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興第二起滅門案兇手因精神病免刑責

發佈時間:2010年01月30日 03: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大興第二起滅門案件的製造者張武立因患病免予追究刑責。昨天記者獲悉,張武立已經于兩周前被鑒定為精神分裂症,作案時正處病發,喪失控制能力,目前已經被送往安康醫院接受強制治療。

  去年12月27日早上6點,大興清澄名苑小區內,張武立用刀將自己的孩子和妻子砍死,隨後自己選擇了報警自首。在接受民警訊問時,張武立表示自己在殺人時根本不受自己的控制,被惡魔纏身。“殺人的不是我。”張武立稱,當時他的妻子和兒子都曾向他請求不要傷害他們,但他仍然揮起菜刀將妻兒殺害,並在墻上,用妻兒的鮮血留下了“我為人民”四個大大的血字。之後他本想自殺了斷,但是沒能下手。

  在接受審訊時,張武立稱自己有精神病史,並在大興一家醫院內長期接受治療。隨後,警方到該醫院進行調查,確認張武立所説為實。隨即,司法部門對張武立是否存在精神類疾病進行了精神鑒定,診斷結果為精神分裂症。經鑒定,在張武立行兇時,正處病發,受到精神疾病的影響,完全喪失了實質性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案發時屬於無行為能力人。

  據了解,張武立已經被送往安康醫院接受強制性治療。記者採訪一檢察官得知,該案依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將不會對張武立進行提請批捕。

  >>法條鏈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記者穆奕)

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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