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服務侵權 被侵權人有權要服務商刪除屏蔽

發佈時間:2009年12月27日 07: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2月27日電 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明確指出,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結等必要措施。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指出: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結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責編: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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