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媒分析:二審大逆轉 陳水扁案被告因何減刑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12日 06: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專題:陳水扁深陷弊案被裁定羈押

11日上午,陳水扁走下囚車到台灣高等法院出庭。圖片來源:“中央社”

  中新網6月12日電 台灣高等法院11日就台灣地區前領導人陳水扁及其家人所涉“機要費”案等弊案作出二審宣判,改判陳水扁和妻子吳淑珍同為2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0年。涉案者中,陳水扁子媳陳致中、黃睿靚二審獲判1年2個月、1年,黃睿靚緩刑4年;陳水扁前幕僚馬永成、林德訓分別判11年6個月、12年6個月。較一審判決,4人刑度同獲減輕。

  二審大逆轉關鍵:“國務機要費”貪污認定大減

  台灣《聯合晚報》報道説,二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從無期徒刑翻盤,改判為有期徒刑20年的關鍵,在於合議庭認為在“國務機要費”案中,以不實發票詐領的案情,幾乎全部“從寬認定”,合議庭認定是因公支出,施詐術詐領的非機密費,從一千多萬元,變成只剩2萬6000多元,因此在論處刑度時“從輕量刑”,其中,在陳水扁被控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費”部分,合議庭只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罪,在被控侵佔的公款大幅減少下,因此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20年。

  報道説,原本就有爭議的“國務機要費”案,台灣高院合議庭的見解,顯然與一審有很大的判決出入,二審認為,在非機密費部分,合議庭考慮當時玉山官邸等確實有很少消費金額的支出,認定陳水扁有實際的因公支出,也有將錢用於“機密外交”。在非機密費部分,二審只認定包括罰單等10項支出,是與公務無關的支出,也就是貪瀆部分的總金額只有2萬6000多元,由於金額不高,合議庭在量刑上,因此予以減刑。

  台灣“中央社”報道陳,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等人刑度皆大幅減輕,關鍵原因在於“國務費”案,二審認定陳水扁珍貪污金額僅新台幣1400萬元,遠較一審認定貪污1億余元少。

  適用舊法 20年是最重有期徒刑

  台灣“中央社”報道認為,由於陳水扁、吳淑珍犯罪時間是在島內“刑法”修正前,如果不判無期徒刑,最重的有期徒刑就是20年。

  島內現行“刑法”對被告犯數罪應定執行刑,有期徒刑最高可定30年刑度的規定,是在2006年7月1日“刑法”修正實施後。在新法實施前,上限只到20年。

  陳水扁雖在“國務費”、龍潭購地、買官等案中,都被法官認定構成犯罪,但因犯罪時間適用舊法,除非法官定無期徒刑,否則最多只能依法判20年。因此二審判陳水扁吳淑珍20年,已是有期徒刑的上限。

  如果陳水扁被判無期徒刑定讞,要坐滿15年牢才能假釋,但若日後是被判20年定讞,只要服刑一半就能聲請假釋。

  此外,若是判無期徒刑定讞,依島內“刑法”規定,羈押1年內的時間都不能折抵刑期,但若改判為有期徒刑,則所有羈押日期都能扣抵。因此若日後陳水扁被判有期徒刑定讞,就不會有1年被“白押”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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