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對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企業重新實施許可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11日 08: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6月10日電(記者 黃小希)記者10日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國家藥監局日前下發通知,要求《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施行前已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准從事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的企業,應當在通知下發之日起三個月內重新辦理生産、經營許可。

  為加強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衛生部發佈了《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通知,藥品生産企業未取得相應品種或劑型《藥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或到期未重新認證的;藥品經營企業不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定點經營資格或者第二類精神藥品定點經營資格的;藥品經營企業未取得《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或到期未重新認證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工作人員有毒品犯罪記錄的;因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相關規定,按《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涉及特殊藥品流失案件,公安機關正在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企業申報資料存在虛假內容或隱瞞有關情況的;《營業執照》未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2010年年檢的;企業進入破産程序的等九種情形,不予受理重新許可的申請。

  此外,原經批准取得定點生産資格,但目前未正常生産的企業,不納入此次重新實施許可範圍。今後如企業擬恢復生産,可按照《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通知指出,《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施行前經批准從事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的企業,未按規定重新辦理有關許可,或重新許可未獲批准的,自2010年9月1日起不得再生産、購進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原有庫存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登記造冊,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後,按規定售完為止。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安全。

責編:滕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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