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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作家棉棉起訴谷歌侵犯著作權一案,將於29日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首次開庭交換證據。中國第一位以作家個人名義發起的訴訟讓谷歌中國圖書搜索版權案蒙上了一層陰影。
棉棉的訴訟會有一個什麼樣的結局呢?我們先不妨看看棉棉的要求:“一個月前,作家棉棉宣佈將以個人名義起訴谷歌,理由是谷歌未經授權掃描其作品《鹽酸情人》中的部分內容,並將其上傳到谷歌的‘圖書搜索’中。棉棉要求谷歌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共計6.1萬元。”也就是説,作家棉棉最高的要求就是獲得賠償。而將來假如有其他作家提出訴訟的話,賠償也將是不二的選擇。不但是作家本身,即便是作協、文著協等機構,他們的目的也無非如此。
這結局貌似合理,卻在另一個方面驗證了谷歌先侵權後和解理念的正確。假如真的如此的話,那豈不彆扭? 我想,另一國際巨頭微軟的一樁侵權案應該能給谷歌版權案一些重要的啟示。“據國外媒體報道,美國一家上訴法庭做出判決,維持此前做出的一項陪審團判決,責令微軟向加拿大的一家小型軟體公司賠付2.9億美元,稱其侵犯了這家公司所持有的一項軟體專利。此外,這家上訴法庭還確認了一項禁令,禁止微軟出售含有前述專利的Word版本。”(12月24日新快報)
雖然軟體專利侵權和文字版權侵權有本質的不同,但谷歌在版權方面的侵權要比微軟技術專利方面的侵權要“明顯”的多。我們不妨看看對微軟的判決關鍵點:除了賠償,還有禁止微軟出售含有前述專利的Word版本。也就是説,你侵犯了別人專利的東西除了要賠償原專利持有者,還永遠不能見“陽光”。這雖然嚴酷,但你侵權就是侵權,不能因做出為賠償了就變的合理。這與做了賊就一輩子是賊的道理不同,因為如果不禁售侵犯專利的Word版本的話,微軟就有可能用“合法的侵權”去賺錢。禁售侵權産品,這應該是一個很流行的做法了,在我國也有先例,比如微軟侵犯中易專利的案件,雖然那次禁售意義不大。
而谷歌的案件呢?假如中國作家獲勝,那谷歌是會否在案件結束後刪除所有涉案的中國作家的文章呢?這恐怕不可能。假如谷歌賠償了中國的作家們,而後依然使用中國作家的作品,那這訴訟還有什麼意義呢?就是為了那些所謂的賠償嗎?如果真的如此,作家們也太廉價了。
我想,按照微軟侵權案的做法,不管法院作出什麼樣的判決,都應該加上這麼一條:禁止谷歌在中國通過各種形式再次使用涉案人員的文字作品。這才是侵權案件最合理公正的判決。
假如中國的作家們能夠舍得某些東西,賠償就不應該是谷歌版權案的結局,這也將是中國法律的進步。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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