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街致2死1傷追尾車禍肇事者被批捕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13日 15: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專題:辛梓看新聞(橙色版)

  

    昨日,記者從朝陽檢方獲悉,駕駛英菲尼迪轎車追尾菲亞特轎車,導致2死1傷事故的犯罪嫌疑人陳家,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捕。據介紹,陳家肇事時集酒駕、超速等多項違法行為。

肇事前曾在酒吧飲酒

  檢察官介紹,5月9日是陳家的朋友薛某的生日,為給朋友慶生,當日淩晨1時5分許,陳家與朋友許某、趙某、薛某等人在酒吧飲酒後,由陳家駕駛英菲尼迪轎車載著許某、趙某、薛某離開。

  5時35分,“英菲尼迪”由北向南行至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永安裏路口時,將正等待紅綠燈的菲亞特轎車撞出路口,致其又與一輛轉彎的公交車相撞,造成“菲亞特”車內一家3口兩死一傷。

  瞬時車速超過110邁

  據介紹,事發後,肇事司機陳家棄車離開現場,後於當日在住地被公安機關控制。

  據承辦人介紹,在此次事故中,陳傢具有酒後超速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標誌、事故後棄車逃逸等情節,經交管部門認定,陳家負事故全責。

  據承辦人介紹,根據技術人員的專業實驗,運算得出英菲尼迪轎車在事發時的時速為110.6-121.7公里,遠超過案發路段的限速標準,屬超速行駛。

  肇事人涉嫌故意犯罪

  朝陽檢察院此案承辦人表示,陳家置公共安全于不顧,實施危險駕駛行為並對危害後果持放任態度,主觀上屬於間接故意,符合《刑法》關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目前,陳家因涉嫌上述罪名被批捕。

  對於檢方對陳家的批捕罪名,昨日,遇難者陳偉寧的親友表示欣慰,並稱已準備民事賠償方面的起訴,但具體索賠數額尚未確定。

  ■ 釋法

  定罪“危害公共安全”因屬故意犯罪

  事故發生後,肇事司機的定罪和獲刑廣為市民關注。本案為何沒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呢?

  北京市暢穎律師事務所侯曉果律師表示,本案定罪主要依據以下3點:

  首先,犯罪客體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社會公共安全;

  其次,主觀方面的故意不同。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故意犯罪;

  最後,處罰不同。交通肇事罪最高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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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羅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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