢性重度苯中毒,因及時向溫州市衛生疾控部門反映,由衛生疾控部門出具診斷證明書,第一時間將證據固定。日前,浙江溫州鹿城法院一審判決金某賠償鄒雙琴的父母69萬。
去年,鹿城法院一審判決僱主金某賠償其46萬。金某不服判決,案子最終進入二審。然而,鄒雙琴未能等到二審結果便匆匆過世,原先的判決隨後被市中院裁定撤銷,並撤回重審。
2009年2月12日,鄒雙琴因為無錢住院,她和母親擠在溫州市二醫附近的一間僅有七八平方米、由三合板隔起來的房間內。當時的她,看起來面色蒼白、浮腫,其母親説,為省錢,鄒雙琴只有在身體難受得實在受不了時,才去趟醫院。
2008年3月14日,年僅17歲的她和媽媽、姐姐一起進入溫州鹿城區雙嶼一家鞋廠打工,從事車包刷膠工作。工作一個多月,她沒有戴口罩、手套,當時大家都沒戴,也沒有人叫她戴。當年5月19日,她感到渾身無力一頭栽倒在地上。
隨後,溫州市二醫確診其為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礙性貧血),而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則確認鄒雙琴所患疾病構成職業病。那時,病中的鄒雙琴全部希望寄託在一份由鹿城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該份判決書一審判決僱主金某賠償其46萬多元。
然而,金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他的主要理由是鄒雙琴僅在他工廠內工作一個多月,這麼短的時間內不會導致患病。
令人遺憾的是,鄒雙琴並沒有等到二審結果,就過世了,死因為重型血障。隨後,溫州市中院裁定以鄒雙琴于二審審理期間死亡、其父母即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願意參加訴訟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鹿城法院重審。
庭審時,金某的委託代理人再度辯解,鄒雙琴在他們工廠工作時間短,不排除在進廠工作之前就得病。但因為鄒雙琴進廠工作時,金某未對其進行體檢,這一辯解變得毫無説服力。
最終,鹿城法院一審判決金某賠償鄒雙琴的父母醫療費等各項損失69萬餘元。法院的判決理由是金某未盡到職業病防護義務,致使鄒雙琴致病,並最終又因該病死亡。
在司法實踐中,不少律師感嘆,職業病官司難打,其中最大的困難便是“取證難”。據鄒雙琴父母的代理律師姚均彪介紹,本案勝訴的關鍵是,鄒雙琴得病後,及時向衛生疾控部門反映,由衛生疾控部門出具診斷證明書,第一時間將證據固定。(完)
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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