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抓緊清理核實處理融資平臺公司債務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13日 13: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6月13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日前下發《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要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

  通知指出,近年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産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通過舉債融資,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籌集資金,在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衝擊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亟須高度關注的問題,主要是融資平臺公司舉債融資規模迅速膨脹,運作不夠規範;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償債風險日益加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對融資平臺公司信貸管理缺失等。

  通知強調,為有效防範財政金融風險,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要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臺公司債務。地方各級政府要對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並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

  據介紹,納入此次清理範圍的債務,包括融資平臺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1)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2)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3)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的債務。

  通知指出,對原計劃由融資平臺公司承擔融資的在建項目,對其後續資金應根據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地方各級政府要嚴格審核項目投資預算和資金來源,各類資金要集中用於項目續建和收尾,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經地方政府審核後,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應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或採取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金解決建設資金問題。對使用債務資金的其他在建項目,原貸款銀行等要重新進行審核,凡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要繼續按協議提供貸款,推進項目建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儘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

  對融資平臺公司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持按照“逐包打開、逐筆核對、重新評估、整改保全”的原則進行全面清理,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確保信貸資産安全。

  地方各級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落實有關債務人償債責任。對融資平臺公司存量債務,要按照協議約定償還,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係,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融資平臺公司等要統籌安排資金,制定償債計劃,明確償債時限,切實承擔還本付息責任。

責編:滕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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