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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三日內基金墊付救命錢
醞釀多年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全文)明日正式實施,車禍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等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不過,由於廣東省的配套實施細則沒有出臺,廣州市相應的管理辦法也無法出臺,車禍受害人要真正受益還需等待。
【焦點】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將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
交通事故基金填補事故後救助空白
72小時內的醫療費用
由事故救助基金墊付
其實早在2006年國家交通安全法實施時,就已經規定成立國家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但由於管理辦法遲遲無法出臺,社會救助基金一直是個“無頭賬”。
今年10月底,國家終於出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對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搶救費用作了進一步明確: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説明理由。
《辦法》還規定,對於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