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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必須同時符合4項條件:
- 有上海城鎮常住戶口或上海市居住證,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達到規定年限
- 已與上海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
- 在上海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 申請時未享受上海其它住房保障政策
6月3日,上海市政府召開新聞通氣會,首次公佈該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意見的徵求意見稿。從6月4日起10天內,這一徵求意見稿將正式向社會公示,徵求社會各界和市民意見,修改完善後,將及時頒布實施。通氣會上,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人士對21條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進行了解讀。
外地人有望入住
居住穩定性提高
“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上海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人士表示。
此前,針對不同類型的住房困難居民,上海已經建立了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動遷安置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其中,廉租住房面向上海戶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經濟適用住房面向上海戶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動遷安置住房則主要面向舊區改造中的中低收入動遷家庭。
公共租賃住房作為新增加的一項住房保障政策,將住房保障覆蓋面從上海城鎮戶籍人口擴大到有基本穩定工作的城市常住人口,主要面向存在階段性居住困難的青年職工、引進人才和來滬務工人員。“這一政策建立後,上海將基本形成分層次、多渠道、成系統住房保障體系;同時,對於提高實有常住人口管理水平和促進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也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上海的住房租賃市場快速發展,成為房地産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效解決了廣大市民的居住問題。然而,目前租賃市場存在結構性供求矛盾,小戶型、租金低的房源很少。同時,租賃市場仍以自然人出租為主,從事住房租賃的經營性機構很少,房東通常不願意簽訂長期租約,房客居住的安定性較差。而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是為了滿足“基本居住和階段性居住”的要求,主要籌集適應青年職工需要的小戶型住宅和集體宿舍,簡配居住設施,在房源居住成本和居住條件方面提高了適配性。另外,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支持的專業機構經營管理,提高了租賃的專業化、規模化水平,能夠提供相對租期穩定、安全可靠、清潔衛生的租賃住房,租客居住的穩定性、安全性、可靠性更高。
房源多渠道籌措
房型小戶型為主
據上海房管局人士介紹,公共租賃住房採用多種渠道籌措,並在近期集中建設和籌集一批合適的中小戶型租賃住房。目前主要渠道有幾種:結合舊城區改造、大型市政建設、大型居住社區等建設,單獨選址,集中新建;在新建、配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其它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中,經規定程序批准轉化。
“目前我們正在研究,今後凡新出讓土地、用於開發建設商品住房的建設項目,均應當按照不低於建設項目住房建築總面積5%的比例配建經濟適用住房,配建的經濟適用住房移交給政府用於住房保障,其中合適的房源將用於公共租賃住房”;有條件的單位,如各類經濟和産業園區可以利用自用土地進行建造;綜合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適當集中新建;對於因産業結構和城市結構調整而閒置的廠房、倉庫、辦公等非居住用房進行改建或改造;收購或代理經租社會上閒置的存量住房;積極探索房地産開發企業或社會機構定向投資建設和提供房源等。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佈局,將採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在交通較便捷、生活配套設施較完善的區域內安排。房型方面,主要為成套小戶型住宅或集體宿舍,套均建築面積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同時,公共租賃住房在使用前可進行簡易的裝修,有條件的還可配置必要的傢具和家用電器等設備。
根據《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要求,為可持續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政府將在土地和資本金上作一定的投入,並在稅收、投融資、建設標準、公共事業收費、戶籍管理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可在戶籍落地、入學等方面享受相應配套政策。”房管局人士表示。
申請無收入標準
租期不超過5年
根據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單身人士。但必須同時符合4項條件:一是有上海城鎮常住戶口或上海市居住證,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達到規定年限。二是已與上海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三是在上海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因結婚分室居住有困難的,人均面積可適當放寬。四是申請時未享受上海其它住房保障政策。“考慮到全市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人群廣、收入差異大,因此在申請條件中暫不設收入標準。”房管局人士解釋道。
申請對象主要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的運營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向上海戶籍所在地的運營機構提出。上海市、區(縣)將建立全市聯網的公共租賃住房服務信息平臺,形成完整的全市住房租賃服務信息網絡系統,發佈房源信息、提供租賃服務、實行監督管理。“對符合條件的對象,根據房源供應等情況,可實行輪候供應制度。”
據介紹,根據住房保障制度分層次設計的要求和公共租賃住房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價格按略低於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同時,為減輕承租人租金支出負擔,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可申請提取本人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用於支付公共租賃房租金。
為了保證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居住的穩定性,租賃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於2年,合同到期後承租人還需要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由運營機構對承租人的資格重新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續簽。“公共租賃住房只租不售,而且主要是解決階段性居住困難,租賃總年限暫定一般不超過5年。”
責編:汪蛟龍