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不服刑 假釋=提前釋放 保外就醫=放人?

發佈時間:2010年03月24日 12: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上海市檢察院介入刑罰變更執行全過程破解奇怪等式

  2009年10月,因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鉅額賄賂的原湖南省監獄管理局局長劉萬清被送至司法機關繼續偵查。

  在劉萬清的權力尋租鏈條上,刑罰執行過程中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是關鍵一環。根據官方通報,“劉萬清利用職務之便違規審批服刑罪犯保外就醫,影響極其惡劣。”他曾經為28例罪犯的保外就醫打過招呼,從中收受9人次賄賂20.7萬元。

  一起刑事案件,法院的終審判決並不意味著刑事訴訟任務的完結,刑罰執行公正才是實現司法正義的最後環節。然而,實際執行過程中,卻出現了“緩刑=不服刑”、“假釋=提前釋放”、“保外就醫=玩貓兒膩放人”等奇怪的等式。

  長期以來,由於檢察機關在刑罰變更執行上監督乏力,本為體現人道主義精神的“減釋保”,變成權力尋租者的樂土,服刑人員借此逃避法律制裁,司法人員借此“無所顧忌”地徇私枉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清曾表示,在新一輪司法改革過程中,檢察機關將加大對刑罰執行環節的監督力度,減刑、假釋、監外執行將由事後監督變為同步監督。

  原來的檢察監督好比“馬後炮”

  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計顯示,1996年以前,檢察機關就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糾正的違法行為不在少數,2001年至今維持在8000人次左右。有法學專家指出,此類違法行為“高位”運行的原因在於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的審查程序。

  一般來説,刑罰變更執行是由監獄提請,人民法院審查裁定。儘管立法意圖是想通過法院的審判權來監督監獄此類工作的公正合法性,可是在法律實踐中,法院的審查完全依賴於監獄提出有關材料,裁定權就體現為形式上的手續。

  如此,監督的關卡只能再次後移,交由檢察機關。然而,檢察院只能在認為法院裁定不當時,提出糾正意見。這個時候,裁定早已生效,為時已晚。滯後的反應機制使得檢察機關地位尷尬,形式意義上的監督權根本無法及時糾錯。

  200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明確提出要建立對“減釋保”的呈報、審批活動全過程同步監督機制。

  從事後到同步,從被動到主動,監所檢察法律監督制度因此發生重大變化。

  “檢察機關已經把監督關口前移,介入刑罰變更執行的全過程。”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旭日前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專訪時表示,建立和完善同步監督制度,也是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2009年1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統一規範同步監督工作的程序、方法和步驟,制發《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檢察工作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明確是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考察、提請、裁決活動是否合法實行同步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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