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只能自住 不得出借轉租閒置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12日 2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6月12日電 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等7部門聯合製定的《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12日正式對外發佈。《意見》要求,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閒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意見》指出,承租人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責令退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意見》強調,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要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責編:肖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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