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龍崗區“舞王大火案”17名被告人一審獲刑

發佈時間:2010年03月31日 17: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3月31日依法對深圳“920舞王大火案”17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宣判。

  據法庭宣判:舞王俱樂部董事長王靜犯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6個月,沒收個人財産450萬;舞王俱樂部實際股東張偉犯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6個月,沒收個人財産250萬;舞王俱樂部總經理盧敬煌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金2萬。法庭同時還對王帥文等14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其中刑期最高為6年,最低為1年7個月。

  據查實,深圳市龍崗區舞王俱樂部自2007年9月8日始,在未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情況下擅自開業,從事卡拉OK和歌舞娛樂表演等非法經營活動。2008年9月20日,舞王俱樂部在違法經營時,因員工王帥文在舞臺表演節目時使用自製的道具槍發射煙花彈,導致火災事故發生,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傷的嚴重後果。(記者王傳真)

責編: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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