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涉黑嫌犯王興強一審獲刑20年

發佈時間:2009年12月29日 11: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龍網

專題:重慶掀起打黑除惡風暴

  華龍網12月29日10:12分訊(數字記者 闕影) 今日上午9:30,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王興強等22人涉嫌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組織賣淫罪,故意傷害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數罪並罰,判處王興強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20萬元。其他成員分別被判處一年至十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原重慶市公安局北碚區分局民警蘇揚犯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洗錢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7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3月以來,被告人王興強先後糾集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閒散人員,在重慶市北碚區採取威脅、打砸車輛、統購統銷、圍堵工地等手段,大肆進行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王興強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陳川南、劉軍、陳岳楓、吳正友、周洪波、宋位志等人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張曉川、嚴平貴、曾勇、嚴平棟、王春、張建、徐建、王興勝、朱桂霞、蔣平、周光倫、熊邦學、劉明志、余勇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以被告人王興強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採取暴力毆打、語言威脅、巡查圍攤、攔截車輛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肆意抬高或壓低價格,壟斷市場經營,強迫他人接受服務,大肆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暴力威脅迫使他人退出經營,強行參股分利,強簽協議收取管理費,“見土收錢”等方式,控制生豬屠宰和豬肉銷售市場,壟斷河沙、石子供應和建築垃圾出渣及渣土運輸業務,高利放貸,獲取鉅額經濟利益,聚斂了上千萬元的財物,並以此支持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王興強還積極拉攏被告人蘇揚等人,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在重慶市北碚區稱霸一方,嚴重損害了群眾利益,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另查明,組織成員宋位志、周洪波、王春還夥同他人在我市北碚區開設賭場從中抽頭獲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興強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了社會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特徵。在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基礎上,作出上述判決。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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